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迴避制度

古代迴避制度

任官迴避制度草創於西漢時期。雄才大略的漢武帝劉徹,以其深邃的政治洞察力,敏銳地意識到了異地為官對維護中央集權,對防止裙帶關係滋生、抑制盤根錯節的地方勢力的重要意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古代迴避制度
  • 起源東漢桓帝時期
  • 發展:宋代被細化為籍貫迴避
  • 頂峰:明清時期的迴避制度更加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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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

1.東漢桓帝時期,中國第一個關於任官迴避的成文法規“三互法”正式出台,就是“婚姻之家”和“兩州之士”不得“對相監臨”。以東漢官吏史弼為例,他本應出任山陽太守,但是他的妻子娘家,恰好在山陽轄內,於是史弼上書自陳應迴避,被調任為平原相。

發展

2.宋代被細化為籍貫迴避、親屬迴避、職務迴避以及科舉迴避四類。
(1)親屬迴避的範圍,比之東漢時期的姻親迴避有所擴大。位極人臣的中央大員,他們的子孫不得在京畿地區任要職。有大功以上的親屬關係的,如祖父和孫子,不能在同一部門工作。
(2)職務迴避則是指中央大員的親屬,不得擔任監察官和諫官。古人講究“百善孝為先”。言官與諫官因職責所在,難免會對朝廷施政進行彈劾。如果出現卑親屬彈劾尊親屬的情形,必然與禮不合。
(3)科舉迴避是科舉取士的必然結果。科舉是寒門儒生通向仕途的華山路,因其意義重大,歷史上的科場舞弊案層出不窮。為了保證科舉的公正性,唐開元時代起,凡有與考官有親故關係的考生,都必須迴避他地,另行考試。到了宋代,“鐘鼎之家”的子弟們在科舉考試後,必須再加試一場,以示公允。

頂峰

3.明清時期的迴避制度更加嚴格。明朝規定“南人官北,北人官南”,只要想做官,就只能穿越半箇中國。清朝法律略有緩和,只規定不得本省為官。一旦為官,便要拿著身份證明,到五百里之外的地方上任,稱為“避籍”。這種避籍也存在一些問題。官員遠赴他鄉,異地為官,對於任職地的風俗很難事先了解,也可能會出現語言不通的現象,官吏治理必然存在困難。然而通過這樣的辦法,使官吏孑然一身,在轄地舉目無親,避免過多的社會關係造出人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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