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廣播電視大學管理體制的暫行規定

《吉林省廣播電視大學管理體制的暫行規定》是一部吉林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84年05月15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廣播電視大學管理體制的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0702
  • 發布日期:1984-05-15
  • 生效日期:1984-05-1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4-05-15
【生效日期】1984-05-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吉林省廣播電視大學管理體制的暫行規定
(1984年5月15日吉政辦發〔1984〕55號)
為了加強對廣播電視大學的領導和管理,把這項事業辦好,根據國務院有關檔案精神,作如下規定:
一、我省對廣播電視大學的各級管理機構,實行各級政府分級領導的管理體制
(一)吉林省廣播電視大學(以下簡稱省電大),是省人民政府所屬的高等學校(相當於地級)。其行政工作由省高等教育局主管,教學業務工作受中央廣播電視大學領導。
(二)吉林省廣播電視大學各地、市、州分校(以下簡稱分校),是各地、市、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所屬的相當於縣級的事業單位。其行政工作由市、地、州教育局主管,教學業務工作接受省電大的領導。
建立分校的條件是:安排勝任教學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按有關規定配備教師和管理人員;具備必要的校舍、教學實驗條件和圖書資料;有必需的錄放複製設備;經費能夠得到保證,基本具備上述條件的,可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分校。
(三)縣(市、區)電大管理站,是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屬的電大管理機構,相當於縣屬局級單位。其行政工作由縣(市、區)教育局主管;教學業務工作接受分校的領導。暫沒設分校的市、地的縣(市、區)管理站受市、地工作站的領導。
建立管理站的條件是:配有能勝任教學管理工作的專職領導幹部、專職管理人員和主要學科的專、兼職輔導教師;有必需的收看(聽)條件和放像設備;經費能夠得到保證。基本具備上述條件的,報地、市、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建立縣(市、區)管理站。
能夠連續每年舉辦五個以上教學班的業務部門和單位,具備建站條件,經批准可建立本系統、本單位電大管理(工作)站。其中,省級業務部門能夠連續每年辦十個班以上的,由省電大批准,為省電大直屬工作站,教學業務受省電大領導;其它省級和各地區業務部門、各企事業單位辦電大管理站,均報所在地區分校批准,其教學業務受分校領導。系統、單位管理(工作)站的行政工作,由辦站部門和單位主管。
分校所屬各管理站(包括縣、市、區管理站)均需報省電大備案。
(四)各系統、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具備辦班條件,均可申請舉辦電大教學班。教學班行政工作由辦班單位自行領導管理,業務工作由教學班所在地的縣(市、區)管理站或本系統(單位)管理(工作)站領導。省電大、分校和縣(市、區)管理站,均可舉辦少量的直接管理的教學班。
辦教學班的條件是:有組織管理教學班的專職幹部,有必需的專、兼職輔導教師;有教學場所和實驗條件(包括可藉助的外部條件);有電視廣播教學設備;有開展教學活動的經費;有夠開一個教學班的經省電大統一招生正式錄取的學生額;能夠保證必要的學習時間。具備上述條件,經分校或省電大直屬省級業務系統工作站批准並報省電大備案方可開班。
二、各級電大管理機構的主要任務和職責範圍
(一)省電大應逐步辦成全省電大的管理中心、教育研究中心、師資培訓中心和錄製中心。其職責範圍是:
1、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研究和督促檢查全省電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學工作和教務工作,全面提高教育質量。
2、貫徹執行中央電大的教學計畫、教學大綱和有關規定,組織管理中央電大所開的課程。
3、選設全國統開專業,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本省自開專業;制訂自開專業和自開課的教學計畫、教學大綱;組織編寫並協同有關部門印製、發行自開專業和自開課的教材。
4、審定分校和省電大直屬省級業務系統工作站的教學計畫、教學安排和自開課的教學大綱。
5、負責組織教學節目的錄製和播放工作。
6、組織輔導教師的培訓工作,指導分校和省電大直屬工作站的教學管理和教學研究工作,編寫教學輔導材料和複習材料。
7、主管全省電大學籍管理、招生、成績考核工作,負責頒發畢業和結業證書。學籍報省高教局備案,待業青年學員的畢業證書要報省高教局驗印。
8、根據有關規定,負責制定全省性的電大各項業務規章制度。
9、負責全省電大系統教師職稱評定並按規定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二)分校是各地區(市、州)電大的學習中心、輔導中心、實驗中心和圖書中心。其職責範圍是:
1、貫徹執行中央和省電大制定的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並根據本地區的實際需要選定專業,作出補充教學計畫和具體的教學安排。
2、審定和檢查教學班自開課的教學計畫、教學大綱和教學內容。
3、組織並檢查指導所屬管理站的教學班的教學、教學研究、教學管理工作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4、組織指導、檢查面授輔導、實驗課、課程設計(畢業論文)和生產實習(社會調查)等教學活動。
5、具體管理本地區電大學員的學籍、招生、成績考核工作。
省電大直屬省級系統工作站的職責範圍,與分校基本相同併兼有管理站的任務。
(三)縣管理站和辦班單位管理站的主要任務是,具體負責領導教學班的日常工作,聘請輔導教師按上級電大教學計畫安排教學活動,指導教學班做好學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四)教學班具體負責組織教學節目的收看(聽)和輔導工作,對學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三、學校的領導體制、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
(一)領導體制:
1、按國發〔1979〕277號檔案規定精神,省電大及各地、市、州分校分別由省、市、地、州有關領導同志兼任校長,由省、市、地、州教育、廣播電視等部門的負責同志兼任副校長,另設專職副校長二至三人。
2、省電大和分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二)機構設定:
省電大設辦公室、教學處、教務處、總務處、錄製處、電大通訊編輯室和教育研究室。分校的機構設定,可參照省電大的機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報市、地、州主管部門審批。
(三)人員編制:
1、省電大及各市、地、州分校教職工總編制,按照國家六部委〔81〕教視字004號檔案執行。因學員增加需要增編時,由省高教局報請省編委審批。人員編制的分配,省電大應占總編制數的百分之二十五左右,分校應占百分之七十五左右。在確定各校具體編制數時,這個比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
2、縣(市、區)管理站和系統(單位)管理(工作)站的編制,由縣教育局和辦站系統(單位)根據實際需要自行調劑解決。
3、每個教學班設一名專職班主任和教學必需的專、兼職輔導教師,所需編制均由辦班單位自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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