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督察員指導意見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督察員指導意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08〕 40 號,為指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加強合規控制,規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督察員的管理,我會制定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督察員指導意見》,現予公告,自2008年10月20日起施行。

證 監 會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督察員指導意見
  • 編號:〔2008〕 40 號
  • 機構:證 監 會
  • 時間: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
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了指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加強合規控制,規範合格投資者督察員的管理,根據《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合格投資者督察員(以下簡稱督察員),是指符合本指導意見第四條規定的條件,監督合格投資者合法合規運作的人員。
第三條 合格投資者應當按照本指導意見,指定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擔任督察員。
合格投資者應當營造合規文化氛圍,提高合規控制水平,確保督察員行使職責。
第四條 督察員應當熟悉《管理辦法》及中國證券市場相關法律法規,職業操守良好。
第五條 合格投資者應當在指定督察員後10個工作日內,填寫督察員基本情況表(見附屬檔案),報送中國證監會。
第六條 合格投資者擬更換督察員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確定擬接任人選。
第七條 督察員履行職責的範圍,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就合格投資者合法合規運作情況,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二)客戶合規審查;
(三)審核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的申請檔案以及產品、業務報告並簽字;
(四)會同合格投資者相關部門,對合格投資者交易實施日常監督,對異常交易予以重點關注;
(五)對合格投資者交易活動進行定期檢查及抽查;
(六)監督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信息披露行為;
(七)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合格投資者相關法律法規培訓。
第八條 督察員履行職責時,對與本人有利益衝突的事項應當迴避,同時,合格投資者應當做出相關安排,以確保督察職責的有效履行。
第九條 合格投資者應當於上年度結束後3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上年度合規報告。
第十條 督察員發現投資運作中有違反境內法律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在10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十一條 督察員應當對合格投資者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以及合規風險控制情況做出客觀、公正的判斷。
第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定期對督察員履行職責情況及合格投資者合規運作情況進行評估。
第十三條 本指導意見中“工作日”是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第十四條 本指導意見自2008年10月20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督察員基本情況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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