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應性精神病與法律

反應性精神病與法律由急劇或持久的精神刺激而引起的精神異常者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反應性精神病又名心因性精神病,發病的直接原因是精神刺激,剌激因素可以是使病人遭受沉重打擊的意外事件,也可以是持久的內心矛盾與情感負擔。本病特點是起病時間與精神刺激緊密相聯,症狀反映精神刺激的內容,病程長短與精神刺激持續時間相關,病癒取決於精神刺激的消除。有病年齡多在20〜40歲之間,女性較男性多見。根據起病形式可分為急性和慢性兩類。臨床主要表現為意識模糊狀態、抑鬱狀態、偏執狀態和幻覺狀態。

預後良好,不遺留精神衰退,也很少復發。反應性精神病涉及的法律問題較多,病人不僅在發病期間因精神症狀的影響而導致各種刑事案件,而且在案發後的拘留、審判和服刑期間也可發生反應性精神病。此外,因反應性精神病由精神刺激直接引起,所以給別人造成精神刺激的當事人也可涉及刑事或民事問題而被起訴。對此進行司法鑑定時,應依據實施犯罪行為的精神狀態評定其責任能力,還必須按精神症狀的性質和程度區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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