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科學技術協會條例

1998年9月24日吉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1999年3月31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科學技術協會條例
  • 頒布單位:吉林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9.05.14
  • 實施時間:1999.05.14
實施時間,條例內容,

實施時間

吉林市科學技術協會條例自1999.05.14頒布並實施。

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實施科教興市戰略,保障各級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科協)依法開展活動,發揮科協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科協是指縣及縣以上科學技術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街道依法建立的自然科學、技術科學類科學技術協會、科學普及協會、學術性協會、研究會(以下簡稱科學技術團體)等是科協的基層組織。
第三條 科協是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民眾組織,是代表科學技術工作者的人民團體,是發展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四條 科協要動員和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科學技術方面的基本方針,推動科學技術繁榮與發展,普及推廣科學知識和科學技術,提高勞動者科學文化素質,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重視和支持科協工作,發揮科協在促進科學技術普及和科學技術進步中的作用,支持科協及其所屬科學技術團體開展工作和活動,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科學技術館等科學技術普及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並保障其發揮作用。
第六條 市、縣(市、區)應建立科協並設定相應的辦事機構。
縣及縣以上科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是所屬科學技術團體的業務指導部門。市科協由本級科學技術團體和下級科協組成。縣(市、區)科協由所屬科學技術團體和基層科協組織組成。
縣及縣以上科協機關工作人員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管理。
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鄉(鎮)、街道可以根據需要建立科協的基層組織。科協基層組織的辦事機構接受所在單位的領導和同級科協的業務指導。
科學技術人員可以組織學術性或科學普及性協會、研究會,具備條件的應當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農村各類專業技術協會(研究會)是農民自願結合開展科學技術實踐活動的民眾組織,縣(市、區)鄉(鎮)科協要對其進行組織和指導。
第八條 科協基層組織的專職工作人員應當享受所在單位同級工作人員的待遇。
科協及科學技術團體兼職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將兼職人員從事科協及科學技術團體的工作實績視為其本職工作業績,其行政職務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待遇與其他工作人員同等對待。
第九條 科協應當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參與本地地方事務的政治協商、民主監督、科學決策,向各級人民政府提出有關科學技術發展和經濟建設的諮詢意見和建議。
科協要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社會風尚。教育廣大科學技術工作者發揚愛國主義精神,倡導堅持真理、誠實勞動的職業道德。
科協要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為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科學技術團體服務。
第十條 科協應當開展學術活動,評審優秀學術論文,推進學科發展。
科協及所屬科學技術團體要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提高科學技術工作者思想道德素質和專業學術水平。
科協應當依法開展國內、國外民間的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促進同國際科學技術組織、學術團體以及科學技術工作者友好交往。
第十一條 科協要經常開展民眾性、社會性的科學普及工作,傳播科學知識、科學方法和科學思想。
第十二條 科協及所屬科學技術團體應當加強農村實用技術推廣和科學技術普及工作,建立和發展農村科學技術普及示範基地、示範戶,開展科學技術扶貧以及培育農民科學技術人才工作,推動農村經濟發展。
第十三條 科協應當指導和扶持企業科協開展科學技術活動,發揮企業科協的作用,推動企業技術進步。
第十四條 科協及所屬科學技術團體可以接受國家機關或者有關部門的委託,組織或者推薦科學技術工作者對科學技術和社會發展計畫、重大建設項目開展科學論證和決策諮詢;參與或者承擔科技項目評估和科技成果鑑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自然災害損失鑑定、技術標準制定與修改以及其它科學技術方面的有關工作。
第十五條 科協應當對在科學技術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所屬科學技術團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向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舉薦優秀人才。
第十六條 科協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侵犯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建議有關組織、部門認真處理。
科協可以派出代表對所屬基層組織所在單位侵犯科學技術工作者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七條 科協的經費來源是:
(一)財政撥款;
(二)團體會員繳納的會費;
(三)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資助;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每年對科學技術普及經費的投入應當不低於本行政區域總人口每人平均0.10元。每年增長幅度不低於年度科學事業費的增長度。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科協開展與其宗旨相符的社會公益性事業。
科協進行科學技術有償服務的活動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第二十條 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為科協及所屬科學技術團體開展的社會公益性活動和科學技術的宣傳普及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科協及其所屬科學技術團體經費,科協及科學技術團體資產權屬非因法定程式不得改變。侵占、挪用科協經費或者任意調撥科協資產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並責令限期歸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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