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侶法

同性伴侶法台當局“法務部”鑒於世界司法潮流及民意逐漸改變,決定製定一個法案。

背景,決議,歷程,

背景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上月底以5票對4票,判決同性婚姻適用於全美各州;台當局“法務部”鑒於世界司法潮流及民意逐漸改變,決定製定“同性伴侶法”,保障同性戀者法律權益。
“同性伴侶”指兩人是“雷同”夫妻關係,彼此間互負並享有如同夫妻間的繼承、扶養等權利及生活費用負擔、忠貞義務,至於同性伴侶能否收養子女仍待討論;“同性婚姻”指的是雙方關係等同於“完全”的夫妻關係。

決議

2015年7月19日,台“法務部長”羅瑩雪表示,先立同性伴侶法,待民意適應再制定同性婚姻法,還是一步到位,直接制定同性婚姻法,將上“立法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I-voting)讓民眾票選,作為未來立法參考。
台“法務部”認為,境外多采漸進式立法,台灣亦不應躁進,宜先制定同性伴侶法,以減少制度變革所產生的衝擊及社會成本;對同性伴侶制定專法,至少可以保障同性伴侶間的醫療同意權、家屬權、扶養權、以遺囑指定將遺產遺贈給同性伴侶的財產權益等。

歷程

台“法務部”指出,政策上先定調製定“同性伴侶法”專法保障同性戀者,未來如果I-voting票選結果是要直接立同性婚姻法,“法務部”將分批作民調,視民調結果,也不排除就直接定“同性婚姻法”,已積極蒐集境外立法例子,研議分析可行性。
台“法務部”前年委託學術構民調,53.7%的受訪者同意同性者可結婚,61.1%受訪民眾贊同同性結婚者可收養小孩,67.9%的受訪民眾認為同性結婚家庭收養的小孩會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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