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制止不正當價格行為和牟取暴利行為實施辦法》的決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制止不正當價格行為和牟取暴利行為實施辦法》的決定在1997.12.15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制止不正當價格行為和牟取暴利行為實施辦法》的決定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2.15
  • 實施時間:1998.01.01
省政府決定對《吉林省制止不正當價格行為和牟取暴利行為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刪除第十一條第(四)項,即“無違法所得或無法計算違法所得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二、刪除第十二條第(三)項,即“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影響惡劣、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制止不正當價格行為和牟取暴利行為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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