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無償獻血條例

2014年8月29日吉林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通過,2014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無償獻血條例
  • 頒布單位: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4.12.01
  • 實施時間:2015.01.01
類別:地方性法規
批准時間:2014-11-28
(2014年8月29日吉林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通過 2014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批准)
《吉林市無償獻血條例》已經吉林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於2014年8月29日通過,吉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於2014年11月28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1日
第一條 為動員和組織公民無償獻血,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獻血者、用血者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無償獻血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保證采供血技術人員配備符合國家規定,將獻血工作經費納入預算管理,制定獻血工作規劃,加強獻血宣傳,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獻血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獻血工作的動員和組織,建立應急獻血者隊伍,將獻血相關工作經費納入預算管理,並保證固定、流動獻血點建設規劃的實施和相關工作的開展。
第四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是本市獻血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血液採集、使用和血液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以及血液調劑的管理。
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的獻血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獻血相關工作:
(一)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預算安排保障獻血工作的日常和專項經費;
(二)城鄉規劃部門應當將固定獻血點的設定納入城鄉規劃體系,並符合規定的交通便利、人流密集等條件;
(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保障流動獻血點設定在交通便利、人流密集的區域,並為採血、取血車輛停靠提供便利條件;
(四)市政公用設施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做好固定獻血點相關配套設施建設工作;
(五)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將獻血的科學知識納入學生健康衛生教育內容;
(六)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紅十字會等團體、社區居民(村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積極參與、推動獻血工作;
(七)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和公共場所的廣告媒介和宣傳欄應當開展獻血的社會公益性宣傳,及時發布相關信息。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用血情況,組織開展“獻血月”、“獻血周”等集中獻血活動。
各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等應當在“獻血月”、“獻血周”活動期間或者根據用血情況集中動員和組織有關人員參加獻血。
第七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制定采供血應急預案,納入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體系。
出現血液短缺和發生應急用血時,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采供血應急預案要求分級發布預警信息;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各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動員和組織獻血;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實施應急狀態下的用血管理機制。
第八條 公民的獻血年齡、獻血間隔、獻血數量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無償獻血的血液必須用於臨床。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買賣無償獻血的血液。
禁止冒名頂替獻血。
禁止高危行為獻血者採取服藥等隱瞞手段惡意獻血。
第十條 在本市獻血的獻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臨床用血的,按照下列規定免費用血,免費用血量累計計算:
(一)全血獻血量累計不足1000毫升或者單採血小板不足5個治療量的,獻血者可享受獻血量2倍的免費用血,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享受獻血量等量的免費用血;
(二)全血獻血量累計1000毫升至2000毫升或者單採血小板5至10個治療量(均含本數)的,獻血者可享受獻血量3倍的免費用血,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享受獻血量等量的免費用血;
(三)獻血累計10次以上的,獻血者可終生免費用血,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享受獻血量2倍的免費用血;
(四)獻血者死亡的,不影響其配偶、父母、子女享受的免費用血量;
(五)同等臨床情況下,獻血者優先用血。
全血和單採血小板可累計計算,1個治療量單採血小板按200毫升全血計算。
第十一條 吉林市紅十字中心血站(以下稱市中心血站)是本市行政區域內唯一法定的采供血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相關規劃和要求在市、縣(市)、區設定固定、流動獻血點,為獻血者提供安全、衛生的環境和符合相關標準的採血設施設備;
(二)按照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在規定範圍內開展獻血者的招募、血液的採集與製備、儲存、臨床用血供應以及用血的業務指導等工作;
(三)承擔吉林市中心血站樺甸分站(以下簡稱樺甸分站)和儲血分庫的質量控制以及業務培訓和指導;
(四)承擔採集血液的集中檢測。
樺甸分站負責本轄區的血液採集、製備、儲存、臨床用血供應工作。
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采供血活動。
第十二條 從事采供血工作的人員和儲血分庫的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並符合從業規定。
第十三條 市中心血站及其樺甸分站、儲血分庫必須根據國家規定的標準進行血液採集、檢測、製備、儲存、運輸,保障臨床用血安全。
禁止向醫療機構提供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
第十四條 市中心血站及其樺甸分站應當對符合獻血條件的有獻血意願人員登記相關信息,建立全血、成分血捐獻者信息資料庫,並為獻血者保密。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採集和傳播他人的採血、供血、用血信息。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進行血液運輸、儲存和使用。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血液庫存動態管理制度,制定血液最低庫存標準,保證臨床用血充足。
禁止醫療機構未經批准擅自調劑臨床用血。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開展自身輸血工作必須符合相關技術規範要求,其血液不得用於他人。
第十七條 在本市獻血的獻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地或者異地臨床用血的,可按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免費用血量,到市中心血站報銷用血費用。報銷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獻血者本人用血的,提供獻血者身份證、獻血證和醫療機構臨床用血收據的原件及複印件;
(二)獻血者配偶、父母、子女用血的,提供獻血者身份證、用血者身份證、獻血證、戶口簿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和醫療機構臨床用血收據的原件及複印件。獻血者死亡的,用血者須提供死亡證明材料。
按照前款規定,獻血者異地用血無法提供醫療機構臨床用血收據原件的,應當提供加蓋報銷單位印章的複印件及報銷情況證明材料。
禁止冒用、借用、租用他人獻血證。
第十八條 臨床用血時,醫療機構應當為用血者提供單獨的用血收據。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獻血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考核體系,對獻血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獲得國家、省、市無償獻血表彰的獻血者,在乘坐城市公共運輸工具,遊覽政府投資主辦的公園,在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就診等方面應當享受相應的待遇。
具體獎勵和享受待遇的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的,由市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九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買賣無償獻血的血液或者擅自從事采供血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50000元至100000元的罰款。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醫療臨床用血運輸、儲存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責令改正,並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
(三)違反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冒用、借用、租用他人獻血證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000元的罰款。
違反第九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冒名頂替獻血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意獻血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採集他人獻血相關信息的,由市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傳播他人獻血相關信息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違反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醫療機構臨床用血擅自調劑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市中心血站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高危行為獻血者,是指具有靜脈藥癮史、男男性行為或者具有經血液傳播疾病(愛滋病、C型肝炎、B型肝炎、梅毒等)風險的獻血者;
(二)單採血小板,是指使用血細胞分離機在全封閉的條件下自動將符合要求的獻血者血液中的血小板分離並去除白細胞後懸浮於一定量的血漿內的單采成分血;
(三)免費用血,是指累計臨床用血量在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數量內,無償獻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用血時,不承擔采供血機構血液採集、儲存、分離、檢驗等成本費用,但承擔醫療機構配血、儲血等相關費用。
(四)自身輸血,是指採用患者自身的血液或者血液成分,以滿足本人手術或者緊急情況需要的一種輸血治療。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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