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做好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做好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25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工作的實施意見
  • 發文時間: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 發文字號:國發〔2008〕25號
  • 發文單位:國務院
檔案內容
指導思想
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強化政府對義務教育的保障責任,確保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免除工作的順利實施,促進教育公平和均衡發展。
實施範圍內容
從2008年秋季學期開始,全部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學生學雜費,包括所有公辦中國小(含特教學校、完全中學的國中部分、附屬校、子弟校)。免除學雜費的標準,按照我省2005年制定的 “一費制 ”中城市義務教育學雜費標準執行:國中每生每學年340元,其中雜費190元,採暖費70元,信息費80元;國小每生每學年290元,其中雜費150元,採暖費70元,信息費70元。
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學生,繼續免費提供教科書,並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寄宿學生補助生活費。
接受政府委託,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民辦學校中就讀的學生,按照當地公辦學校免除學雜費標準享受補助。
對符合各市(州)政府規定接收條件的進城務工農民隨遷子女,在接受義務教育上,要以流入地為主、公辦學校為主解決,就近入學,免除學雜費,不收借讀費。
經費保障
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所需資金由省和省以下各級財政分別安排落實,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中央財政按照免除學雜費資金的50%安排獎勵資金。省里承擔的部分,省和各市(州)按50%的比例分擔,由市(州)分擔的部分,市、區分擔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確定。對低保家庭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資金和補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寄宿生生活費資金繼續按原渠道解決。家庭經濟困難的寄宿生生活費補助對象和補助標準由各市(州)確定,生活費最低補助標準為在校寄宿學習期間(按250天計算)國小每生每天2元、國中每生每天3元。
規範收費行為
免除學雜費後,要進一步規範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收費行為,堅決杜絕自立項目亂收費。學校可統一組織購置並代收課本費、作業本費(課本費按教材管理有關部門公布的標準收取,作業本費收取的標準為國小1-2年級8元,3-6年級15元,國中18元),並按標準收取寄宿生住宿費(實行公寓化管理的每生每學期收費不超過150元,非公寓化管理的每生每學期不超過80元)。對其他在辦學中直接為學生服務的代收費項目和服務性收費項目要從嚴掌握,確實需要的要本著學生自願和非營利的原則,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和省發展改革委研究提出具體意見,報省政府審批後另行發文。
加強監督檢查
各市級人民政府在安排城市義務教育經費時要切實做到公開透明,要把落實免除城市義務教育學雜費資金保障責任與投入情況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並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各級財政、教育、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免除城市義務教育學雜費的經費安排使用、貧困學生界定、中國小收費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年度經費使用審計制度。對於各種擠占、挪用、截留經費等違法亂紀行為,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決不姑息。各級教育督導部門要把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和城市義務教育經費 “三個增長 ”等情況作為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
組織領導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雜費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明確工作職責,統籌規劃,加大投入,逐步完善城市義務教育階段經費保障機制,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要在城鎮化和城市建設規劃中,統籌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用地和建設。公辦國小、國中學校校舍建設、維修改造資金由各級政府安排。要進一步擴大優質義務教育資源,逐步解決班額過大問題,加大城市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力度,縮小校際間差距。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將進城務工農民隨遷子女教育納入公共教育和公共財政保障體系,要根據進城務工農民隨遷子女流入的數量、分布和變化趨勢等情況,合理規劃學校布局;各地要按照預算內生均公用經費標準和實際接收人數,對接收進城務工農民隨遷子女的公辦學校足額撥付教育經費;要加大教育資源統籌力度,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幫助改善學校辦學條件,在校長和教師的配備上予以支持,保證學校教學需要。
加強宣傳
各級政府要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生免除學雜費政策;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要通過多種形式進行宣傳,並對學生進行愛國主義教育,勉勵學生勤奮學習、報效祖國。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義務教育發展的良好氛圍,使黨和國家的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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