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變期間

可變期間又稱“指定期間”。人民法院依照職權對進行某些訴訟行為所指定的期限。例如:法院指定案件延期審理的日期等。特點:人民法院不但有權決定期間的長短,而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延長、縮短或者取消原來指定的期間。

要注意三點問題:(1)指定期間要明確、具體,以便於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遵照執行。(2)指定期間應當從實際出發,要充分考慮法院和當事人能否在指定期間內完成訴訟行為,同時又不致於拖延訴訟,影響結案。一般來說,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不要輕易變更,以免影響人民法院執行法律的嚴肅性。(3)法院不能超越指定期間的範圍,隨意指定;特別對法定期間,法院無權變更,否則就會造成不良後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