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紅毛港遺址

台灣紅毛港遺址;位新竹縣北部之西海岸。位於北緯二十四度五十四分五十秒,東經一百二十度五十八分十一秒。行政轄區隸新竹縣新豐鄉新豐村十五鄰,土名紅毛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灣紅毛港遺址
  • 坐落:新竹縣北部之西海岸
  • 位於:北緯二十四度五十四分五十秒
  • 土名:紅毛港。
調查經過,地形及範圍,地形結構,範圍,遺物,

調查經過

紅毛港附近,相傳有低地名阿城窟者,出產黑色瓷片,而異於尋常。事聞新竹縣文獻委員會編纂組長郭輝先生,乃於民國四十二年(西元一九五三年)一月,前往調查。比至,地形變化殊劇,低地已為風沙淤平,一無所獲。歸途行至王爺宮附近,無意中乃發現本遺址,當撿得磨製石刀一器,及繩紋陶片數件。是年之五月十六日,國立中央研究院石璋如先生,曾率同台灣大學考古人類學系宋文薰先生等一行數人,再往調查,復於同地採集得繩紋陶片多件,時值大雨,致末能作較詳細之調查即歸。民國五十二年(西元一九六三年)七月,作者調查新竹地區,乃於月之二十六日,前往巡 視,於地曾作竟日之詳勘,並踏查新莊溪河口兩岸。所謂阿城窟之舊跡,已全為淤沙所平,舊時傳說中之黑色瓷片,全不可見。但發現繩紋陶片殊多;以今所知,該遺址實為新竹地區最大之遺址。
至於該地區之歷史傳說,於新竹縣言,亦屬較早;但為古代土著何社所居,則已採訪不明。相傳於明代隆武元年(清代順治三年),有荷蘭人因風飄船破,曾於此登入(據「台灣省新竹縣誌稿」卷二大事記)。一時荷蘭人足跡殆遍附近海岸,故迤北有紅毛堡(今桃園縣石觀音北方海岸),迤南有紅毛田(今新竹縣竹北鄉竹北)之稱。明鄭時期,相傳鄭軍北伐,曾至此處,乃遂紅毛而北竄滬尾(今台北縣淡水鎮),其地始為漢人所有。下迨清初,迄為北部對大陸主要出納港口之一。於此出口之貨物,以樟腦、米、茶等項為大宗;進口者有肥料、棉花﹝布類﹞,陶器、木材、石材等物。嘉慶以降,英人東來貿貨,其地為樟腦買賣市場,一時商務鼎盛,曾於地設定釐金稅局,商業盛況,亦可藉此概知。道光年間,居民漸多,乃成街肆,有新庄子貢生徐景雲者,乃於地建廟,即今之王爺宮也。但道光以降,河口遂漸淤塞,迨乎清末,商船已不可進口,逐成死港。
至於該地區之農業開闢,已較商業為晚。相傳於雍正三年(西元一七二五年),有廣東惠州陸豐縣人徐立鵬者,時以番銀千元,購得附近土地,始從事招佃開闢。徐氏至今尚為本地大族,相傳已十代雲。

地形及範圍

地形結構

本遺址所在處為海濱沙丘地帶,屬近年沖積層。位新庄子溪北岸。溪水漱沙丘之邊緣而西流。西距海口約一華里由紅毛港村肆至海口之大路,適傍遺址之北境而過。沙丘拔海水面約十公尺,拔新庄子溪水面約七公尺;同出大路面約一.二 米不等。沙丘之上,大部種植木麻黃樹林,近年有少數之新辟蕃薯田地。沙丘附近,有住民約五、六戶,錯落居住。新庄子溪南岸海口一帶,皆為第四紀礫石台地,曾往調查,均無遺物發現(插圖四)。

範圍

本遺址為新竹地區較大之遺址,若以池府王爺廟為目標,則廟之東、北、西三面沙地中,均有遺物稀疏散布,西向延長直抵沙丘之西方斜坡,方約二百五十米。但其中心,則在王爺廟迤西,大路南側一帶之濱河沙丘。沙丘東西長約一百五十公尺,南北寬約一百米,地表陶片分布稠密,俯拾皆是,尤以向河之
斜坡為多。
暴露面:於沙丘東部斜坡,新辟之蕃薯田中,有暴露面一道,長約三十米,於地表下五十公分至八十公分處,出土遺物頗多,但尚未至文化層之下限。於沙丘之南北二面斜坡,均有因雨水沖涮之溝槽二道,低於地表約三十公分,遺物分布亦多。此次採集之遺物,大部份即於此三處撿來。
包含:由暴露面觀察,僅有一層之文化堆債,惟文化層較厚而已
七、遺蹟:尚未發現灰土層及其他遺蹟。

遺物

遺物類別:共採集石、淘器二大類,共一百三十六件,分別紀錄如下:
1、石器僅採集得砥石一件,標本號HMK,○○○一,號:土黃色,石質為沙岩。已殘其四周,僅餘三角狀之一小槐。兩正面均呈緩凹下狀之研磨滑面,殘餘長度八十六公厘,殘餘寬度六十三公厘,最厚三十三公厘。殘餘重量一百六十公分(圖版一.5)。
2、淘片:共採集得標本一百三十五件,總重二千五百零五公分,可分為二類敘述:
第一類(厚型,褐色,粗沙圈足、繩紋)本類淘片共採集得標本一百二十四件重二千二百九十五公分。其特點如下:
(一)淘質粗松,燒成不良,硬度約在二.五度左右。手觸沙粒即 脫,斷口不齊,吃水性大。
(二)含粗沙,沙粒有大至五立方公厘者,然在二至三立方公厘
者為多。大多表衣脫落,粗沙浮出。
(三)色澤由重褐至紫色,由輕褐而至淡黃色,或有因火候關係呈 黑色者,惟不多見。有表里色澤如一者,亦有外表為輕重不同之褐色,內表及胎質為灰色者。僅有一片表面似曾塗紅(HMK○○一六),但風兩剝蝕,已分辨不清。
(四)表面裝飾呈粗細不等之繩紋,亦有少數淘片呈橫豎不規則之 繩紋者;但不見有其他花紋。亦有素麵淘片,惟所占極為少數。
(五)口頸部份大體呈肥厚狀而外撇,不見有直立口頸。並有口頸橫剖面呈三角狀之一件。口直徑多有二十公分以上之大型器
(六)以器型估計,多為罐形器殘斤,並具有圈足殘片。
(七)製法似為以手捏制,間有陶片其手捏痕跡宛然尚在。
(八)腹部碎片厚度自五公厘至十六、七公厘不等,但以在八公厘上下者為多。
玆略分別部位,紀錄如次:
1、口部殘片:共採集得口部殘缺標本三十一件,總重一千三百一十三厘米,撿其略可窺知形制者,分別報告如次:
⑴HMK.○○○三:僅存殘餘口部的三分之一犟,復因新傷破裂為二塊,經復原後合而為一。內外表重褐殆呈紫色。胎質里重灰近黑色。褐色表層厚一至五公厘不等。胎含粗沙,沙粒大二立方公厘左右。外表滑面大部脫落,粗沙浮出。陶質粗松,硬度二.五度左右,斷口不齊,碎屑觸手即脫。口頸肥厚,外撇,直伸。內表殆近向上。下厚上薄,最厚在口頸根部,約十五公厘。口唇圓轉,內表長約三十公厘,外表長約十八公厘。頸向肩部呈遽彎弓轉彎。口直徑約長二十一公分,肩部外表密布豎行之細繩紋(圖版二.l)。
⑵HMK.○○○九:僅存殘餘日部約四分之一稍犟。色澤呈
褐色,表里色澤如一。胎含粗沙,沙粒大二立方公厘左右。內表滑面脫落,粗沙浮出;外表滑面保持尚完整,用手或濕器撫摩之橫行線條,宛然尚在。陶質粗松,硬度在二度左右,手觸碎屑卻脫。斷口不齊,吃水性大。口頸肥厚外瞥,上下端較厚,腰部較薄,致內外表均向腰部凹入。最厚約十四公厘。口唇圓轉。內表長約四十公厘,外表長約二十公厘。頸向肩部呈圓轉彎。口直徑長約二十二公分,肩部有斜行繩紋(圖版二.3)。
⑶HMK.○○○五:僅存殘餘口部四分之一左右。色澤略呈黃色,表里色澤如一。質含粗沙,沙粒約二立方公厘上下。內外表滑面脫落,粗沙浮出。陶質粗松,硬度在二.五度左右,口頸外撇,內表略向里彎曲,外表略向外弓出。頸部上下端較薄,腰部較厚,最厚約十一公厘。其外表至距唇部約九公厘處,遞形向里兜縮。唇部細窄圓轉。頸向肩呈圓轉彎。頸內表長約五十公厘,外表長約四十公厘。口直徑長約二十公分。頸至肩部有豎行之細繩紋(圖版一.l)。
⑷HMK.○○○六:僅存殘餘口頸部份一段,長約八十公厘。色澤呈淺褐色,表里色澤如一。質含粗沙,沙粒約二立方公厘左右。內外表滑面脫落,沙粒浮出。陶質粗松,硬度在二度左右。口頸外撇,內表微向里彎曲,外表微向外弓出,下厚上薄,橫剖面略呈楔形,根部最厚約十四公厘。口唇細窄,略呈刃狀,頸向肩呈遽轉彎。頸外表長約三十八公厘,內表長約四十四公厘,肩部有豎行較粗之繩紋裝飾(圖版二.4)。
⑸HMK.○○○八:僅存殘餘口頸部份一段,長約八十五公匣。色澤呈褐色,胎質呈輕灰色,褐色表層厚約一.五公匣左右,外表滑面大體保持完整。質含粗沙,沙粒約二立方公厘左右。燒成較佳,硬度約在三度上下。口頸外撇,略呈彎曲狀,內表殆近向上。厚度頗為平均,在七公厘左右。口唇圓轉。頸向肩呈大圓轉彎。頸部內表長約四十公厘,外表長約三十公厘。頸至肩轉彎處,有豎行繩紋(圖版一.2)。
⑹HMK.○○一七:僅存殘餘口頸部份一段,長約六十公厘。色澤為淡褐色,表里如一。外表滑面脫落。質含沙粒,方約一.五立方公厘左右。燒成較佳,硬度約在三度上下。口頸外撇,肥短,內表殆近向上,而微向里彎曲;外表近於直伸。下厚上薄,根部最厚約十二公厘。口唇肥厚圓轉。頸之內表長約四十公厘,外表長約二十公厘,頸向肩呈大圓轉彎(圖版一.2)。
⑺HMK.○○一四:僅存殘餘口部一小段,長約四十公厘。色澤為黃褐色。胎部淡灰色。褐色外層厚約一至二公厘不等。質含粗沙,沙粒約二立方公厘左右。外表滑面脫落,粗沙浮出,,觸手即脫。燒成不良,硬度在二.五度左右。口頸外撇,殆近直伸,下厚上薄,根部厚約十三公厘。口唇細窄圓 轉。頸部向肩呈圓轉彎。頸部內表長約三十公厘,外表長約二十四公厘,素麵無紋(圖版五.3)。
⑻HMK、○○一二:僅存殘餘口部一段,長約六十公厘。色澤外表淡褐色,胎部重褐色。質含粗沙,沙粒約二立方公厘左右。外表滑面脫落,粗沙浮出,觸手即脫。陶質粗松,硬度在二.五度左右,口頭外撇,內表向外弓出,外表向里彎曲,下厚上薄,根部最厚,約十五公厘,口唇略呈圓轉,頸部向肩呈圓轉彎。頸之內表長約四十公厘,外表長約三十公厘,素麵無紋(圖版五.4)。
⑼HMK、○○○七:僅存殘餘口部一段,長約八十五公厘。外表褐色,部份表里色澤如一,部份胎質為重灰色,質含粗沙,沙粒約一.五立方公厘,外表滑面脫落,沙粒浮出,觸手每脫。硬度在二.五度左右。口頸外撇,而向內表彎曲。下厚上薄,根部最厚約十六公厘。口唇細窄圓轉。頭部向肩呈圓轉彎。頸之外表長約三十三公厘,內表長約四十公厘,素麵無紋(圖版五.8)。
⑽HMK、○○一○:僅存殘餘口部一段,長約六十公厘。色澤外表褐色,胎部近重褐色。質含粗沙,沙粒約二立方公厘左右。外表猾面脫落,粗沙浮出,觸手即脫。陶質粗松,硬度在一.五度左右。口唇外撇,而微向內表彎曲。下厚上薄,根部最厚約十五公厘。口唇細窄圓轉。頭部向肩呈圓轉彎。頭之內表長約三十八公厘,外表長約三十公厘,有堅行繩紋(圖版五.9)。
⑾HMK、○○一三:僅存殘餘口部一小段,長約四十五公厘。色澤為淡褐色,表里如一。胎含沙質,沙粒約一.立方公厘左右。外表滑面脫落,沙粒浮出,觸手即脫。硬度在三度左右,燒成較佳。口頸外撇,而微向內表彎曲。下厚上薄,根部最厚約十公厘。口唇細窄圓轉。頸部向肩呈圓轉彎。頸之內表長約三十公厘,外表長約二十公厘,頭部有繩紋(圖版 五.7)。
⑿HMK、○○一一:僅存殘餘口部一小段,長約四十公厘。色澤外表絳黃色,胎部重灰色。當初似更有紅褐色外衣,今外衣脫落,僅餘紅褐色斑痕。質含粗沙,沙粒約二立方公厘左右。外表滑面不存,沙粒浮出,觸手即脫。燒成較佳,硬度在三度左右。口頸外撇,內表殆近直伸,外表微向里彎曲。厚度平均約在八公厘左右。口唇圓轉。頂部向肩呈圓轉彎。頸之內表長約三十八公厘,外表長約三十三公厘,有豎行繩紋(圖版五.6)。
⒀HMK、○○一五:僅存殘餘口部一段,長約四十九公厘。色澤外表絳黃色,胎部灰色,絳黃色外層厚約二公厘。質含粗沙,沙粒約二立方公厘左右。外表滑面脫落,粗沙浮出,觸手即脫。陶質粗松,硬度在二.五度左右。本件為本遺址中較為特殊之口頸,口部向里傾合逗縮。內表略呈傾斜直伸,外表於頸部中段向外拱起,呈脊狀;但脊背殘缺稍許;由原形推測,脊背似呈刃狀。橫剖面略呈三角形。其外表由脊為分界,向唇部呈圓轉凹面,向頸部亦呈圓轉彎;但頸與肩則無明顯之分界。口後細窄刃狀。若以其橫剖面之三角部份為頸,則頸長約二十五公厘。頸之中段起脊處為最厚,推測約、在十八公厘左右,素麵無紋(圖版五.5)。
以上共記口部殘缺標本十三件,略可窺知口部形制之大概。其他尚有難以窺知其形制之碎片十八件,內頭肩部份有繩紋者六件﹞HMK.○○三七,○○三六,○○三五,○○三四,○○三三,○○三二﹝。素麵無紋者十二件。
2、 圈足殘片:
計採集得圈足殘缺標本二件,共重五十公分,分別紀錄如下:
⑴HMK○○一六;色澤為淡黃近白色,表里如一,當初外表似曾塗紅,今已脫落,尚餘紅色斑點頗多。含沙質,沙粒 均勻,一約立方公厘左右。外表滑面尚存;惟燒成不良,沙粒觸手即脫。硬度在三度左右。足部直伸,向外斜田出,厚度頗平均,約在十公厘左右。足端圓轉,足部內表長約三十七公厘,外表約二十三公厘,高約二十公厘。上端剝離面整齊,與底部系粘接而成。圈足直徑長約十七公分(圖版一.4)
⑵HMK.○○○二:色澤外表紫褐色,胎部茶褐色,紫褐外層厚約二.五公厘。外表滑面脫落,粗沙浮出,觸手即脫。陶質甚粗松,硬度在二度左右。質含粗沙,沙粒有大至三立方公厘者。足端殘缺少許。推測形制,足部似系直伸,而向外斜出,長約四十公厘;高約三十六公厘。上部剝離面整齊,與底部系粘接而成(圖版一.3)。
3、 碎 片
共有碎片九十一件,重九百三十公分,可分為繩紋及素麵陶片二者言之:
⑴繩紋陶片:共有標本七十五件,重五百八十公分。碎片小,殆難揣知其為何種器形之碎片;但由口部推側,應多為罐形器殘片。最大破片長八十公厘,寬七十三公厘;最小破片方約二十公厘;但方約三十至四十公厘者為多。厚度最厚十七公厘,最薄五公厘,但在七、八公厘間者為多。硬度約在二.五度左右,色澤均為輕重不同之褐色。花紋有呈細繩紋者,如「HMK.○○五二」(圖版一.7);有呈粗繩紋者,如「HMK.○○四八」(圖版一.6);有呈豎或橫行有規則之粗細蠅紋者,如「HMK.○○四○」(圖版三.1),「○○四二(圖版四.6),「○○四七」(圖版四.6),「○○四六」(圖版四.2)。有呈彎弓狀繩紋者,如「HMK.○○四四」(圖版三.5),「○○三九」(圖版三.4),「○○四五」(圖版四.1)。有呈不規則狀交插繩紋者,如「HMK.○○四一」(圖版三.2),「○○三八」(圖版三.3).「○○四二」(圖版己6),「○○四九」(圖版四.7),「○○五三」)圖.
版四.8),「○○五○」(圖版四.4),「○○五一」(圖版四.8)。
⑵素麵陶片;共採集得標本十六件,總重三百五十公分。陶質較硬在三度左右。碎片較大,方五十公厘以上者有六片,最大有長九十公厘,寬六十公厘之碎片。陶壁肥厚者較多,大抵均在十公厘上下。質含粗沙,沙粒有大至四立方公厘者。外表滑面保持完整者較多。均為手制,捏痕宛然。本類陶片系何種形制器物之碎片,多不能詳;但以發現之罐口而論,似應多系罐形器之殘片。色澤亦為各種輕重不同之褐色,胎部多為黃及灰色,亦有表里色澤如一者。
第二類(厚型.褐色.泥質.圈足.索麵無紋)本類陶片共採集得標本十一件,總重二百一十公分,其特點略如下列:
(一)陶質燒成不良,硬度約在二.五度左右。手觸沙粒即脫,斷口不齊,吃水性大。
(二)泥質,含有細沙,外表滑面保持尚完整。
(三)色澤均為淡褐色,或表里色澤如一,或外表為淡褐色,胎部為灰色,或胎及內表均為灰色,或有外表脫盡,僅餘胎部灰色。
(四)本類陶片極大多數為素麵無紋,但有一片似有繩紋痕跡,因剝蝕太甚,故難決定其必為繩紋。
(五)口部大多呈肥厚狀。
(六)有具有圈足之罐形器。
本類十一片殘片中,內口頂部份即有三件,略可窺知其口部形制者,僅有二件,記述如下:
⑴HMK.○○○四:僅存殘餘口部一段,約當原口部三分之一稍犟。色澤外層為輕茶褐色,厚約三公厘左右,胎部為淡褐色。泥質,含有細沙。外表滑面保持尚完整。製作時用手或以濕器橫行撫摩之痕跡,宛然尚在。硬度約在二.五度左右。細沙觸手即脫。口頸外撇,而向內表彎曲。下厚上薄,根部最厚約十公厘,口落呈細窄圓轉狀。頸部內表長約三十公厘,外表長約二十五公厘。頸同眉呈圓轉彎。轉彎處似有繩紋痕跡,但極不明顯(圖版二.2)。
⑵HMK.○○二一:僅存殘餘口頸部份一小段,長約四十公分。唇部大半殘失。色澤外層為重褐色,厚約二公厘,胎部為重灰色。泥質,含有細沙。燒成較良,硬度約三度稍犟。外表滑面保持尚完。由殘餘器形推側,口頸外潛。頸部向眉呈大圓轉彎。素麵無紋。
此外又有圈足一件,略記述如下:HMK.○○一三:圈足殘片一小段,長約二十五公厘,外層褐色,厚約一.五公厘,胎部重灰色。泥質,含有細沙。外表滑面保持尚完。硬度在三度左右;但外表泥沙,髑手仍脫。足部向外直伸斜出。上厚下薄,根部最厚約八公厘。足端呈細窄圓轉。足部內表長約二十七公厘,外表長約二十二公厘,高約十七公厘。
此外有碎片七件,最大碎片方約二十五公匣,由口部推測,應多為罐形器殘片,殘片厚度大多在五公厘上下。僅有一片似有繩紋痕跡(HMK.○一一二),但已不明顯,餘皆素麵無無紋。
九、系統:紅毛港系統。
十、類別:為較大之居住遺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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