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available-for-sale securities,AFS securities)是指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持有至到期投資以外的其他的債權證券和權益證券。企業購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目的是獲取利息、股利或市價增值。對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也不會像對交易性金融資產那樣積極管理。如果企業打算在一年內或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賣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那么就應該將這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歸為短期投資;如果企業不打算在一年內或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賣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那么就應該將它們歸為長期投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 外文名:Available for sale financial assets
  • 類別:資產
  • 例如:股票、債券和基金等
含義,分類,會計核算,注意事項,會計處理原則,一般會計分錄,

含義

本科目核算企業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價值,包括劃分為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資、債券投資等金融資產。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應在本科目設定“減值準備”明細科目進行核算,也可以單獨設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科目進行核算。

分類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分類:
1、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
例如:股票
2、可供出售債券工具投資
例如:債券

會計核算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會計核算:
一、日常核算科目
本科目應當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類別或品種進行明細核算。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有類似之處,但也有不同。具體而言:⑴初始確認時,都應按公允價值計量,但對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相關交易費用應計入初始入賬金額;⑵資產負債表日,都應按公允價值計量,但對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不是計入當期損益,而通常應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注意事項

企業在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進行會計處理時,還應注意以下方面:
1、企業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應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或現金股利,應當計入投資收益。資產負債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的減值損失,應計入當期損益;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則其形成的匯兌差額也應計入當期損益。採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利息,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可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現金股利,應當在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股利時計入當期損益。
3、處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應將取得的價款與該金融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投資損益;同時,將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對應處置部分的金額轉出,計入投資損益。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與長期股權投資相互轉換的會計處理
1、因追加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轉換為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在原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股權的基礎上追加投資,從而形成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或實施共同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時,公允價值計量轉為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成本為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新增投資成本之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轉換日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以及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都計入改按權益法核算當期的投資收益。 
2、因追加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轉換為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因追加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股權轉換為具有控制權的長期股權投資,公允價值計量轉為成本法核算。轉換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加上新增投資成本之和,作為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的初始投資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轉換日的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以及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都計入改按成本法核算當期的投資收益。
3、因處置投資,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轉換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因處置部分股權投資而喪失了對被投資單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時,應將剩餘股權投資轉換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隨之權益法核算轉為公允價值計量。剩餘投資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以及原股權投資按權益法確認的其他綜合收益,一併計入終止採用權益法核算當期的投資收益。
4、因處置投資,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轉換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投資方因處置部分股權投資等原因喪失了對被投資單位的控制,也不能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剩餘股權應當轉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隨之成本法核算轉為公允價值計量。剩餘股權轉換日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減值損失的計量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即使該金融資產沒有終止確認,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因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應當予以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該轉出的累計損失,等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攤余金額、當前公允價值和原已計入損益的減值損失後的餘額。
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發生減值時,應當將該權益工具投資或衍生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與按照類似金融資產當時市場收益率對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確定的現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與該權益工具掛鈎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也應當採用類似的方法確認減值損失。
2、對於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債務工具,在隨後的會計期間公允價值已上升且客觀上與確認原減值損失確認後發生的事項有關的,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
3、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通過損益轉回。另外,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或與該權益工具掛鈎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轉回。

會計處理原則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以公允價值加上交易費用構成其入賬成本,並以公允價值口徑進行後續計量。
2、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減值損失和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外,應當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其他綜合收益),在該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
3、可供出售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財務費用)。可供出售外幣非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應當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其他綜合收益)。
4、採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利息,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等);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的現金股利,應當在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股利時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等)。

一般會計分錄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一般會計分錄:
1、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
如果是股權投資則分錄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買價-已宣告未發放的股利+交易費用)
貸:銀行存款
如果是債券投資則此分錄調整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面值)
--應計利息
--利息調整(溢價時)
貸:銀行存款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折價時)
2、可供出售債券的利息計提
同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核算,只需替換總賬科目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3、資產負債表日,按公允價值調整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價值:
(1)如果是股權投資
期末公允價值高於此時的賬面價值時: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其他綜合收益
期末公允價值低於此時的賬面價值時:
反之即可。
(2)如果是債券投資
①期末公允價值高於攤余成本時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其他綜合收益
如果是低於則反之。
②需特別注意的是,此公允價值的調整不影響每期利息收益的計算,即每期利息收益始終用期初攤余成本乘以當初的內含報酬率來測算。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的一般處理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反衝時: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資產減值損失
如果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為股票等權益工具投資的(不含在活躍市場上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其他綜合收益
5、將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
見金融資產重分類的講解
6、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
(1)如果是債券投資
借:銀行存款
其他綜合收益(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調整額可能列借方也可能列貸方)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公允價值變動(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調整額可能列貸方也可能列借方)
--利息調整
--應計利息
投資收益(倒擠額,可能借方也可能貸方。)
(2)如果是股權投資
借:銀行存款
其他綜合收益(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調整額可能列借方也可能列貸方)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公允價值變動(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調整額可能列貸方也可能列借方)
投資收益(倒擠額,可能借方也可能貸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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