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拐志願者行動準則

拐賣是我們每個人都會深惡痛絕的事,打拐也是我們應盡的義務,可隨意打拐傷害的不僅僅是受誣陷的人的身心,還浪費了社會資源,可是打拐又不能放任自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反拐志願者行動準則
  • 外文名:Anti-trafficking volunteer action guidelines
  • 性質:執行標準
  • 適用範圍:反拐志願者
引發事件,事件評論,準則條款,相關新聞報導,

引發事件

編者按:2011年6月1日下午,一網友在瀋陽開往北京的火車上,懷疑一孩子系拐賣,通過微博報警。警方盤問核查後,發現是一場誤會。該事件引發了思考和辯論,有人認為舉報者魯莽,導致他人無辜遭遇盤問,權益受損。
我們歡迎對打拐各有意見,但更重要的是:我們不能只有辯論,我們需要達成共識,形成打拐行動的有效規範和指引,形成切實行動力和改變。
所以,我們特意委託長期參與打拐工作的北京律師張志偉先生製作一份《反拐志願者行動準則》,意在拋磚引玉——我們期盼中國法律界、知識界、警方和民間打拐等各方關注這份準則,一起來討論、修改,補充,最後能幫助我們實現儘量少傷及無辜的有效打拐。

事件評論

@新京報:【京報評論】在微博上積極宣傳打拐的媒體人@鄧飛,遇到舉報出錯的尷尬事而備受批評(詳見昨日本報A16版)。我們不能因為烏龍事件,就否定“微博打拐”,否定公民行動的正面意義。有句名言叫“自由的代價是永遠警惕”,打擊拐賣兒童這種危害極大的犯罪,公民應容忍相應的不便。
【北京青年報:網友微博打拐原是虛驚一場 孩子親生父母表示大度和理解】記者了解到,他們也曾看到過全國都在開展的打拐行動,對此他們理解。謝謝這對夫婦,也呼籲同學們下一次舉報務必多些核實,提高舉報質量,我們也更多採用私信警方,既迅速有力,又努力避免傷及無辜。
@湘妹99:微博打拐“誤抓”應成為兒童保護的常態(北京青年報 今日社評) 保護兒童和其他弱者,需要整個社會都具有“管閒事”的熱情和責任感。在公共責任意識完善的社會裡,被看作“誤抓”的這類事情,其實恰恰是保護和執法的常態。

準則條款

反 拐 志 願 者 行 動 準 則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條 為維護反拐志願者的聲譽,全面提高反拐志願者隊伍的救助技能和道德水準,規範志願行為,保障志願者切實履行對社會和公眾所承擔的使命和責任,幫助更多的被拐兒童、流浪乞討兒童回歸家庭特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志願者參與反拐活動應當接受司法機關、相關行政機關和社會公眾的指導與監督。
第二章 概念
第一條本準則所稱志願者是指不為物質報酬,基於良知、信念和責任,志願參加反拐行動,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志願者應當年滿十八周歲,具備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自願參加反拐行動;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反拐是指反對拐賣兒童、拐騙兒童、強迫兒童乞討以及組織兒童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志願行動。
第三章 基本原則
第一條 志願者應當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項法律,維護國家穩定與社會正義;
第二條 志願者應當維護國家形象,捍衛國家主權,尊重民族習慣;
第三條 志願者應當主動學習相關法律知識和反拐常識,誠實守信,樂於奉獻、勤勉盡責地開展公益行動;
第四條 志願者應當自重並尊重他人,保障他人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五條 志願者應當珍視和維護志願者的形象和聲譽,模範遵守社會公德,注重個人品行和道德修養,不得向被救助對象收取費用或從事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七條 志願者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志願者組織制定的其它規定。
第四章 志願行動
第一條 預防(宣傳)
1.善於總結和學習反拐技能、防拐常識,言傳身教、身體力行,努力提高自身及家人防拐反拐能力;
2.通過帶動和宣傳,引導身邊的親人、同事和朋友提高警惕,關愛兒童,增強防拐意識;
3.積極號召民眾參加當地政府、司法機關及反拐志願者組織開展的反拐宣傳和防拐演習活動;
4.為反拐工作建言獻策,支持地方政府整合廣播、電視、網路及手機等社會資源,建立兒童失蹤快速查找機制;
5.倡導男女平等,通過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教育並引導民眾摒棄重男輕女、養兒防老、多子多福的傳統觀念。
第二條 舉報
1.在街頭、車站等公共場所發現乞討兒童,應當仔細觀察乞討兒童的神態、表情以及幕後控制人的相貌和行為特徵,並及時撥打110報警。志願者在保證自身安全和不驚動幕後控制人的情況下,可以對乞討兒童和幕後控制人進行拍照。公安人員到達現場後,志願者應當向其亮明志願者身份,積極配合警方開展指認、作證、取證工作。志願者在配合公安機關完成相應工作,離開公安機關時,應當記錄辦案機關的聯繫方式和辦案人員的姓名、警號,以備後續跟蹤了解案件進展情況;
2. 如果發現以非法獲利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介紹、接送、中轉兒童,或者偷盜嬰幼兒的行為,志願者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發現破獲拐賣犯罪案件的線索或證據應及時向公安機關提交。發現親人、同事、朋友有從事拐賣犯罪的,可以告知其有關拐賣犯罪的法律規定,勸其自首,爭取寬大處理,如果其不聽勸告,且有畏罪潛逃的可能,志願者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
3.親人、同事、朋友中有通過非正常渠道私下收養兒童的,志願者應當向其說明相關法律規定,以及由此可能產生的不利後果,盡力勸阻其行為,告知其通過民政部門辦理兒童收養手續。如果發現他人收買來歷不明兒童、疑似被拐賣兒童,志願者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
4.如果發現有網民通過網路聊天或者社區、論壇等網路交流形式從事非法收養或買賣兒童的行為,在固定相關證據並做認真觀察分析之後,確認其有拐賣犯罪嫌疑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
5.公安機關及其辦案人員辦理案件,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辦理拐賣案件過程中有瀆職、不作為、不嚴格執法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志願者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
第三條 救助
1.發現街頭流浪兒童,志願者應給予力所能及的幫助,詢問其流浪原因、監護人聯繫方式、家庭地址和生存狀況,具備條件的直接幫助其回歸家庭。無法與其監護人取得聯繫的,應當向當地民政部門報告或護送其前往最近的救助機構進行安置;
2.懷疑自己曾被拐賣,希望尋找親生父母的,志願者應當詳細了解其被拐賣的細節、對親生父母家庭的記憶以及其與養父母的相處情況,通過公安機關或者反拐志願者組織幫助其尋找親生父母;
3.對於失蹤兒童家庭,志願者可以給予必要的物質幫助和精神安慰,為其尋親提供必要的協助,向其宣講有關拐賣犯罪法律規定以及兒童失蹤須以刑事案件立案偵查、拐賣犯罪應成立特偵組、公安機關可為其免費採集血樣輸入國家打拐DNA資料庫的國家政策,指導其配合公安機關通過有效途徑和合法方式尋找親人;
4.對於沒有按照公安部要求立案的兒童失蹤案件,志願者可以協助被拐兒童或失蹤兒童家長前往拐賣犯罪發生地(包括拐出地、中轉地、拐入地以及拐賣活動的途經地)的公安機關報案,並免費提取血樣輸入國家打拐DNA資料庫;
5.志願者可以直接資助貧困的拐賣犯罪受害者,也可以通過慈善組織進行捐助及獎勵拐賣犯罪舉報者和對拐賣案件偵破有功人員。
本準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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