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化運動

合作化運動是中國在1954~1956年間通過在農村地區普遍建立合作經濟的途徑,對小農經濟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經濟改革。中共中央於1953年12月通過 《關於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定》,要求把全面推進農業生產合作、供銷合作和信用合作,作為對小農經濟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三種形式同步進行。信用合作要採取不同形式,使信用合作與生產互助合作緊密結合起來,支持農業合作化的發展。根據中國農村的特點,採取了典型示範、分類指導、逐步過渡的辦法,合作化運動發展得很順利。到1955年底,全國半社會主義性質的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發展到67萬個。這段時期,在實踐中遵循了自願互助的原則,又結合中國農村的實際情況,在保留農民財產私有的基礎上,利用互助協作的力量來發展生產力,因而得到廣大農民的普遍擁護,農村經濟以較快的速度增長,初級合作化運動取得了顯著成效。

但是,此時中國共產黨的指導思想發生 “左” 的偏差,不顧生產力的現實狀況,片面強調生產關係變革的反作用,急於求成,要使合作化運動向 “一大二公” 方向升級。此後,在實踐中,忽視了自願互助的原則,要求對農民個人財產所有權 “割資本主義尾巴”,合作化運動逐漸偏離合作經濟的內含和特徵,走上集體化的道路。1956年底,參加合作化的農戶猛增到占全體農戶的96. 3%,其中有87. 8%是完全實行集體所有制的高級社。到1958年,這種規模過大、公有化程度過高的高級社,又被 “一大二公” 的人民公社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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