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這是台灣政府依據台灣地區重要的節慶與紀念日,所制定節日慶祝、放假之有關規定。

現行條文為2014年6月11日所公告,2015年1月1日正式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灣地區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 公發布日:西元1954年01月27日
  • 修正日期:西元2014年年6月11日 
  • 發文字號:台內民字第1030182404號 
法規沿革,檔案全文,

法規沿革

1.1954年1月27日行政院(43)台內字第0623號令訂定發布。
2.1982年10月29日內政部(71)台內民字第11791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條。
3.1991年2月1日內政部(80)台內民字第895069號令修正發布第4、5條條文。
4.1995年10月5日內政部(84)台內民字第8485872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
5.1995年10月21日內政部(84)台內民字第848606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6.1997年2月27日內政部(86)台內民字第8676875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7.1997年12月30日內政部(86)台內民字第8606827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5-1條條文。
8.1998年10月8日內政部(87)台內民字第8706459號令修正發布第3、5條條文。
9.1999年10月27日內政部(88)台內民字第8897074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
10.2000年2月3日內政部(89)台內民字第8972185號令修正發布第5 條條文。
11.2000年12月30日內政部(89)台內民字第8962562號令修正發布第3、5條條文。
12.2006年3月9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0950045320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
13.2007年7月11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0960110433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
14.2007年8月29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0960131407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
15.2007年10月3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0960155673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
16.2010年11月2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0990212117號令修正發布第4~6條條文;並自2011年1月1日施行。
17.2012年9月25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1010307327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並增訂第5-2條條文。
18.2014年6月11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1030182404號令修正「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五條之一、第六條條文;並自2015年1月1日施行。

檔案全文

第1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2條紀念日
紀念日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反侵略日:三月十四日。
四、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五、佛陀誕辰紀念日:農曆四月八日。
六、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七、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八、國慶日:十月十日。
九、台灣聯合國日:十月二十四日。
十、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一、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國父逝世紀念日在三月十二日植樹節舉行。
第3條紀念日紀念方式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台灣地區各級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反侵略日、解嚴紀念日、台灣聯合國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六、佛陀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七、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台灣各級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一)孔子誕辰紀念日。
(二)國父誕辰紀念日。
(三)行憲紀念日。
第4條民俗節日
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
二、民族掃墓節。
三、端午節。
四、中秋節。
五、農曆除夕。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5條特定節日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台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第5-1條 節日遇到假日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第5-2條其他節日規定
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以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第6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2010年十一月二日修正之條文,自2011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2014年六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2015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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