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布地議會

吉布地1977年獨立之前即有吉布地議會,即法國殖民地時期的“領地議會”。第一屆“領地議會”於1957年6月經全民選舉產生,成員不超過32人,任期5年。該議會任務包括通過地方及港口預算,確定關稅率,通過“五年計畫”,選舉政府委員會,監督港口貿易和地方經濟等,每年召開兩次全會。1977年5月8日,吉布地全民投票贊成獨立,同時選舉產生吉布地第一屆議會,名“國民議會”,為吉布地立法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布地議會
  • 產生時間:1957年6月
  • 方式:全民選舉產生
  • 頻率:每年
地位,選舉與產生,職權,組織結構,會議制度,立法程式,議員制度,黨團,辦事機構,對外交往,

地位

吉布地實行三權分立制度,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相互獨立、相互制衡。
吉布地行政權強而有力,處在國家政治權力中心的總統,也處在國家政治活動的中心地位。吉憲法規定,總統是國家元首兼政府首腦、軍隊最高統帥,擁有行政權和規章制定權,負責保證民族獨立、領土完整、國家安全、憲法以及條約和協定的遵守。議會通過的法律由總統頒布,憲法禁止總統在議會任職,總統可應議會要求出席議會會議或提交咨文,但不進行任何辯論。
政府成員可出席議會會議,必要時,在不少於10名議員的書面要求下,議會可傳喚全體政府成員或部分政府成員接受質詢。政府定期向議會匯報政府工作,議會年度例會開幕式上,總理應向議會提交政府工作報告與工作綱要,議員可就此進行辯論,但無權進行否決。
吉布地司法權與立法權和行政權分立,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權,總統及其主持的最高法官委員會負責確保司法的獨立並監督法官的工作。受理總統及部長瀆職罪行的特別最高法庭則由9名議員組成,並由國民議會推選產生,對總統和部長的起訴須經議會超過三分之二議員同意方可進行。
憲法委員會為吉憲法保障和違憲審查機關,憲法委員會由6名委員組成,任期8年,不得連任,每4年更換二分之一的委員。委員中2名由總統任命,2名由議長任命,2名由最高法官委員會任命,委員不得兼任內閣成員或議員,歷屆前任總統均為終身委員,委員會主席由總統在委員中任命。總統、議長或10名以上議員均有權向憲法委員會提出違憲審查的請求,各種組織法,包括議會組織法在頒布前必須提交憲法委員會審查。

選舉與產生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吉布地議員每屆任期5年,由全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內無改選,議員可連選連任,無連任限制。本屆議會於2008年2月選舉產生,下次立法選舉預計於2013年舉行。除被剝奪選舉權的人外,凡年滿18周歲的吉布地公民都享有選舉權。凡年滿23周歲、擁有選舉權、可流利讀寫法語或阿拉伯語的吉布地公民均可當選議員,但現職的總統、地區正副行政長官、首都區長、政府與各部秘書長、法官、教育與勞動督察、軍人與安全人員、警察無候選人資格。如候選人資格發生爭議,可提請憲法委員會在8日內作出裁決。
【選區劃分】政府授權內政部根據國民議會議員人數劃分選區,選區劃分以行政區劃為基礎,以選民人數為依據。從理論上講,選區應根據選民人數變化情況重新劃分,以使每個議員所代表的選民人數基本相等,但在現實政治中,選區一旦劃分,則很難修改。2008年吉舉行第5次立法選舉,全國劃為6個大選區,首都吉布地市選舉產生35名議員,阿爾塔地區3名,塔朱拉地區6名,迪基爾地區11名,奧博克地區4名,阿里薩比地區6名。
【候選人的產生】吉布地立法選舉實行單輪多數選舉制,投票方式為名簿制,即定期組織活動的合法政黨提交本黨候選人名簿,選民只對政黨投票,不針對候選人本人。各政黨最遲在競選活動開始前15日向內政部提交一份65名候選人名簿,候選人資格審核完畢,每名候選人交付50萬吉郎保證金(該政黨候選人名簿如獲得5%以上有效選票,保證金予以返還),候選人名單才算正式生效,政府最遲於大選前14天公布各政黨提交的候選人名簿。如候選人名簿出現爭議,可提請憲法委員會於3日內作出裁決。
由於單個政黨往往難以獨立提交65名候選人名簿,吉各政黨通常組成政黨聯盟共同提出候選人。吉布地有8個合法政黨:“人盟”、“民陣”、全國民主黨、社會民主黨與改革者聯盟組成“總統多數聯盟”,為執政黨;爭取發展共和同盟、爭取民主和正義联盟與吉布地發展黨組成“交替執政聯盟”,為反對黨。吉上次立法選舉中,反對黨聯盟抵制大選未提交候選人名簿,“總統多數聯盟”囊括議會全部65個議席,其中“人盟”48席,“民陣”12席,全國民主黨與社會民主黨各2席,改革者聯盟1席。議員中男性56名,女性9名。政府內閣中總理與6名部長擔任議員。
【競選活動與選舉】立法選舉一般在議會任期結束之前或之後30日內舉行,選舉日必須為周五(吉法定休息日)。競選活動從選舉日前15天開始,選舉日前一個周三晚零點結束。選舉事務由內政部及各級行政機構具體執行,獨立選舉委員會與憲法委員會負責監督。每次選舉前,經商獨立選舉委員會後,內政部設立投票站並指定投票站官員,由總統頒布法令公布相關情況。吉立法選舉採用秘密投票原則,投票站通常設在諸如學校和社區禮堂之類的公共機構內。投票從選舉日早晨6點至下午6點進行。投票結束後,各個投票站立即負責統計本站的投票結果,統計結束後,各投票站將統計結果一式三份送交各地區行政官署、內政部與憲法委員會,內政部最遲於選舉日當晚零點公布初步統計結果。憲法委員會經過重新檢查核對後再公布最終結果,公布的結果具有法律效力。
【選舉監督】獨立選舉委員會是依據吉憲法設立的獨立機關,該委員會負責監督、指導和控制所有的全國立法選舉、地方立法選舉、總統選舉與全民公決的選民造冊工作,還負責監督候選人的提名、競選宣傳、投票站的設立與選舉過程。該機構為臨時機構,每次選舉前30天設立,選舉結果公布15天內提交工作報告並中止運行。獨立選舉委員會總部設在首都吉布地市,3名成員由政府指定,3名由議長指定,3名由法官大會選舉產生,3名民眾代表,每個合法政黨再指定一名代表。在每個地區同樣設有獨立選舉委員會,2名成員來自政府,2名成員由議長指定,2名成員由法官大會選舉產生,2名民眾代表,每個合法政黨再指定一名代表。內閣成員、最高法院成員、憲法委員會成員、議員、地區議員不得擔任獨立選舉委員會成員。
吉布地憲法委員會對競選過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式進行最終裁決,它監督的主要內容是候選人的被選舉資格、競選宣傳是否違反法律規定(如在規定地點之外張貼廣告等)、選舉中有無作弊現象、選票的計算是否準確等。任何候選人如對選舉過程合法性有異議,可在選舉結果公布10日內向憲法委員會抗訴,後者如接受抗訴,應在2個月內公布調查結果。

職權

【立法權】國民議會是吉立法機關,總統與議員均可以提出法案和修正案,議會審議並通過議案,提出質詢。從憲法的規定和實際情況來看,議會的立法權在立法範圍受到很大限制,憲法為了使政府能自由行動,明顯縮小了議會的許可權。憲法第57條的規定劃分了法律事項和命令事項的範圍,把法律事項逐一列舉出來,以作為議會立法的許可權範圍。法律事項包括:各種公立機構的編制;中央與地方機構職權的劃分,國有企業、公共機構的創設;公民權利和給予公民行使公共自由的基本保障,為了國防對公民在人身和財產上設定的負擔;公民與民事權利,國籍、人的身份與安全、婚姻制度、財產權、繼承;選舉制度;給予國家文職人員與軍職人員的基本保障;關於重罪和輕罪的確定和對它們可以適用的刑罰,刑事訴訟程式,赦免,司法機構設定,法官、司法人員地位,審判制度的創設;教育基本原則;勞動、工會的權利和社會保障;各種性質的賦稅的徵稅基礎、稅率和徵收方式,貨幣發行、銀行、信貸、保險制度。對於沒有列入立法範圍的命令事項,總統可以制定規章。總統如認為某項法律條文屬於命令事項,可提請憲法委員會裁決,再由總統頒布命令講行修改。
【監督權】議員通過行使知情權和質詢權,對政府工作進行監督。吉議員行使知情權和質詢權主要包括:一、政府定期向議會通報政府工作,使議會及時了解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事件及情況。二、3月1日議會年度例會開幕式上,總理向議會提交政府年度工作報告,議會將就此舉行辯論,但議會沒有否決政府工作報告的權力。三、議員可就相關問題向政府首腦提出書面或口頭質詢,如為書面質詢,則由政府首腦書面回復,如為口頭質詢,則由政府代表出席議會例會進行答覆。四、議會辦公廳或10名以上議員可提議成立議會調查委員會,蒐集有關某一事件的一切信息,或是調查國家公共機關或國有企業的運行情況,以向議會提供一份帶有結論的報告。調查委員會不得調查屬於法院管轄的事件,如司法機關開始調查某項事件,則調查委員會的任務即告終止,以免妨礙司法獨立。調查委員會的使命一般不超過6個月,如6個月內仍未能提出報告,則應當將一切檔案轉交議長,這些材料不得被印發或加以辯論。五、如有必要,在不少於10名議員聯合署名的書面要求下,議會可傳喚全體政府成員或部分政府成員出席議會會議接受質詢。

組織結構

【議長】議長的主要職能是主持議事活動,保證議會安全,領導和主持辦公廳、主席會議和總秘書處工作,負責議會同本國政府和外國政府以及議會與國際組織之間聯繫。
【辦公廳】議會主要機構有辦公廳(Bureau)、常設專門委員會與主席會議組成。辦公廳由議長、2名副議長、1名財務行政官和1名總務秘書組成。辦公廳由議長領導和主持,副議長協助議長工作,財務行政官負責財務工作,秘書負責會議記錄和投票工作。辦公廳享有所有控制議會程式以及組織和指導議會各項日常事務所必要的權力。新議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產生議長與辦公廳其他成員,議長選舉按兩輪無記名多數投票制產生,首輪獲絕對多數票者即當選議長,如無候選人獲絕對多數支持,第二輪得票最高者當選議長。議長任期與議會相同,皆為5年,可連選連任。辦公廳其他成員任期2年半,可連選連任。
【常設專門委員會】常設專門委員會,是全會辯論和審議議案的重要機構,議案提交委員會審議是立法程式的必經階段,委員會對議案提出審議報告並提交一份供全體會議審議的報告,但委員會無權批准議案文本。常設專門委員會由8至12名議員組成,每名議員只能在一個委員會任職,委員會成員由總務委員會根據議長建議任命,議員可就心儀的委員會向議長提出請求。每個委員會設領導辦公室,由1名主席、1名副主席與1名秘書組成,辦公室成員通過委員會全體成員秘密選舉產生,任期2年半,可連選連任。議會常設專門委員會6個,分別是議員豁免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財經規劃委員會、法制與管理委員會、國防與安全委員會、製造與貿易委員會、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委員會等。此外,吉議會還設有兩個特別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和特別最高法庭。
【主席會議】主席會議是由議長、副議長、常設專門委員會主席、財政委員會中的總協調員和黨團的主席組成,政府代表列席會議。議長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安排議會議程。

會議制度

【會議種類】國民議會的會議形式主要有兩種:例會和特別會議。國民議會每年舉行兩次例會,第一次在3月1日召開,主要討論立法問題;第二次在10月1日召開,主要討論下一年度財政預算。例會閉會期間,議會可應總統、議長或絕對多數議員的要求召開特別會議,會期不能超過15天。
【召集及會期】議會每次例會持續4個月,2009年議會會期分別為3月1日至6月30日,10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當年2月、7月、8月和9月為休會期,如有必要,議會辦公廳可延長會期繼續審議未完成的法案,但時間不得超過15天。
【法定人數】吉憲法與議會組織法對議會法定人數未作明確規定,但議會組織法第47條規定,例會審議立法議案期間,政府、議案涉及常設專門委員會主席、黨團主席或10名以上議員可要求清點在場議員人數,如未超過二分之一的議員與會,例會中止,24小時內重新組織對同一議案的審議,此時出席議員人數可不受限制。憲法修正案則需多數議員出席方可審議。
【表決方式】一般的個人任命採用舉手投票,如對舉手投票的結果表示懷疑,再投票須採用坐立投票方式。如對投票結果仍存懷疑,例會主席可決定採用公開投票方式表決。涉及財政、開徵新稅、增加稅收、憲法或組織法的議案,或應政府及15名以上議員要求,必須採用公開投票。普通法律以全體議員簡單多數通過,憲法或組織法則以全體議員絕對多數通過。

立法程式

【議案種類與提出】議案創議權由總統和國民議會議員享有。議案的種類,主要有總統提出的法案、修正案,議員提出的法案、決議案、修正案。
【議案提交】總統將議案直接提交給議長,議會秘書處編號、印刷並分發至所有議員。議員將議案提交議長後,議長初步審核議案的可接受性,再由議會秘書處編號、印刷、分發至所有議員。議員提出的法案或修正案必須在立法範圍內,否則,政府將對它的可接受性或是立法協調性提出反對,如就議案屬於立法範疇或命令事項存在爭議,總統或議長可提請憲法委員會裁決。議員提出的議案會導致公共財政收入的減少或公共財政支出的新設或增加時,議案不被接受,只有議案預見公共財政可得到相應的補償,收支維持平衡時,方可被接受。議員提出法案由辦公廳最終審查,修正案由議長最終審查。修正案只能針對一條法律條款提出,如政府對專門委員會認可的修正案提出質疑,委員會主席堅持承認該修正案的可接受性,議長可商辦公廳後作出最終裁決。
【議案的專門委員會審議】常設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是立法程式的必經階段,但專門委員會無權以議會的名義批准議案文本。主席會議確定議程後,議案由議長提交到專門委員會審議。各專門委員會如對議案文本審議許可權有爭議,議長可商主席會議裁決,如主席會議未達成共識,議長可商辦公廳後裁決。委員會任命一名協調人(rapporteur)負責審議議案,撰寫審議報告並提交一份供全體會議審議的報告。委員會可舉行會議對文本進行審查,或舉行聽證會,尤其是聽取各部部長或提案人的意見。文本審查首先由協調人陳述審查報告,並得出結論,採納文本或否決文本。如協調人或委員會一名成員提議否決文本,委員會將進行簡單多數投票表決,如總統提出法案遭委員會否決,仍須提交議會全體大會表決。委員會採納議案文本後,逐條審查議案內容並提出修改意見,會同委員會主要觀點形成供全體會議審議的報告。報告通過後,報告被印刷並分發,一般在大會審議前72小時前分發至全體議員與政府部門手中,使得相關人員有充足時間熟悉報告內容。
【議案的大會審議】由於專門委員會無權以議會名義批准議案,議案的大會審議是法律強制要求的。提交報告的專門委員會協調人首先發言,簡要介紹委員會工作與意見。接著是議員發言,多數議案在大會上進行普通辯論,辯論可就議案的整體進行也可就個別條款進行,議長委員會就議案重要性決定是否進行辯論。辯論首先是各黨團發言人的發言,接著是不屬於任何黨團的議員個人發言。議長委員會對普通辯論的時間進行界定。辯論之後是政府部長發言,政府部長如提出請求,也可在協調人之前最先發言。如總統提出議案文本被委員會否決,大會將就是否有必要繼續審議該議案進行表決。如議員提出議案文本遭委員會否決,政府可反對就此議案在大會進行重新表決。普通辯論結束後,如議案文本並未遭大會審議否決,個別條款的審議開始,即對議案內容逐條進行仔細審議並表決,對議案提出的修正意見也在對個別條款的討論中得到審議並表決。
大會表決通過的議案由議長轉交總統簽署,否決的議案由議長通知總統。總統在15天內應公布法律,在正式公布前,總統有權將議會通過或否決的法案連同自己的異議退回國民議會,要求國民議會對其進行重新討論和表決。議會在收到總統二讀要求後10個工作日內重新安排對議案的審議,並採用一輪公開投票方式對議案全文進行表決。
【預算的審批和批准】國家預算由國家財政部起草,總統於議會第二次年度例會開幕前或最遲11月15日前提交議會進行審議。預算案首先在財經規劃委員會中審議討論,再提交全體大會審議表決。議會最遲在預算提交35天內進行一讀,如預算遭否決或需修改,總統可要求議會對預算進行重新討論與表決。如預算未能在預算年1月1日前通過,總統每月執行預算的開支只允許控制在前預算年度的十二分之一範圍內。

議員制度

【議員權利】議員有質詢權和知情權,可向政府首腦提出口頭和書面質詢。議員享有豁免權,在行使職權時的發言或表決,不受起訴、逮捕、羈押或刑事審判。議會例會期間,非經議會許可,除非現行犯罪,議員不得因刑事案件或輕罪案件而被起訴或逮捕。議會閉會期間,非經議會辦公廳許可,除非現行犯罪與最終審判,議員不得被逮捕。而對議員的拘留或起訴,如經議會請求應立即停止執行。
【議員義務】為了保證權力的獨立行使,議會職權與某些公共權力的行使是不能相容的。吉憲法規定,議員不能同時兼任地區正副行政長官、首都區長、政府與各部秘書長、法官、教育與勞動督察、軍人與安全人員、警察。
【議員待遇】議員津貼在吉憲法第48條有規定,目的是確保議員財政上的獨立,其數額參照公共機構最高級別官員的工資水平確定。議員月津貼約30萬吉郎(約合1690美元)。

黨團

吉議會內部章程規定,議員可按政治傾向自由組成黨團。組成黨團至少需要10名議員,如在議會任期內,某黨團人數少於10人,該黨團停止運作。每個黨團必須提供一份由全部成員簽名的聲明,聲明須對黨團的政治目標以及為達到目標所採取的政治策略作出說明。參加議會黨團並非議員義務,但議員不得參加一個以上的黨團。吉議會禁止以個人利益(不管是以職業還是以地區為基礎)組成黨團。

辦事機構

國民議會下設2個行政部門,負責議會的日常事務工作:一、議長辦公室,主要是為議長服務的機構,設有辦公室主任、議長顧問、特別秘書和禮賓處。二、行政總秘書處,負責議會重要事務的管理,行政秘書長為最高負責人,主要機構包括立法程式司(下設會議事務處、會議記錄處和委員會事務處)、財政與行政管理司(下設司庫、人事處、物資與建築處、會計處)、檔案與技術支持司(下設檔案與資料處、信息技術處和專家處)等。
吉議會未設立議員助手制度,專家處承擔類似議會研究部門的職能,該處負責跟蹤法律、社會、經濟、文化、外交、軍事等重大事件,可向專門委員會協調人審議議案和提交報告提供諮詢,應議長、專門委員會主席、黨團主席或行政秘書長要求進行專題調研,向議員行使議會職權提供必要的資料與信息等。

對外交往

【對外交往】吉議會議長辦公室下轄的禮賓處負責議會對外交往,安排議會國際活動,準備議員或議長出訪,接待外國議員團組來訪,負責議會與駐吉使團和國際組織的聯繫等。吉議會預算有限,對外交往不多。吉議會堅定奉行一個中國政策。
【友好小組】吉友好小組按地區劃分,分為北美、拉美與安的列斯群島、東非、西非、中非、南部非洲、北非與近東、東亞、北歐、中歐、西歐共11個地區議會友好小組。每個小組設主席1人,成員3至4人。吉友好小組無專門預算撥款,對外活動主要視對口國家資助而定。東亞議會間友好小組負責吉議會與中國、朝鮮、韓國和日本的友好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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