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鹽業管理辦法》的決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鹽業管理辦法》的決定在1997.12.26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鹽業管理辦法》的決定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2.26
  • 實施時間:1998.01.01
已經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通過
省政府決定對《吉林省鹽業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鹽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規處罰。”
二、第十四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鹽業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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