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讓信用狀

可轉讓信用狀是指受益人有權指示通知行或議付行,把開具匯票的權利一次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另一個或一個以上的人使用。受讓人稱為第二受益人。

按照資本主義國家的所謂國際慣例解釋,“可以轉讓”與“可分割”以及所謂“可分開”,“可轉戶”和“可轉移”,都是同義詞。只要可轉讓的信用證同時規定允許分批裝運,它就是可以分割的。但是有的國家卻認為,可轉讓的信用證如未註明可分割的,則視作禁止分割,雖然從另一方面看,可分割的信用證必然是可以轉讓的。因此,如果需要轉讓給兩個或更多的人,要在信用狀內載有“可將信用狀金額的全部或一部分轉讓給他人”的字樣。
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即可以在受益人本國轉讓,也可以轉讓給另一國家的第二受益人。信用證經轉讓後,即由第二受益人辦理交貨,但原證的交貨人仍須負買賣契約上賣方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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