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暫行辦法(修正)

1982年8月9日吉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84年9月13日吉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於修改〈吉林省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暫行辦法〉的決定》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暫行辦法(修正)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4.09.13
  • 實施時間:1984.09.1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特制定《吉林省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暫行辦法》
一、任免原則
(一)要堅持“任人唯賢”的幹部路線和德才兼備的幹部標準,按照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要求,選拔擁護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大公無私,嚴守法紀,革命事業心強,有組織和業務才能,年富力強的幹部,擔任各級領導職務。
(二)決定工作人員的任免,應根據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廣泛徵求民眾意見,並經集體討論通過。
二、任免許可權
(一)省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員:
1、省人民政府顧問;
2、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
3、省人民政府各廳、局、委、辦副廳長、副局長、副主任,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副主任,省人民政府直屬的廳級公司經理、副經理,副廳級局(公司)局長(經理),政府各部門顧問;
4、行政公署專員、副專員;
5、省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顧問,行政公署顧問;
6、省屬高等院校校(院)長、副校(院)長、顧問,少數對國民經濟有較大影響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廠長(經理)院長(所長);
7、相當於上列職位的其他人員。
(二)省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員:
1、縣(市、區)人民政府顧問;
2、省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室)主任;
3、省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局、委、辦副局長、副主任,辦公廳(室)副主任,政府各部門顧問;
4、相當於上列職位的其他人員。
(三)省人民政府授權行政公署任免縣(市)人民政府顧問,行政公署各處(室)處長(主任)、副處長(副主任)、顧問,以及相當於上列職位的其他人員,並將任免結果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四)縣(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員:
1、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
2、縣(市)人民政府局、委、辦副局長、副主任,辦公室副主任;
3、不設區的市街道辦事處主任、副主任;
4、相當於上列職位的其他人員。
(五)市轄區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員:
1、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
2、區人民政府局、委、辦副局長、副主任,辦公室副主任;
3、街道辦事處主任、副主任;
4、相當於上列職位的其他人員。
三、任免程式
(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員,須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二)經各級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員,分別由各級人民政府印發任免通知,並分別發給由省長、市長、州長、專員、縣長、區長簽署的任命書。
(三)各級人民政府的各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必須通過一定的會議集體討論通過,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呈報。
(四)呈報各級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時,必須報送正式公文,並附《幹部任免呈報表》(樣式附後)各一式兩份。
(五)報請任命正職時,如該單位的前任正職尚未免職,必須先免後任或同時任免,不能同時存在兩名正職人員。
報請任命副職,如果一個單位設副職二人以上者,應註明排列的先後次序。
(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撤銷或合併後,原經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員,其職務自然免去;如何系機構名稱改變,並非業務範圍變動時,不必重新辦理任免手續。
(七)凡經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員調動時,應及時辦理任免手續;死亡時,應及時將死亡日期和原因函告任命機關。
四、承辦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具體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門承辦,其職責是:
(一)負責任免工作人員暫行辦法的貫徹執行,處理各部門提出的有關任免事項;
(二)依照法律的規定,辦理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任免的手續,並負責辦理呈報國務院或者上一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備案的手續;
(三)負責辦理任免工作人員的任免通知和任命書;
(四)承辦本級或上級領導機關授權或交辦的其它任免事項。
五、其它
(一)本辦法任免範圍以外的工作人員的任免,由各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省直各部門自行規定,任免的職務名稱表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二)本辦法如與國家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規定牴觸時,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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