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月報

《 司法月報 》1916年9月創刊於浙江,收錄至同年11月第3期。由浙江高等審判廳編輯、發行。月刊,屬於浙江高等審判廳編髮的刊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司法月報
  • 語種:中文
  • 創刊時間:1916年
  • 出版周期:月刊
人員編制,欄目方向,文化傳統,

人員編制

該刊主要撰稿人有范賢方、金兆鑾、段祺瑞、曹鳳簫、王黻裳、吳北樞等為主要撰稿人。

欄目方向

設有法令解釋、雜錄、批評、譯述、判例、選錄、論說等欄目。在法令解釋一欄,載有《法令解釋:大理院復福建高等審判廳電:統字第四百三十號(五年四月十七日):釋放前發覺其他犯罪依刑律二一條更定其刑》、《法令解釋:大理院復總檢廳函:統字第四百三二號(民國五年四月十九日):縣署不宣示判詞原判無効》等文章,對法律進行解釋剖析,讓法律明白易懂。
該刊刊登文章主要有陳其權的《論說:關於民事第二一審判詞程式之意見》、段祺瑞,許世英,沈敏樹(編)《法令:大總統申令(中華民國五年七月十八日):官吏犯罪特別管轄令官吏犯髒治罪法執行令徒刑改造條例及施行細則清查地畝……》、范賢方的《論說:全國徧設法院計畫書》、文章《判例:民律:喪葬費用雖兄弟分居亦應共同負擔(民國四年一一六號)》、范賢方的《雜錄:公牘:高審會、高檢會令各縣審檢所撙節口糧疏通囚犯辦法文(審五年十月會第十一一一六號,檢五年十月會第十八六三號)》等,刊登法律條例、對於法律相關工作的論說及法律審判案例等。對於宣傳普及法律起到一定促進作用,對於研究民國初期法律相關內容有一定參考作用。

文化傳統

附:發刊辭(本廳廳長范賢方)
……閉關之世不相往來,國自為律無取大同,瀛海交通,法權治外,雖曰屬地宜期共守,矧在往昔,以吏為師,墨守舊說,未通世變,文明先進宜讓列邦學無國境,取其所長,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藉供參證,有異剽襲篡述。……夫一省司法經緯萬端,整理之方,豈徒言論賢,方既竭力於他途。復以此為倡導我僚屬,其共助之我國人,其共鑒之庶幾,國政再興,國權漸復,國令有托,豈徒司法獨立之精神有所附麓,此則賢方之所以馨香禱祝而不能自已者也。發刊伊始,謹致此辭。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