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禁制人士投票罪

受禁制人士投票罪,是指知悉自己根據法律的規定已遭禁止在選舉中投窠或喪失投票資格或無權投票而投票的行為,或者知悉其他人士根據法律的規定已遭禁止在選舉中投票或喪失投票資格或無‘權投票而誘使或促成其投票的行為。香港《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規定的一種犯罪。該條例規定,受禁制人士投票的違法行為一經簡易程式審訊定罪,可被判罰款500元及監禁3個月;一經公訴定罪,可被判罰款2000元及監禁6個月。受禁制人士投票行為構成犯罪的,並在定罪之日起七年內,喪失登記為選民或在任何選舉中投票的資格。

受刑人調査與分類制,是指西方行刑制度之一。首先對罪犯的各種狀況進行調查和診斷,然後根據一定的目的和標準,予以分別歸類,並給予不同處遇的行刑制度。旨在實現行刑的個別化,收取更佳的矯治效果。該制度要求成立由各方面專家和刑務人員共同組成的專家委員會,對罪犯的身心狀況和改造要求進行調査、診斷並提供個別化的矯治方案。在具體使用上常與累進處遏制相輔為用,故又常被稱為橫向的累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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