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優撫

取消優撫,優撫對象被判處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通緝,對其取消撫恤和優待。取消撫恤按照1988年7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布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執行。凡應被取消撫恤者,由部隊師以上政治機關通知其原籍縣(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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