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徵收社會集團購買小汽車教育附加費辦法

《吉林省徵收社會集團購買小汽車教育附加費辦法》是1995年12月30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41號
【發布日期】1995-12-30
【生效日期】1996-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41號)
《吉林省徵收社會集團購買小汽車教育附加費辦法》,已經1995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通過,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31日省政府發布的《吉林省徵收社會集團購買專項控制商品附加費辦法》(省政府第2號令)同時廢止。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吉林省徵收社會集團購買小汽車教育附加費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嚴格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引導社會集團合理消費,籌集資金,補充中國小教育經費不足,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購買小汽車,必須按本辦法交納教育附加費。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小汽車包括小轎車、吉普車和20座(含20座)以下的旅行車(暫不包括長春一汽集團公司生產的小汽車)。
第四條小汽車教育附加費,按審批管理範圍徵收。省直和部分在長春市的中直單位由省控辦直接徵收;市、州、縣(市、區)所屬單位以及在當地的中直、省直單位由市、州、縣(市、區)控辦代省徵收。
第二章 徵收辦法
第五條小汽車教育附加費應當區別對待,定額徵收。其徵收額度為:
(一)進口小汽車。
1.購買單台價格在40萬元(含40萬元)以上的徵收8萬元;
2.購買單台價格在30萬元(含30萬元)至40萬元的徵收6萬元;
3.購買單台價格在20萬元(含20萬元)至30萬元的徵收4萬元;
4.購買單台價格在10萬元(含10萬元)至20萬元的徵收2萬元;
5.購買單台價格在10萬元以下的徵收1萬元。
(二)國產小汽車。
1.購買單台價格在40萬元(含40萬元)以上的徵收2萬元;
2.購買單台價格在30萬元(含30萬元)至40萬元的徵收15000元;
3.購買單台價格在20萬元(含20萬元)至30萬元的徵收1萬元;
4.購買單台價格在10萬元(含10萬元)至20萬元的徵收5000元;
5.購買單台價格在10萬元以下的徵收2000元。
第三章 小汽車教育附加費減免
第六條下列單位購買小汽車,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減半徵收:
(一)行政、事業單位非財政撥款購買小汽車;
(二)各單位購買出租用的小汽車;
(三)購買省內在籍車(不包括購買外省、部隊和個人的在籍車)。
第七條下列單位購買小汽車免徵教育附加費:
(一)行政、事業單位用財政撥款購買小汽車;
(二)經國家主管部門或省政府批准接受國外或港澳台饋贈的小汽車;
(三)公、檢、法、司等部門購買的囚車,醫院購買的救護車;
(四)外商獨資企業購買的小汽車,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按照國務院規定指標內購置的小汽車。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八條市、州、縣(市、區)控辦代省徵收小汽車的教育附加費,省和各地按實際徵收額實行二八分成,即上繳小20%,留給各地80%。
第九條各級控辦徵收小汽車教育附加費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其收入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外收入。
第十條各級控辦在批准申請單位購買小汽車後,通知申請購車單位按規定交納教育附加費,控購部門憑附加費收據開具小汽車《準購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減免小汽車教育附加費。
第十一條各級控辦徵收小汽車教育附加費,應當向當地物價部門申報領取收費許可證,指定專人負責小汽車教育附加費的管理,在銀行設立專戶存儲,確保教育附加費專款專用。各地應在年終將分成的20%一次上繳省控辦專戶,由省控辦連同省本級徵收的附加費全部轉入省級財政預算外帳戶。各市、州、縣(市、區)將分成後剩餘部分轉入同級財政預算外帳戶。
第十二條年終各級控辦按分成前實際徵收教育附加費的數額,提取3%的業務費,用於業務支出。
第十三條徵收小汽車教育附加費,企業從自有資金中列支,行政事業單位從經費包乾結餘或從預算外資金中列支。
第十四條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嚴格把關,對沒有控辦開具小汽車教育附加費收據和小汽車《準購證》的,不予辦理落籍、過戶手續。
第十五條各級審計部門應對小汽車教育附加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弄虛作假,逃避徵收小汽車教育附加費的單位,加倍徵收附加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31日省政府發布的《吉林省徵收社會集團購買專項控制商品附加費辦法》(省政府第2號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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