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律

同一律

同一律是形式邏輯的基本規律之一,就是在同一思維過程中,必須在同一意義上使用概念和判斷,不能在不同意義上使用概念和判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同一律
  • 外文名:The Law Of Identity/Rule Of Identity/Law Of Identity
  • 表達式:A=A(或“A→A”)
  • 提出者:亞里士多德
  • 適用領域範圍:邏輯學
內容,邏輯錯誤,哲學中的同一律,理解基礎,套用,

內容

同一律這一基本內容可以用公式表示為:A=A(或“A→A”)
其主要表現在三方面:
(1)思維對象的同一。在同一個思維過程中,思維的對象必須保持同一;在討論問題、回答問題或反駁別人的時候,各方的思維對象也要保持同一。
(2)概念的同一。在同一個思維過程中,使用的概念必須保持同一;在討論問題、回答問題或反駁別人的時候,各方使用的概念也要保持同一。
(3)判斷的同一。同一個主體(個人或集體)在同一時間(相應的客觀事物處於相對穩定狀態時),從同一方面對同一事物作出的判斷必須保持同一。同一律要求思維的確定性,但是並不否認思維的發展變化。它完全是對思維過程說的,並不要求客觀事物保持同一,絕對不變。
邏輯的“同一律”方面的內容中,應該包括“同一立場”和“同一時空”在裡面。

邏輯錯誤

根據同一律的要求,違反同一律的邏輯錯誤有兩種:混淆概念或偷換概念,轉移論題或偷換論題。
(一)混淆概念或偷換概念
在同一思維過程中,如果不是在原來意義上使用某個概念,而是把不同的概念混為一個概念或者改換同一概念的含義,不保持概念內涵和外延的確定和同一,就會犯“混淆概念”或“偷換概念”的邏輯錯誤。
1.混淆概念
混淆概念是指在同一思維過程中,由於認識不清楚或缺乏邏輯修養,無意之中違反了同一律的要求,把不同的概念當作同一概念使用,從而造成概念混亂。
2.偷換概念
偷換概念是指在同一思維過程中,為達到某種目的,故意違反同一律的要求,把不同的概念當作同一個概念使用。偷換概念有以下幾種手法。
第一,任意改變某個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使其變成另外一個概念。
第二,將似是而非的兩個概念混為一談。
第三,用非集合概念取代集合概念,或相反。。
第四,利用多義詞造成的混亂。
(二)轉移論題或偷換論題
在同一思維過程中,如果不是在原來意義上使用某個判斷,而用另外的判斷代替它,或者在論證某個論題時,中途改變討論的對象或論述中心,就犯“轉移論題”或“偷換論題”的錯誤。
1.轉移論題
轉移論題,也稱離題或離題,是指在同一思維過程中,無意識地違反同一律,更換了原判斷的內容,使議論離開了論題。
2.偷換論題
偷換論題是指在同一思維過程中,為達到某種fl的,故意將某個論題更換為另外的論題,並把這個論題當作原來的論題,這是詭辯者常用的伎倆。

哲學中的同一律

在雜多繽紛的世界中,每一個個別的“存在”都是“一”,具有個別性、獨立性、完全與自己等同,但與別的其他事物都不相同。這就是“同一律” 所呈現的公式:A=A,並非有兩個相同的A,而是惟有一個與自己等同的A。“同一律”保證每個事物獨立存在的資格,事物都存在自己之內,用不著如“特性”一般,寄生在別的事物身上,這就是“範疇”中的“實體”的存在。

理解基礎

第一,區分邏輯同一與形上學同一。
邏輯同一與形上學同一是不同的,二者的區別如下。首先,含義不同。邏輯同一是指人們在同一思維過程中,概念和命題要保持同一,不得隨意改變,公式“A是A”正是表示這一含義的;形上學同一是指客觀事物永遠與自身絕對同一,永遠不變。形上學也使用“A是A”這一公式,但卻賦予完全不同的含義,A永遠是A,固定不變。其次,性質不同。邏輯同一是邏輯範疇,不是世界觀,不是對事物的根本看法,不涉及也不否定事物的發展和變化;它也不是方法論,不是用來觀察和指導人們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它只是人們正確認識世界和準確表達思想的一種必要手段。形上學同一是哲學範疇,是對客觀事物的一種根本看法,它根本否認事物的發展變化;它也是一種方法論,但這種方法論是反科學的,它是對客觀事物本來面貌的歪曲,用它來指導人們的認識和實踐,只能導致失敗。
第二,深刻理解同一律的內容。
同一律在思維中的作用,就在於保證思維的確定性。思維只有具有確定性,才能正確反映世界,人們才能進行正常的思想交流。因此,一切正確的思維都必須遵守同一律。只有遵守同一律,才不致產生“混淆概念”和“轉移論題”的邏輯錯誤,才能使思維活動正常進行下去。只有遵守同一律,一篇文章、一個講話,才能主題明確、思路連貫,有條理,首尾照應,從而構成一個有機整體。只有遵守同一律,開會才有中心,辯論才能不離題目,才能進行思想交流。總之,遵守同一律是正確思維和表達的必要條件。
第三,不能把同一律絕對化。
在肯定同一律作用的同時,又要看到同一律作用的局限性。同一律說的是在同一思維過程中,每一思想具有同一性。但它並不否認事物的發展變化以及反映這些事物的概念和判斷的變化。它只是要求在同一時間、同一關係下(或從同一方面)對同一對象的認識是同一的。時間變了,反映事物的概念、判斷發生變化不違反同一律。另外,事物的屬性是多方面的,從不同方面反映同一對象,形成的概念、判斷也不相同。總之,在運用同一律時必須注意同一律起作用的範圍,如果把同一律理解為“A在任何情況下都是A”,否認事物的發展,從而也否認反映事物的思想的發展變化,就會陷入在第一個問題中所涉及的形上學方法論中。

套用

同一律作為思維的基本邏輯規律,不僅一般人的思維遵守它,對於法律人來說,在法律思維和法律論證的過程中更應遵守這一基本準則。法律人應該善於在法律實務的各個環節中把握好這一規律,這樣才能體現法律的公平公正之義。
在立法中,要做到同一法律法規自身必須是確定一致的,這是立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司法得以正確實施的前提保證。而對於法律解釋,不管是文字解釋、擴大解釋還是限制解釋,都應該做到相關的法律概念、立法的意圖等是保持確定的、同一的,這樣才能保證立法的精神實質不被歪曲。
在執法和司法實務中,什麼樣的事實,就應依據什麼樣的法律確定其違法性質;什麼樣的違法性質,就應該依法作出相應的一致的處理。同一案件的事實認定、違法性質和處理結果三者之間必須保持一致。例如,如果認定某一案件的事實只是小偷小摸,那么違反的就是治安管理處罰法,就只能夠在這一法律中找到相應的條款加以處罰,而不能去用刑法中盜竊罪來判處,那樣就嚴重違反了同一律。
另外,法律中的每一個法律概念都有其固定的內涵和外延,並且都會有相應的條款加以嚴格的界定,在法律的執行、司法的實務中,只有保持了這些內涵和外延的同一性和確定性,才能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例如,以部門法刑法為例,如“雙搶”犯罪(即搶奪罪和搶劫罪),各有自身的不同定義,其適用的對象和範圍都各不相同,如果違反同一律的要求,把一些相同的犯罪事實分別給定性為“搶奪罪”和“搶劫罪”,那么就會造成法律的不正確適用,破壞法律的公平公正。
還有,在法庭的辯論過程中也必須遵守同一律,保持論題的同一性,這樣才能使得法庭辯論是針鋒相對,而非各說各話,從而保障法庭辯論順利而又有意義地進行下去。
在法律實務中,法律的實際公平公正就是通過同一律來得以保障的,因此,我們應該切實理解和運用好這一基本邏輯規律,以維護現代法律的這些基本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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