名稱使用權

名稱使用權是指名稱權主體對其名稱享有獨占使用的權利,任何他人不得干涉和非法使用。名稱權人在行使其獨占使用權時也受到一定的限制,這些限制包括:l、禁止使用持不正當目的而使公眾誤認是他人營業的名稱;2、禁止使用有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誤解的名稱;3、禁止使用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名稱使用權
  • 主體:名稱權主體
  • 釋義:主體對其名稱享有獨占使用的權利
  • 限制:禁止使用外國國家(地區)名稱等
主要內容
一、名稱使用權的排他性
名稱使用權是指名稱權人對其名稱在一定範圍內享有獨占使用的權利。名稱權人有權自己使用,有權許可他人使用。名稱經依法登記即產生名稱權主體的獨占使用效力,法律予以保護;在登記的地區內,不得再給他人登記經營同一營業性質的該名稱;未經登記而使用者,為侵害名稱權。
使用權是名稱權中最核心的內容。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凡在名稱權登記的地區內,其他組織就不得再以相同的名稱進行登記。在同一地區內,數個組織曾使用相同的名稱的,只要其中一個組織將這個名稱進行了登記,則其他各組織就都不能再使用原來的名稱了,否則就是侵權。
二、名稱使用權的限定性
企業取得名稱權後,其專有權的範圍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我國有學者認為,企業名稱具有地域性的特點。國外的情況也與此相似,即許多國家將企業名稱權的專用許可權定在一定的行政區劃和行業領域,超出了該行政區劃和行業領域,企業就不享有專用權。登記人名稱使用的範圍,僅以登記核准的範圍為限。
我國司法實踐中的一般做法是:名稱權的使用範圍,應以其登記核准的範圍為限,限於在本省、本市、本縣以至本鎮內使用,在核准的範圍內,對已登記的名稱,登記者可享有獨占使用權,其他主體不得在國內使用同一名稱;國家級企業的名稱,在全國範圍內使用;名稱的獨立使用,限於同一行業,不排除不同行業使用。
三、名稱專有使用權的範圍演化
名稱權是一個發展的人格權概念,其理論和立法也會隨著社會的發展而變化和完善。過去我國市場經濟一直處於尚不發達階段。在這種背景下,市場之間的流通性較差,而且地方保護主義更為地域性的保護提供了直接的保護。因此,企業經營活動的地域性較強,加上受技術條件的限制,名稱權確實具有一定的地域性。
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企業經營空間的擴張、市場的放開及交通的發達,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初步建立,顯然過去的此種做法已不適合市場經濟條件下統一大市場的要求,故目前其業已開始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的限制。
應當認為,儘管名稱的登記是在不同的地區進行的,但不能再將名稱許可權於登記的區域範圍內享有。有關管理部門應通過技術手段的改進,如通過全國信息查詢系統的建立對名稱在全國範圍內實施統一管理,儘可能使企業的名稱在超過特定登記的範圍時也能得到保護。《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8條規定:廠商名稱應在本聯盟一切國家內受到保護,沒有申請或註冊的義務,也不論其是否為商標的一部分。這實際上已使對名稱權的保護擴張到了登記地域之外。這種做法已為我們所借鑑。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