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參與賭博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該規定是於1991年2月6日發布的地方法規,目的為了促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廉潔奉公,遵紀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和《安徽省禁止賭博條例》,結合合肥市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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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812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1-02-06
【生效日期】1991-02-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正文

合肥市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參與賭博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1991年2月6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為了促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廉潔奉公,遵紀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和《安徽省禁止賭博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本市(含三縣)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以及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市、縣(區)行政監察機關按各自的管轄許可權,對有賭博行為的監察對象,按照法律授權及法定程式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處分或建議。
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
一、初次參與賭博,且賭博財物數額較少的;
二、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三、為賭博巡風放哨或阻撓查處賭博活動的。
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一、多次參與賭博或賭博數額較大的;
二、為賭博提供條件從中牟利的;
三、採用威脅手段阻撓查處賭博活動的;
四、挪用公款、公物作賭資,數額較小的。
第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監察機關可向監察對象所在部門提出給予開除留用察看或開除處分的建議:
一、因賭博受過行政處分又重犯的;
二、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
三、聚眾賭博為首者,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
四、挪用公款、公物作賭資,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
五、教唆、脅迫和誘騙他人賭博的。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加重處分:
一、單位負責人參與賭博的;
二、執法人員參與賭博的;
三、參與賭博並對制止、檢舉揭發和查禁賭博活動的人打擊報復的;
四、在公共場所或者在工作時間賭博的;
五、教唆、脅迫和誘騙未滿十八周歲的人賭博的;
六、因賭博行為受治安管理處罰後又重犯的;
七、挪用救災、救濟、優撫、防汛、搶險、防疫等專項款物作賭資的。
第八條雖參與賭博,但能主動交代賭博錯誤,上繳賭具、賭資,並能檢舉揭發他人賭博行為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
第九條單位負責人對下屬人員的賭博行為知情不報,或放任、縱容,或在問題暴露後不加處理,情節較重的,應當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後果嚴重的可以給予降級處分。
第十條本規定由合肥市監察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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