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經營

合作經營亦稱“契約式合營”。東道國資本與外國資本在契約基礎上建立合作經營關係,合作各方按契約承擔權利與義務的一種經營方式。合作經營的具體形式有兩種: 一種是合作各方組成合作經營企業,按契約共同經營,實行全面的經營管理合作。另一種是合作各方不組成企業,而是各自以獨立的經濟實體的身份,按契約在經營管理的某一或某些方面實行合作。

特點,主要區別,

特點

沒有組成實體的合作經營是世界各國普遍採用的引進外資和技術的一種契約式合營形式,其具體方式從共同生產零部件、共同製造產品、專業化協作到項目合作或聯合投標等,種類繁多,但它們都具有下述基本特徵:
第一,合作以契約為基礎;
第二,合作不組成經濟實體,更不組成法律實體,而單純基於契約而活動;
第三,合作關係一般不受公司法企業法支配,而受契約法支配。

主要區別

合作經營與聯營體的主要區別在於,聯營體是股權式的經營,按合資各方股權的多少來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與風險,而合作經營是一種“契約”式的經營,合作各方按契約中約定的比例來分配利益和承擔風險與虧損。這個比例的確定不受各方投資多少的限制,目前,在中國企業同外國企業間的合作經營中,外方多以資金,先進技術、先進設備投資,中方多以場地使用權,廠房,設備等作為合作條件,合作經營的方式主要包括:補償貿易產品返銷,技術交換、來料加工、來料裝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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