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利率政策

台灣利率政策是台灣重要的貨幣政策工具之一。台灣光復初期,為鼓勵儲蓄,抑制通貨膨脹,當局於1950年開辦優利存款儲蓄,月優利存款的月息高達7%,到1958年停辦。在這期間,銀行存款金額持續增加,利率政策的目標轉向抑制通貨膨脹。1961年台灣 “中央銀行” 復業後,針對當時放款利率水平偏高的狀況,採取了逐步下調放款利率的政策,以適應工商企業發展的需要; 同時,為保證銀行業的合理經營,存款利率也相應下調。為保證金融體系的穩定,避免過度的波動,利率的調整採取了 “溫和漸進” 的原則。但是在1973年和1979年兩次石油危機時,為抑制通貨膨脹,台灣 “中央銀行” 採取了比較激烈的利率政策。第一次石油危機時,台灣 “中央銀行” 的再貼現率從1972年7月的8. 5%逐步提高到1974年1月的14%。在第二次石油危機後,再貼現率由1979年5月的8. 25%逐步提高到1981年6月的13. 25%,其後又先後16次下調對銀行的貼現利率。1989年,台灣 “中央銀行” 為執行緊縮貨幣政策,於4月1日和8月23日兩度調高再貼現率及短期融通利率,共上調了3至3. 25個百分點。1991年7月至1992年1月,為執行寬鬆的貨幣政策以刺激經濟成長,台灣 “中央銀行”連續5次調低再貼現率。其後曾於1992年5月上調再貼現率,以穩定物價; 1992年10月,為提高投資意願,台灣 “中央銀行”再度調低再貼現率。

概括起來,台灣 “中央銀行” 利率政策的運用可分為兩個階段。在1989年7月銀行利率完全自由化以前,台灣 “中央銀行”不但制定對銀行各項貼放利率,而且核定調整銀行存款利率。在這一時期,銀行存放利率是由官方制訂的,屬於執行貨幣政策的直接工具。1989年7月,修訂後的台灣 “銀行法” 刪除了有關利率管制及核定的條文,此後,銀行利率完全自由化,當局執行利率政策是通過台灣 “中央銀行”調整貼放利率,通過減少 (或增加) 銀行的借入資金成本,從而增 (減) 台灣 “中央銀行” 融通資金的數量,以間接方式調節銀行的信貸能力及利率水平。台灣所執行的利率政策屬於間接指導或非直接管制貨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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