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審計廳

吉林省審計廳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25號),設立吉林省審計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是省政府審計機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審計廳
  • 外文名:jilin provincial audit department
  • 設立時間:2008年
  • 廳長:劉慶恆
  • 副廳長:鄒積新、趙振明、徐彥夫
  • 內設機構:12個
  • 隸屬:吉林省
人員編制,領導信息,內設機構,辦公室,法規處(審計督察處),財政審計處,行政事業審計處,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處,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處,金融審計處,經貿審計處,社會保障審計處,外資運用審計處,(十一)經濟責任審計處,(十二)人事處,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省審計廳機關行政編制81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總審計師1名(副廳長級),處級領導職數29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9名。

領導信息

趙振民,省審計廳黨組書記、廳長。
徐彥夫,省審計廳副廳長
鄒積新,省審計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李茹寶,省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黨組成員
金順愛,總審計師、黨組成員
程 柯,紀檢組長、黨組成員
高玉紅,省審計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潘恆仁,副巡視員
於文國,副巡視員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審計廳設12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財務、保衛、信訪、政務公開和信息化工作;擬訂審計工作的政策、規劃和年度計畫;牽頭起草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聯繫特約審計員。

法規處(審計督察處)

承擔地方性審計法規和規章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報批工作;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省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財政審計處

組織審計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市(州)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行政事業審計處

組織審計省政府主管部門和市(州)人民政府管理的教科文衛專項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聯繫協調派出審計機構的審計業務工作。

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處

組織審計省政府主管部門和市(州)人民政府管理的農業專項資金、資源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處

組織審計省投資和以省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金融審計處

組織審計省級地方國有金融機構和省政府規定的省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經貿審計處

組織審計省屬國有企業和省政府規定的省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社會保障審計處

組織審計省政府主管部門、市(州)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外資運用審計處

組織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一)經濟責任審計處

參與起草經濟責任審計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組織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十二)人事處

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勞動工資、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和審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評等工作;承辦協管市(州)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有關事項。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派出審計機構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職責調整

(一)取消辦理地方性審計法規、規章的備案審查職責。(二)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三)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境外省屬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省審計工作。負責對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審計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計畫;參與起草地方性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省政府和國家審計署提出年度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省政府委託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省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市(州)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1.省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省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2.市(州)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省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3.使用省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4.省政府投資和以省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5.省屬國有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省政府規定的省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6.省政府部門、市(州)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省審計廳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市、縣級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省審計廳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省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市(州)人民政府共同領導市(州)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全省各級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全省各級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全省各級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
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市(州)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組織審計省政府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省屬國有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一)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組織建設全省審計信息系統。
(十二)承辦省政府和國家審計署交辦的其他事項。

其他事項

(一)省審計廳跨部門設立派出審計處。派出審計處根據省審計廳的授權,依法進行審計工作。派出審計處的人、財、物由省審計廳直接管理,其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及領導職數維持不變。(二)全省各級審計機關領導幹部的管理,實行雙重領導、以地方黨委為主的體制。市(州)黨委在任免、調動、獎懲市(州)審計機關負責人時,應事先徵求省審計廳的意見。省審計廳要協助市(州)黨委加強對市(州)審計機關領導班子的考察了解,經常反映情況,主動提出領導班子配備、調整的建議。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