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國家行政機關工作目標責任制暫行辦法

《吉林省國家行政機關工作目標責任制暫行辦法》是吉林省人民政府1992年8月6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63號
【生效日期】1992-08-06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吉林省國家行政機關工作目標責任制暫行辦法
(1992年8月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6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使全省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進一步科學化、規範化,提高機關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適應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加快經濟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工作目標責任制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明確職責、許可權的基礎上,對工作任務實行目標管理的一種行政管理制度。
第三條全省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均應實施工作目標責任制。
第四條實施工作目標責任制,必須從實際出發,根據職責、許可權制定工作目標並責任到人,嚴格考核,獎罰分明,以激勵各級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盡職盡責,奮發進取。
第二章 工作目標的確定
第五條工作目標按層次劃分為:政府工作目標、政府部門工作目標、部門內設機構工作目標和崗位工作目標。
第六條確定工作目標應本著簡政放權,強化服務,減少辦事程式,不斷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則,圍繞促進經濟上新台階的主要工作任務進行。目標必須具體明確,科學合理,具有先進性。確定各層次工作目標的依據是:
(一)政府工作目標,主要依據本級政府的職責許可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政府工作的決議、上級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務確定。
(二)政府部門工作目標,主要依據本級政府賦予本部門的職責許可權、本級政府的工作目標和上級政府主管部門部署的工作任務確定。
(三)部門內設機構工作目標,主要依據本部門賦予其內設機構的職責許可權和本部門的工作目標確定。
(四)崗位工作目標,主要依據崗位的職責許可權和部門內設機構的工作目標確定。
第七條各層次工作目標必須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作任務的數量;
(二)工作任務的質量;
(三)完成工作任務的時限;
(四)切實可行的配套措施。
第八條各層次工作目標在每年年初,採取自上而下、層層分解的方法制定,任務應一級比一級具體,責任應一級比一級明確。
第九條工作目標必須經過審批。政府工作目標報上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審批;政府部門工作目標報本級政府主管負責人審批;部門內設機構工作目標由本部門主管負責人審批;崗位工作目標由部門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批。各層次目標承辦人應與審批人簽定《工作目標責任書》。
第十條各層次工作目標的承辦人分別為: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政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部門內設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各崗位的工作人員。
第十一條對工作目標實行動態管理。工作目標在執行過程中,因客觀情況變化可進行調整,調整後的工作目標,應在上報審批後執行。
第三章 考核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政府(含縣級政府,下同)設立考核委員會,由政府行政首長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縣級以上政府的工作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考核小組,由部門的行政首長和人事管理人員組成。
第十三條各級考核委員會,負責下級政府和本級政府各部工作目標的考核;各級考核小組,負責本部門內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工作目標的考核。
第十四條對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完成工作目標情況的考核,必須堅持注重實績、民主監督的原則,考核標準要科學,考核方法要易行,考核結果要客觀公正。
第十五條考核分定期考核和平時考核兩種形式。定期考核在半年和年終進行,平時考核按完成目標的時限隨時進行。
第十六條考核政府工作部門及其內設機構,主要採取考核與評比相結合的辦法進行。基本程式是:
(一)被考核單位按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標進行總結自檢,形成書面材料,上報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
(二)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聽取被考核單位情況匯報,逐項考核工作目標完成情況;
(三)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依據考核結果確定等次。
第十七條政府工作部門及其內設機構的考核結果,分為先進、較好、較差三個等次。各等次按下列標準確定:
先進:思想解放,勇於改革創新;高效率、高標準地完成各項工作目標,政績突出;積極主動為經濟建設服務,職能作用發揮得好;各項工作走在前列。
較好:能夠充分發揮部門的職能作用,工作目標完成較好,為經濟建設服務取得成效,各項工作都有起色。
較差:缺乏改革創新意識,職能部門作用發揮不夠,完不成工作目標,工作中發生較大失誤。
政府各部門、各部門內設機構定為先進等次的比例,按完成工作目標的情況,統一平衡掌握。確定等次必須嚴格依據考核結果,不得搞平衡照顧。
第十八條工作人員工作目標的考核,與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同時進行,並將工作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年度考核的主要內容和確定本年度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據。其基本程式:先個人總結,再由主管領導人在廣泛聽取民眾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平時考核記錄和個人總結寫出評語。並確定考核等次。
第四章 獎懲
第十九條依據考核結果,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教育與懲罰結合的原則,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獎懲。做到功過分明,賞罰得當,鼓勵先進,鞭策後進。
第二十條考核結果定為先進工作部門的,可授予先進單位榮譽稱號並適當提高先進工作者比例。超額完成工作目標,成果顯著、政績突出的工作人員,可隨時給予記功、記大功獎勵或優先評為先進工作者。成績卓著者,可給予重獎。
第二十一條考核結果定為較差的單位,降低其先進工作者比例,主要負責人不能評為先進工作者,不能晉職。對缺乏改革創新精神,工作打不開局面的領導幹部,予以降職或撤職。沒有完成工作目標的工作人員不能評為先進工作者,不能晉升職務。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各級政府監督實施。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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