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實施細則(暫行)

(吉府辦發〔2010〕1號),做好全市72所鄉鎮中心衛生院實施基本藥物制度試點工作,實行基本藥物零差率銷售,抓好基本藥物採購配送、配備使用、增加報銷、完善補償、考核評估等重點環節,非基本藥物使用品種和金額控制在30%以內,基本藥物的醫保報銷比例高於非基本藥物10個百分點。全市二、三級公立醫療機構也要配備使用基本藥物。加強合理用藥管理,積極引導民眾使用基本藥物。繼續實行以政府為主導、以省為單位的網上藥品集中招標採購,縣及縣以上公立醫療機構所用藥品(包含基本藥物)全部通過招標採購,實施基本藥物制度試點單位由招標選擇的配送企業統一配送藥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安市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實施細則(暫行)
  • 目的:保障民眾基本用藥減醫藥費用負擔
  • 章節數:十一章
  • 條目數:三十一條
檔案背景,細則內容,總則,目標任務,目錄管理,生產儲備,採購配送,配備使用,價格管理,補償報銷,質量監督,考核評估,組織實施,

檔案背景

為進一步深入推進我縣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保障民眾基本用藥,減輕醫藥費用負擔,紮實有序地建立和實施村衛生所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11)74號)及省衛生廳、發改委、財政廳、食藥局四部門關於印發《江西省村衛生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通知(贛衛藥政發(2012)1號)、武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武寧縣村衛生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方案》的通知(武府辦發(2012)17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細則內容

為保障民眾基本用藥,減輕醫藥費用負擔,紮實有序地建立和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實施方案(暫行)的通知》(贛府廳發〔2009〕96號)及江西省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試點工作啟動會議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基本藥物是適應基本醫療衛生需求,劑型適宜,價格合理,能夠保障供應,公眾可公平獲得的藥品。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配備和使用基本藥物,其他各類醫療機構也必須按規定使用基本藥物。
第二條 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是對基本藥物的遴選、生產、流通、使用、定價、報銷、監測評價等環節實施有效管理的制度,按照國家的要求,做好與公共衛生、醫療服務、醫療保障體系銜接等工作。
第三條 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則: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把維護人民民眾健康權益放在第一位;堅持立足市情,確保基本藥物制度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協調;堅持公平與效率統一,政府主導與發揮市場機製作用相結合;堅持重點改革任務與遠期制度建設目標相銜接,分階段實現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實施目標。
第四條 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按照全市統一領導、縣(市、區)具體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多方共同參與的工作模式,強化各級部門職責與協調配合。
第五條 成立吉安市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工作小組,在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負責全市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相關政策的制定及貫徹實施。
第二章

目標任務

第六條 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總目標是:保障人民民眾基本用藥,促進醫藥衛生事業全面健康協調發展,維護健康公平,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不斷提高人民民眾健康水平。
第七條 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具體目標是:
(一)2009年12月20日前,各縣(市、區)啟動1所鄉鎮中心衛生院實施基本藥物制度試點工作;2010年2月1日前,在全市72所鄉鎮中心衛生院實施基本藥物制度試點工作。包括實行省級集中網上公開招標採購、統一配送,全部配備和使用基本藥物並實現零差率銷售,同時實行財政性補償。
(二)到2011年,初步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全市所有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保證基本藥物的生產供應和合理使用,藥品價格得到合理有效控制,降低城鄉居民基本用藥負擔,切實保障人民民眾基本藥物需求。
(三)到2020年,建立起以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為主體,覆蓋城鄉、規範完善的藥品供應保障體系,並與公共衛生、醫療服務、醫療保障體系相銜接,保證人民民眾能夠及時獲得安全有效、劑型適宜、價格合理、能夠保障供應的基本藥物。保證基本藥物的規範合理使用。
第三章

目錄管理

第八條 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配備和使用基本藥物。在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初期,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確需配備和使用非目錄藥品的,必須是經省政府批准的非目錄藥品。
第九條 非目錄藥品的遴選,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藥並重、基本保障、臨床首選和基層能夠配備的原則,結合我市及縣(市、區)財政承受能力和基本醫療保障水平、疾病譜變化、基本醫療衛生需求和科學技術進步等情況從嚴控制。
第十條 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增加使用非目錄藥品具體品種,從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甲類)範圍內選擇,確因地方特殊疾病治療必需的,也可從目錄(乙類)中選擇。增加藥品應是多家企業生產品種。
第四章

生產儲備

第十一條 建立基本藥物生產供應保障體系。在政府巨觀調控下,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進一步規範基本藥物的生產流通,完善醫藥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推動醫藥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醫藥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
第十二條 完善全市藥品儲備制度。對臨床必需、價格低廉、用量不確定、企業不常生產、不可替代的基本藥物鼓勵企業生產,納入儲備範疇,保障生產供應。
第五章

採購配送

第十三條 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使用的基本藥物,全部參加以省為單位集中網上公開招標採購。基本藥物集中招標採購周期原則上一年一次。
第十四條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麻醉、精神藥品、免疫規劃疫苗、免費治療的抗結核藥、抗麻風病藥、抗愛滋病藥、抗瘧藥、計畫生育藥品以及中藥飲片等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仍按國家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其他非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基本藥物採購方式暫由各地審批發證的相關部門確定。零售藥店基本藥物採購方式暫由企業按市場規律向符合條件、有質量保證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採購。
第十六條 基本藥物由中標的藥品生產企業直接配送或委託3家以上中標配送企業配送。配送企業招標與基本藥物招標同步進行,藥品配送費用經招標確定。
第十七條 加強基本藥物購銷契約管理。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契約法》等規定,根據集中採購結果簽訂契約,履行藥品購銷契約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契約中應明確品種、規格、數量、價格、回款時間、履約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督促檢查。
第六章

配備使用

第十八條 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基本藥物的品種及銷售金額不得低於江西省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領導工作小組規定的比例,各試點鄉鎮中心衛生院使用國家基本藥物品種及銷售金額均要求大於70%。其他各類醫療機構也要將基本藥物作為首選藥物,並達到省衛生廳規定的使用比例。
第十九條 建立基本藥物優先和合理使用制度。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二級綜合醫院和三級綜合醫院使用基本藥物的情況,納入醫療機構校驗登記予以考核。醫師使用基本藥物情況納入醫師定期考核內容,並與崗位聘用等掛鈎。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建立健全藥事管理機構。完善醫師處方監督檢查和審核制度,加強醫師基本藥物合理使用的培訓,鼓勵醫師優先合理使用基本藥物,規範基本藥物臨床使用,發揮臨床藥師參與臨床藥物治療和規範臨床用藥行為的作用,為藥物治療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保障。
第二十一條 二級、三級藥品零售企業必須配備和銷售基本目錄藥品,患者憑處方可到零售企業購買藥物。零售藥店必須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或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為患者提供購藥諮詢和指導,對處方的合法性與合理性進行審核,依據處方正確調配、銷售藥品。
第七章

價格管理

第二十二條 完善和規範政府調控與市場作用相結合的基本藥物價格形成機制。加強價格監督管理,健全基本藥物價格監測管理體系。全市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認真執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招標形成的統一採購價格、配送費用、藥品加成政策和基本藥物具體零售價格。實行基本藥物制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按購進價格實行零差率銷售。
第八章

補償報銷

第二十三條 建立並完善基層醫療機構補償機制。適當提高基層醫療機構技術服務價格。落實政府投入政策,進一步加大政府補助力度,彌補基層醫療機構藥品零差率減少的收入。補助資金按基本藥物實施情況、基層醫療機構前兩年實際利潤和定編醫務人員三大要素測算,統籌安排。財政補助資金採取上年度預撥,下年結算辦法實施。以後年度政府補助經費根據運行情況適當調整。財政補助經費由省、縣(市、區)級財政按6:4比例分擔。財政補助經費與財政其它補助經費統籌用於基層醫療機構房屋修繕、設備維修和人員經費支出,醫務人員的工資水平與當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水平相銜接。
建立基層醫療機構基本藥物制度績效考核體系。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以基本藥物使用和醫療服務質量為核心,對基層醫療機構進行考核。財政補助經費的撥付與考核結果掛鈎。基層醫療機構應以服務質量、工作數量和醫德醫風考評為核心,對職工個人進行考核,個人工資性收入與考核結果掛鈎。
加強財政補助資金管理,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在堅持預算管理權不變、資金所有權和使用權不變、財務審批權不變的前提下,按“集中管理、分戶核算”的原則,對全縣鄉鎮衛生院財務管理進行會計核算和監督,努力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四條 國家基本藥物全部納入《吉安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目錄》和《江西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報銷比例比非基本藥物提高10個百分點,最高報銷比例不得超過100%。
第九章

質量監督

第二十五條 強化醫療企業質量安全意識,落實企業作為藥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要求,嚴格執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GMP)、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GSP),全面加強對原輔料採購、投料、生產、驗證、倉儲、銷售、運輸等環節的管理。加強對高風險品種生產的監管,加大重點品種的監督抽查力度,杜絕不合格的基本藥物進入流通和使用環節。
第二十六條 加強基本藥物質量安全監督。對基本藥物實行定期質量抽檢,並向社會公布抽檢結果。加強和完善基本藥物不良反應監測,建立健全藥品安全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建立信息公開、社會多方參與的監管制度。
第十章

考核評估

第二十七條 根據江西省實施基本藥物制度成本效益評價和考核制度,對基本藥物制度實施的效果和成本效益進行分析評估,把基本藥物的價格降低程度、給民眾帶來的實惠,對基層醫療機構運行、醫生行為造成的影響等作為主要考核內容。
第二十八條 加大對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基層醫療機構醫療質量管理和公共衛生服務效率的考核力度。考核結果與財政補助和醫務人員績效工資掛鈎。各縣(市、區)要定期對制度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將基本藥物制度實施納入當地醫改工作考核內容,將政府考核與社會監督結合,促進基本藥物制度不斷完善。
第十一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吉安市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工作小組由市衛生局、市發改委、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經貿委、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物價局等部門組成。工作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衛生局,承擔市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工作小組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條 強化部門責任與協調配合。衛生部門負責對醫療機構基本藥物採購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改部門、物價部門負責價格執行情況監督檢查;經貿委負責基本藥物生產、經營企業產業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指導推進醫藥流通企業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財政部門負責落實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補償政策,保證資金到位;市人事部門負責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醫療機構人員工資績效管理政策的執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基本藥物支付政策執行;食品藥品監督部門負責基本藥物生產、配送企業資質認定及配送情況監督檢查,對基本藥物進行質量監管;監察部門負責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實施全過程監督檢查,並對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查處。以上部門因機構改革,名稱與職責發生變動,按照機構改革後的名稱進行相應職責接轉。其他部門通力協作,密切配合,承擔相關職責任務。
第三十一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組織領導。
第三十二條 各地根據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結合當地實際,落實政府責任,切實履行職責,搞好統籌協調,完善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落實財政補助政策,並與基本藥物零差率銷售政策銜接一致。
第三十三條 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是一項全新的制度,要加強合理用藥宣傳與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對基本藥物的認知度和依賴度;要加強對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相關政策宣傳解讀,爭取社會各界理解、配合和支持;要結合制度的實施做好輿論宣傳與教育引導工作,形成共同推動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合力,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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