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事員

清末各省督撫衙門辦事人員。據《清朝續文獻通考· 職官》載, 自光緒三十三年(1907)奏準《各省官制通則》以後,各省督撫衙門可以設立若干幕職,佐理文牘,分科治事。一般均設有吏科、交涉科、民科、度支科、禮科、學科、軍政科、法科、農工商科、郵傳科等。

清末各省督撫衙門辦事人員。據《清朝續文獻通考· 職官》載, 自光緒三十三年(1907)奏準《各省官制通則》以後,各省督撫衙門可以設立若干幕職,佐理文牘,分科治事。一般均設有吏科、交涉科、民科、度支科、禮科、學科、軍政科、法科、農工商科、郵傳科等。所設各科內,均可設參事員一人, “承督撫之命,就所主管之事務,掌理各項文牘”。惟各科事有繁簡,各督撫衙門不必備設,可酌量合併配置,也可以參事員一人兼三科以下之事務。但都不作為官缺,可作為臨時性差使,由督撫自行徵辟。不必拘定其原來的官階大小,每年將其銜名及到差年月,分別奏咨存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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