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租賃商場管理暫行辦法

《吉林市租賃商場管理暫行辦法》是1988年10月15日發布施行的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708
【發布文號】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
【發布日期】1988-10-15
【生效日期】1988-10-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市租賃商場管理暫行辦法
(1988年10月1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五號)
第一條為加強對各類租賃商場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保障廣大消費者和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範圍內開辦和承租租賃商場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營業面積在一百平方米以上,出租部分占總營業面積50%以上的交易場所,均可申請開辦租賃商場。
第四條申請開辦租賃商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出租人),必須持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產權人同意使用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經核准發給營業執照後,方可出租。
房產部門利用直管公房和有關部門利用人防工程開辦租賃商場,在開業前必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五條出租人必須加強對承租人的遵紀守法、文明經商的管理和監督,維護好場內經營秩序,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各種違章違法經營活動。
第六條出租人必須依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為承租人安排營業場地,不準接納無營業執照的單位和個人進場經營。
第七條出租人出租場地及櫃檯時,必須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在店容店貌、服務質量、安全保衛、財產保險、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方面,明確雙方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承租人必須在其承租場地或櫃檯的明顯處懸掛營業執照。經營人員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第九條承租人必須自覺遵守《吉林省城鄉集市貿易管理條例》和國家的有關規定,按營業執照核准的經營方式和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銷售的商品必須明碼實價、划行歸類、擺放整齊。嚴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強買強賣、欺騙剋扣消費者。
第十條承租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以櫃檯出租人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二)不準私自轉租櫃檯;
(三)不準以租賃或承包名義靠掛國營或集體企業經營。
第十一條出租人必須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出租場地、櫃檯的租金,嚴禁擅自定價。
第十二條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須到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登記,依法納稅。
承租人必須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
第十三條租賃商場的場內衛生、治安保衛等項工作,由出租人負責。
租賃商場的交易秩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較大的租賃商場可設立專業商場管理所,統一管理場內交易活動。
第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
(一)擅自接納無營業執照的承租人的;
(二)擅自定價收取租金的;
(三)不按核准的經營方式和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的;
(四)承租人以出租人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或私自轉租櫃檯的。
第十五條工業企業在商業企業設定的銷售專櫃,必須與所在商業企業統一管理、統一結算、統一納稅,嚴禁單獨營業。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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