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學本科學生管理規定

學校以培養人才為中心,按照國家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堅持依法治校,從嚴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範管理行為;堅持將管理與加強教育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本規定於2005年7月4日第125次校黨委常委會討論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大學本科學生管理規定
  • 目的: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 通過時間:2005年7月4日
  • 所屬地區:吉林大學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第三章 學籍管理,第一節 入學與註冊,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第三節 轉專業與轉學,第四節 休學與復學,第五節 退 學,第六節 畢業、結業與肄業,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科學生。
第三條
第四條 學生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於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鍊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 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 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 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有關部門、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 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 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 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註冊

第七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學校有關要求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學校請假,延期入學時間最長為二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學校將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即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移交有關部門查究。
第九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複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在開學二周內按《吉林大學學生註冊管理辦法》辦理註冊手續。不能如期註冊者,應當持有關證明材料向所在學院請假。未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

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一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並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二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合格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
第十三條 課程考核合格已經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學生希望獲得更好的成績,可以申請重修,成績按最高分數記入成績冊,不另外計算學分,評獎、評優、保送研究生等按第一次成績計算。
第十四條 學生因病住院治療或有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課程考試的,應當在考前持有關證明申請緩考,經所在學院同意,報教務管理部門審批後,緩考該課程。緩考不單獨安排,緩考學生須參加下一次同一課程的期末考試,如與所修課程期末考試衝突則順延。
緩考成績按正常期末考試成績記載,平時成績由該課程的原任課教師提供,記入總成績。
學生無故曠考,該門課程成績按零分記載。
第十五條 學生可以申請輔修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
學生可以根據校際協定,經學校同意跨校修讀課程。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學校審核後予以承認。
第十六條 學生違反考試紀律或者作弊的,該門課程成績按零分記載,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在畢業前對該課程給予重修機會。
第十七條 學校對學生實行考勤制度,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畫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並獲得批准,未履行請假手續的按曠課處理。未履行請假手續或者請假未經批准而缺席者,根據學校關於學生違紀處分的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學生請假應事先持有關證明材料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履行審批手續。

第三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八條 學生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可以申請轉專業:
(一) 經專家認定確有某些突出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特長的;
(二) 經專家認定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適宜在原專業繼續學習,但尚能在學校其他專業學習的;
(三) 根據學校招生政策,高考成績特別優秀入學時可以自主選擇專業的;
(四) 參加轉專業考試,符合相關條件的。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允許轉專業:
(一) 定向培養、委託培養、特招生、專科升入本科的;
(二) 受過紀律處分的;
(三) 不符合擬轉入專業的有關條件或者擬轉入專業不同意接收的。
第二十條 轉專業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轉出、轉入學院同意,經教務管理部門審核,報主管校領導批准。
第二十一條 學生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學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學生申請轉出我校,經教務管理部門審核,主管校領導審批,報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門履行相應手續。
第二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出:
(一) 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 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的;
(三) 應予退學的;
(四) 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四節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三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為規定學制基礎上延長二年。
第二十四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者按要求應當休學者,由學校批准,可以休學。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學期為期限,特殊情況經學校批准可以續休,學生累計休學年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學校不提倡學生學習期間結婚。辦理結婚登記的,須告知學校。學生結婚後妊娠、生育不宜在校學習、生活的可予休學。
第二十六條 學生應徵入伍,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二十七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休學學生患病,其醫療費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當於學期開學一周內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審查合格,方可復學。

第五節 退 學

第二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 未按學分制要求完成學年最低學分的;
(二) 在校最長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三) 休學期滿二周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審查不合格的;
(四) 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精神病、癲癇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五) 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離校連續二周或一學期內累計三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六) 每學期開學二周內未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七) 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三十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學生退學由所在學院填寫《學生退學審批表》,相關部門審核,學校主管校領導簽批後,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同時報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第三十一條 退學的學生應在接到退學決定書一周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不辦理退學手續的,15日內學校註銷其學籍,退學手續由所在學院辦理。學生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參照本規定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條辦理。

第六節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三條 學生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四條 學生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後在最長年限內可以重修有關課程或者補作畢業論文(設計),達到畢業要求,可以用結業證書換髮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三十五條 經學校學位委員會審查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十六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校頒發肄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並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者,發給輔修證書。
第三十八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並達到該專業學士學位授予要求者,頒發第二學科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十九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不予補發,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四十條 學校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四十一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鼓勵和支持學生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範,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鬥毆、賭博、吸毒,傳播、複製、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製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任何學生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四十四條 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准。
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範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第四十五條 學校提倡並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並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幫助。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定。
第四十七條 學生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准。對未獲批准的,學校將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條 學生使用計算機網路,應當遵循國家和學校關於網路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條 學生應當嚴格遵守學校學生宿舍管理制度和安全防火的有關規定,自覺維護校園安全。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五十條 學校每學年對學生進行綜合素質測評,具體測評辦法由學生管理部門另行制定。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在各項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學生,學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表現特別突出的學生,學校將負責向省、市和國家有關部門推薦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一條 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採取授予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第五十二條 對學生進行表彰和獎勵,應在民主評議的基礎上,經學院審核,網上公示,由學校批准。
第五十三條 對有違法的學生,交由司法機關處理,學校同時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有違紀的學生,根據學校關於學生違紀處分的規定,按其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四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 警告;
(二) 嚴重警告;
(三) 記過;
(四) 留校察看;
(五) 開除學籍。
第五十五條 對違紀學生做出處分決定的許可權和審批程式為:
(一) 對違紀學生給予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的,經違紀學生所在學院院長會議討論,主管院領導批准,報學校學生管理部門備案;或由學生管理部門會議討論,部門負責人批准。
(二) 對違紀學生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的,由違紀學生所在學院及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查證,學院提出初步意見,學生管理部門核准,主管校領導批准。
(三) 對違紀學生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由違紀學生所在學院及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查證,學院提出處理建議,學生管理部門核准,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校長批准。
(四) 對考試違紀學生的處分,由學校按規定程式統一處理。
第五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按照程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的原則進行。
第五十七條 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將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五十八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申訴的部門和申訴的期限。
第六十條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事宜。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主管校領導、相關學院和職能部門負責人、法律專家、教師和學生代表組成。
第六十一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複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校長重新研究決定。
第六十三條 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四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複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六十五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由學校負責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對港澳台僑學生、留學生、專科(高職)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學校其他有關檔案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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