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陝西商會

吉林省陝西商會

吉林省陝西商會是經吉林省經濟合作局同意,吉林省民政廳批准。商會於2014年2月24日正式成立。商會成員是由在吉林省辦企業的陝西商人所組成。商會意在加強交流、互通信息;承襲秦商“勤勞智慧、堅實厚重、誠實守信”的精神,並在這一基礎上不斷開拓創新;注重於整合秦商在吉林地區的各種資源,凝聚智慧和力量,發揮陝西人在技術、人才、自然資源等方面的整體優勢;在弘揚秦商文化的同時,加強與當地政府、兄弟商會和企事業單位的交流與合作,在政府支持與鼓勵下,共同搭建起和諧共贏的交流平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陝西商會
  • 外文名:Jilin Province Shanxi Chamber of Commerce
  • 成立時間:2014年2月24日
  • 批准單位:吉林省民政廳
  • 現任會長:李耀權
  • 執行會長:高躍峰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商會會刊,所獲榮譽,

商會簡介

吉林省陝西商會是在吉林省辦企業的陝西商人組成,意在加強交流、互通有無。商會注重於整合秦商在吉林地區的各種資源,加強與當地政府、兄弟商會和企事業單位的交流與合作,凝聚智慧和力量,發揮陝西人在技術、人才、自然資源等方面的整體優勢,共創輝煌。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商會名稱:吉林省陝西商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縮寫:SCCJ,英文名稱: SHanX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JiLin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商會是由在吉林省內陝西籍人士註冊登記的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自願發起組成的全省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實行自願入會、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經費和自理會務的原則,堅持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的活動方式。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擁護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加強企業間的交流和合作,實現互利共贏,廣泛開展與其他各省(市、區)及相關組織的經濟技術聯絡與合作,維護陝西籍在吉創辦企業的合法權益,為吉林和陝西經濟發展和社會文明進步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登記管理機關為吉林省民政廳。本會接受有關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辦公地址設在:長春市建設街與西安大路交匯聚緣假日商務賓館201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向政府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充分發揮商會的橋樑紐帶作用。
(二)努力協調同業關係,為會員排憂解難,積極維護和代表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與金融部門的合作,為會員融資搭建服務平台。
(三)宣傳吉林、陝西兩地經濟發展戰略和投資環境。通報兩地建設新成就、新動態,組織開展展銷會、訂貨會、招商引資和經濟考察等商務活動,為兩地經濟合作提供服務。
(四)加強會員和社會各界人士之間的聯繫,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促進會員與國內外工商社團、工商企業的聯繫和合作,推動吉陝兩省經濟發展。
(五)制定行業行規、行約和職業道德規範,發揚愛國、敬業、包容、守法精神,樹立愛心善行和公益思想。
(六)舉辦培訓班、講習班、研討會、考察等活動,提高會員企業管理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增進共識,攜手合作,共同發展。
(七)依據有關規定,開辦商會網站、報刊等,開展宣傳活動。
(八)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凡在吉林省的陝西籍人士創辦的企業承認本章程,經申請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吉林省的陝西籍人士投資設立的各類企業;
(二)擁護本會的章程;
(三) 企業有良好的經營,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業績良好。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申請。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商會內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商會編輯及轉發的有關報刊,信息等資料;
(三)獲得商會舉辦的各項活動,享受本會提供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商會的工作有提出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免費在商會網站刊登企業及產品的簡要信息;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商會章程,維護商會合法權益;
(二)執行商會的決議,完成商會交辦的工作;
(三)關心本會工作,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積極向本會刊物投稿;
(四)發展會員;
(五) 每年按規定的標準及時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有違法犯罪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凡除名或是退費者均不退還會費。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會費繳納標準和收取辦法,提交會員大會討論通過;
(十一)聘請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實行聘任,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全面負責本會的工作,召集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召集並主持商會各類會議和活動;
(三)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提名秘書長人選,報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本會財務收支管理;
(六)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六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單位按規定繳納的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舉辦經濟實體或開展活動、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和對外借貸。
第三十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一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會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會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有關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吉林省陝西商會章程經 2013 年12 月 25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吉林省陝西商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會會刊

《吉林省陝西商會》出版物系吉林省陝西商會會刊,以營造“加強交流、互通信息、傳承秦商”的氛圍為宗旨。
《吉林省陝西商會》會刊辦以“傳承秦商之本,在鑄秦商品牌,凝聚秦商力量,促進吉陝經濟”為己任。探索吉陝秦商發展之路,揭示悠悠秦商千年文化,推介三秦各地招商信息,展示秦滬兩地優勢資源。商會注重整合吉陝兩地的優勢資源,發揮所有在陝西人的能力,加強與當地政府,兄弟商會和企事單位的交流與合作,促進吉陝兩地經濟社會共同發展。
會刊欄目辟商會節慶、政策解讀、招商推介、秦商風采、秦商拾萃、秦商情商、健康之門、娛樂美食、美景天下、陝西大家等。
會刊發行方式為定點直投,直投範圍:吉林省內、陝西所轄各市縣區,各地駐商會、企業聯合會、協會、學會,各地陝西商會。
《吉林省陝西商會》的logo上的圖章“秦”,用最古老的書法展現出秦商文化的博大精深。

所獲榮譽

2021年1月26日,獲評2019—2020年度全國“四好”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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