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實施意見

吉政發 〔2009〕25號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 (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為促進市縣政府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根據 《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 〔2008〕17號,以下簡稱 《決定》),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實施意見
  • 文號:吉政發 〔2009〕25號
  • 發布時間: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 發布部門:吉林省人民政府
基本要求和目標,重點工作,強化責任監督,明確責任,加強領導,

基本要求和目標

(一)基本要求:市縣政府要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加強法制機構和執法隊伍建設,增強社會自治功能,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監督,提高市縣政府依法行政水平。
(二)目標:通過推進市縣政府依法行政,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制度建設和管理手段創新,規範行政行為,完善行政行為監督機制,實現服務型、效能型、責任型的法治政府建設目標。

重點工作

(三)健全領導幹部和機關人員學法制度。市縣政府要在2009年底前建立健全政府常務會議和行政機關幹部及執法人員學法制度,每年政府常務會應當安排不少於4次的法律法規知識講座;行政機關非執法人員和執法人員的法律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0學時和60學時。市縣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每年12月前商有關部門制訂政府常務會議及其他人員年度學法計畫並組織實施。要制定具體培訓規劃,力爭3年內將所有市縣政府、部門領導幹部及其他機關人員全部培訓一次。
(四)加強對領導幹部任職前的法律知識考查和測試。對擬任市縣政府及其部門領導職務的幹部,在任職前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關法律知識及依法行政情況,必要時還要對其進行相關法律知識測試,考查和測試結果作為任職的依據。
(五)加大公務員錄用考試法律知識測查力度。錄用公務員進行的考試,應當增加法律知識在考試科目中的比重。對錄用行政執法、政府法制等工作崗位的公務員,還要進行專門的法律知識考試。
(六)強化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的依法行政知識培訓情況、學習成績記入個人檔案,並作為考核內容和任職晉升的重要依據。
(七)建立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制度。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在2009年底前建立健全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的規則和程式,明確重大行政決策的範圍、內容、程式等並予以公布;完善行政決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統,增強行政決策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凡制定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政策,都要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有關突發事件應對的行政決策程式,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八)推行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制度。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民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都要進行聽證。市縣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和實際情況,明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民眾切身利益的決策範圍,並予以公布。要規範聽證程式,科學合理地遴選聽證代表,確定、分配聽證代表名額要充分考慮聽證事項的性質、複雜程度及影響範圍。聽證代表確定後,應當將名單向社會公布。聽證舉行5日前,應當告知聽證代表擬做出行政決策的內容、理由、依據和背景資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對聽證中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要吸收採納,意見採納情況及其理由要以書面形式告知聽證代表,並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
(九)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制度。市縣政府及其部門做出重大行政決策前5日內,要將擬做出的決策交由政府法制部門、部門法制機構或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合法性審查。審查要出具正式的審查意見。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決策。
(十)制定並堅持重大行政決策集體決定製度。決定製度應確定參加成員及參會人員占總人數的比例。市縣政府及其部門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經政府及其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討論要形成文字記錄。
(十一)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評價制度。市縣政府及其部門做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後,應當在決策實施後的3個月內進行初步評價,在1年內進行總結性的評價。市縣政府做出的涉法的重大行政決策由政府法制機構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組織評價,部門做出的決策由其所設的法制機構組織評價。評價可以通過抽樣檢查、跟蹤調查、評估等方式進行。
(十二)建立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堅決制止和糾正超越法定許可權、違反法定程式的決策行為。對應當聽證而未聽證、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未經集體討論做出決策的,要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九條第 (一)項的規定,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給予處分。對依法應當做出決策而不做決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要依照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十三)嚴格規範性檔案制定許可權和發布程式。市縣政府及其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要嚴格遵守省政府有關規定,不得違法創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內容,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制定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由制定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未經聽取意見、未經合法性審查以及未經集體討論決定的,不得發布施行。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規範性檔案,要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未經公布的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十四)完善規範性檔案備案制度。市縣政府要嚴格遵守省政府有關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發布規範性檔案後,應當自發布之日起15日內報上一級政府法制部門備案;市縣政府部門發布規範性檔案後,應當自發布之日起15日內報本級政府法制部門備案。備案機關對報備的規範性檔案要嚴格審查,發現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方針政策相牴觸或者超越法定許可權、違反制定程式的,要堅決予以糾正。市縣政府及部門要建立受理、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審查規範性檔案申請的制度,接受民眾監督。
(十五)建立規範性檔案定期清理制度。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每隔兩年進行一次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相互牴觸、依據缺失以及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特別是含有地方保護、行業壟斷、影響平等自由競爭內容的規範性檔案,要予以清理。清理後要向社會公布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規範性檔案目錄;未列入繼續有效檔案目錄的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十六)改革行政執法體制。省政府法制機構要按照適當下移行政執法重心、減少行政執法層次的要求,組織政府各部門對行政執法權進行清理,對與人民民眾日常生活、生產直接相關的行政執法事項,原則上應全部交由市、縣兩級行政執法機關實施。大力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凡符合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條件的市、縣和鎮,省政府法制機構要在接到申報材料的1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爭議協調機制,市縣政府各部門的行政執法爭議,統一由政府法制機構協調解決。
(十七)完善行政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市縣政府法制機構要會同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對其履行法定職責所需經費進行調查、核實,並向政府及財政部門提供相關材料。財政部門要統籌協調,有計畫分步將其所需經費統一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要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罰沒收入必須全額繳入國庫,納入預算管理。對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違反罰繳分離的規定以及將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與行政執法機關業務經費、工作人員福利待遇掛鈎的,要依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十八)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完善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執法制度及程式,依法對行政執法環節、步驟進行具體規範,切實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體、期限明確;大力推行行政指導、行政契約、行政獎勵、行政調解、行政救濟、行政規劃、行政信息服務等行政管理方式,不斷豐富行政管理的手段。要按照省政府的有關要求,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對行政裁量權予以細化、量化,並將細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標準於2009年底前完成,予以公布執行。要建立監督檢查記錄製度,完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徵收等行政執法案卷的評查制度。市縣政府及部門法制機構每年至少要組織一次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評查結果應下發通報或正式公布。
(十九)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實行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及委託執法合法性審查制度,政府法制機構要對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和委託執法情況進行動態管理,每3年清理一次。健全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對擬上崗行政執法的人員要按照省政府有關規定進行相關法律知識考試,經考試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資格和行政執法證件的,方可上崗執法。市縣政府法制機構要會同有關執法部門在2010年底前對行政執法隊伍進行清理,嚴格禁止無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上崗執法,對被聘用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契約工、臨時工,要責令其所在行政執法機構將其調離行政執法崗位。健全紀律約束機制,加強行政執法人員思想建設、作風建設,確保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二十)強化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大個案監督力度,對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執行、行政給付、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強制、行政徵收等具體行政行為要完善監督措施,進一步強化規範。對不履行行政執法職責和濫用行政執法權,以及行政執法錯案的責任單位和人員進行追究。健全民主評議制度,政府法制機構要按照行政執法責任制和依法行政考評的要求,加強對本級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行使職權和履行法定義務情況的評議考核,考評情況要予以公布。要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對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違反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實施行政行為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二十一)建立政府行政管理與基層民眾自治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的機制。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認真實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擴大基層民眾自治範圍,充分保障基層民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各項權利。嚴禁干預基層民眾自治組織自治範圍內的事情,不得要求民眾自治組織承擔依法應當由政府及其部門履行的職責。
(二十二)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的作用。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加強對社會組織的培育、規範和管理,把社會可以自我調節和管理的職能交給社會組織。實施社會管理、提供公共服務,要積極與社會組織進行合作,鼓勵、引導社會組織有序參與。
(二十三)營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社會氛圍。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弘揚法治精神,積極營造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的社會氛圍。

強化責任監督

(二十四)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市縣政府及部門要在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政協民主監督和司法機關依法實施監督的同時,更加注重接受社會輿論和人民民眾的監督。要拓寬民眾監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民眾對行政行為實施監督的權利。要認真調查、核實人民民眾檢舉、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及時依法做出處理;對社會影響較大的問題,要及時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對打擊報復檢舉曝光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十五)加強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行政複議法及其實施條例,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在行政監督、解決行政爭議、化解人民內部矛盾和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要暢通行政複議渠道,堅持便民利民原則,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複議案件必須受理。要改進行政複議審理方式,綜合運用書面審查、實地調查、聽證、和解、調解等手段辦案。要依法公正做出行政複議決定,對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該撤銷的堅決予以撤銷,該變更的堅決予以變更。要按照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健全市縣政府行政複議機構,充實複議工作人員。行政複議機構審理行政複議案件,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複議人員參加,重大案件不少於3人。推行行政複議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市縣政府及部門從事複議工作的人員應當通過省政府法制機構組織的考試並取得資格證。要認真做好行政應訴工作,鼓勵、倡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行政機關要自覺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和裁定。
(二十六)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建立健全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指定機構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理順內部工作機制,明確職責許可權。要抓緊清理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做好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的編制、修訂工作。要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的發布機制,加快政府網站信息的維護和更新,落實政府信息公開載體。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年度報告、責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要嚴格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內容、程式和方式,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政府信息,確保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明確責任,加強領導

(二十七)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把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作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建設法治政府的重點任務來抓,加強工作指導和督促檢查,建立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規劃,分年度組織實施。要大力培育依法行政的先進典型,及時總結、交流和推廣經驗,充分發揮典型示範帶動作用,省政府將適時對全省市縣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要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根據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和要求,把是否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作為衡量市縣政府及其部門各項工作好壞的重要標準,把是否依法決策、是否依法制定發布規範性檔案、是否依法實施行政管理、是否依法受理和辦理行政複議案件、是否依法履行行政應訴職責等作為考核內容,科學設定考核指標,一併納入對市縣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實績考核指標體系,增加這方面內容在總分中的比例。依法行政考核結果要與獎勵懲處、幹部任免掛鈎,年度考核兩次不合格的,要予以通報並向相關部門報告情況、提出建議。加快實行以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為重點的行政問責和績效管理制度,合理分清部門之間的職責許可權,在此基礎上落實工作責任和考核要求。市縣政府不履行對依法行政的領導職責,導致本行政區域一年內發生多起嚴重違法行政案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要嚴肅追究該市縣政府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二十八)狠抓各項工作落實。市縣政府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依法行政負總責,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依法行政工作,要成立以市縣長為領導的依法行政領導小組,辦事機構設在政府法制部門。要把加強依法行政擺上重要位置,主要負責人要切實擔負起依法行政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加強領導、狠抓落實,確保把加強依法行政的各項要求落實到政府工作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認真紮實地推進。要嚴格執行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對下級政府和政府部門違法行政、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要嚴肅追究該政府或者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二十九)加強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市縣政府要加強政府法制機構建設,使機構設定、人員配備與日益增加的任務相適應。要加大對政府法制幹部的培養、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把政治思想好、業務能力強、有較高法律素質的幹部充實到市縣政府及重要部門領導崗位。政府法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努力當好市縣政府及其部門領導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參謀、助手和顧問,在推進本地區依法行政中充分發揮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督促指導、政策研究和情況交流等作用。
(三十)完善推進市縣政府依法行政報告制度。市縣政府應在第二年的上半年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政府報告本地區推進依法行政的進展情況、主要成效、突出問題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各市(州)政府上報的依法行政材料徑報省政府法制辦。省政府每年向國務院報告我省依法行政的情況。
(三十一)省政府法制辦要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對全省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市 (州)政府負責對縣(市、區)政府行政執法情況進行檢查。其他行政機關也要按照本實施意見的有關要求,加強領導、完善制度、強化責任,保證各項制度嚴格執行,加快推進本地區、本部門的依法行政進程。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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