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經濟法規

合作經濟法規是各國政府通過立法制定的規範合作經濟的法律條款。各國關於合作經濟的立法,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訂立專門的合作社法,包括適用於各種類型合作社的、總的合作社法和適用於特定類型合作社的、單獨的合作社法。另一種是在其他同類企業法規中制訂關於合作社的專門條款或章節。合作經濟的立法,在內容上,主要是對合作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經營範圍、管理原則、組織機構、組織形式、分配標準等一般性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除此以外,還有一些針對特殊情況制訂的專門規定。

例如,美國有一個《謝爾曼反托拉斯法》,常被一些合作經濟反對者援引,指控合作社限制自由貿易,是非法組織形式。針對這一情況,美國國會特制定了 《卡帕——沃爾斯坦德法》,規定凡是符合條件的農業合作社,都可以免受《謝爾曼反托拉斯法》條文的限制。各國制定的合作經濟法規,具有極大的明確性和強制性,使國家和合作經濟組織之間,以及合作經濟組織與其他經濟組織之間關係的協調,有了規範的依據和標準,最佳化了合作經濟生存發展的環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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