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燈飾建設管理辦法

《合肥市燈飾建設管理辦法》是一個通知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燈飾建設管理辦法
  • 發布文號:81205
  • 發布日期:1995-08-08
  • 生效日期:1995-08-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合肥市燈飾建設管理辦法
(1995年8月8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3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市燈飾規劃與建設的管理,美化城市市容,促進商業繁榮,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燈飾是指設定在室外的燈箱、霓虹燈、泛光燈、輪廓燈、電子顯示屏、雷射束等燈光設施。
第三條 凡在本市燈飾規劃區域內從事燈飾規劃、設計、建設、製作、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燈飾規劃區域是指:
(一)城市主幹道兩側及其臨街建築物;
(二)一環(濉溪路、鳳陽路、全椒路、屯溪路、合作化路)以風的次幹道及商業街兩側建築物;
(三)城市橋樑、廣場、人行天橋、人行道、護欄等市政設施;
(四)車站、碼頭、機場以及其他需要設定燈飾的區域。
市燈飾管理部門可根據城市發展需要,提出燈飾規劃區域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五條 合肥市人民政府燈飾工程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燈飾辦)是本市燈飾工作的管理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實施。
合肥市市政工程設施監察大隊負責燈飾管理監察工作。
第六條 市城建、規劃、市容、工商、園林、供電、公安等部門應依據各自職責,協同市燈飾辦做好燈飾管理工作。
第二章 燈飾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市燈飾辦應會同規劃、市容、工商等部門編制全市燈飾專業規劃,經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八條 燈飾規劃區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應根據燈飾規劃要求設定燈飾。
第九條 燈飾規劃區域內各種載體的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均應支持燈飾工程建設。
第十條 在市政設施和園林綠地上設定燈飾,應經過管理部門的批准。
第十一條 燈飾規劃區域內新建、改建建築物應按燈飾規劃要求同步設計、建設燈飾工程,各商業門點在進行裝潢時,應按規劃要求建設燈飾工程,凡不設定燈飾的,市規劃部門不予核發《建築物裝潢許可證》、市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占道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凡在燈飾規劃區域內設定燈飾的,建設單位應該攜帶燈飾設計圖紙等資料向市燈飾辦提出申請。對於符合條件的,由市燈飾辦發給《燈飾建設許可證》。
燈飾建設需改變原建築立面、增加高度的,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向市規劃部門辦理手續。
第十三條 承接燈飾工程製作任務的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並領有市燈飾辦核發的《燈飾製作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 燈飾工程建設所用材料必須符合質量標準,主要原材料應經市燈飾辦認可。
第十五條 市燈飾辦應制定燈飾工程的技術標準、定額、進度等,並對燈飾的製作與安裝進行檢查監督,對不合格者應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六條 燈飾工程竣工後,由市燈飾辦及其他相關部門組織驗收,未經驗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燈飾管理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損壞或擅自拆除燈飾,對過分陳舊不能使用或影響市容景觀的燈飾,由市燈飾辦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拆除並重新設定。
第十八條 在燈飾規劃區域內設定各種店面招牌、廣告牌等,不得影響燈飾效果、損壞燈飾結構。
第十九條 燈飾結構損壞或燈光顯示不全的,市燈飾辦應責令燈飾的設定單位限期修復。
第二十條 燈飾建設單位必須按市燈飾辦規定的時間亮燈。
第四章 獎懲
第二十一條 對於在燈飾工程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燈飾辦可報請市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二條 不按燈飾專業規劃要求設定燈飾的,市燈飾辦可責令其限期設定;逾期仍未設定的,處以3000~5000元罰款。
未經批准擅自設定燈飾,影響燈飾總體規劃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2000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燈飾規劃區域內各種載體的產權單位或使用單位,阻撓燈飾設定安裝的,由市燈飾辦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2000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不具備燈飾製作資質的單位,擅自承接燈飾工程的,市燈飾辦應責令其限期停工,沒收違章收入,並可視情節處以3000~5000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 燈飾製作原材料不符合質量標準,導致燈飾工程質量低劣的,市燈飾辦應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2000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 燈飾設定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逾期不修復燈飾的,由市燈飾辦處以3000~5000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不按規定亮燈的,由市燈飾辦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處以1000~200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妨礙、阻撓燈飾管理與監察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燈飾管理與監察人員應秉公執法,禁止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據《行政複議條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或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市燈飾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燈飾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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