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產地證明

原產地證明

原產地證明(Certificate of Origin)是用以證明貨物原產地或 製造地,是進口國 海關 計徵稅率的依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原產地證明
  • 外文名:Certificate of Origin
  • 屬性:證明商品原產地的一種證明檔案
  • 特點: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
證明書,作用,申請,三大特性,類型,一般原產地證,普通產地證,普惠制產地證,紡織品,

證明書

原產地證明書介紹
簡介
中文名:原產地證書
英文名:CERTIFICATE OF ORIGIN
原產地證書的定義:
原產地證明書是證明商品原產地,即貨物的生產或製造地的一種證明檔案,是商品進入國際貿易領域的“經濟國籍”,是進口國對貨物進行確定稅率待遇,貿易統計,實行數量限制(如配額、許可證等)和控制從特定國家進口(如反傾銷稅、反補貼稅)的主要依據之一。

作用

原產地證明書(CERTIFICATE OF ORIGIN)是出口商應進口商要求而提供的、由公證機構、政府或出口商出具的證明貨物原產地或製造地的一種證明檔案。原產地證書是貿易關係人交接貨物、結算貨款、索賠理賠、進口國通關驗收、徵收關稅的有效憑證,它還是出口國享受配額待遇、進口國對不同出口國實行不同貿易政策的憑證。

申請

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企業最遲於貨物報關出運前三天向簽證機構申請辦理原產地證書,並嚴格按照簽證機構的要求,真實、完整、正確地填寫以下材料:
1 填寫好的產地證內容格式檔案
2 出口貨物商業發票;
3 原產地證書的內容
⑴ 進出口商的名稱及地址;
⑵運輸方式及航線;
⑶商品嘜頭和編號;
⑷商品名稱、數量和重量;
⑸證明文字等。
申請
⑴產地證書的編號(CERTIFICATE NO。)
此欄不得留空,否則證書無效。
⑵出口方(EXPORTER)
填寫出口公司的詳細地址、名稱和國家(地區)名。若經其他國家或地區,需填寫進口商名稱時,可在出口商後面填英文VIA,然後再填寫轉口商名稱、地址和國家。
⑶收貨方(CONSIGNEE)
填寫最終收貨人名稱、地址和國家(地區)名。通常是外貿契約中的買方或信用證上規定的提單通知人。如信用證規定所有單證收貨人一欄留空,在這種情況下,此欄應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但此欄不得留空。若需填寫轉口商名稱時,可在收貨人後面加填英文VIA,然後再寫轉口商名稱、地址、國家。
⑷運輸方式和路線(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填寫裝運港和目的港、運輸方式。若經轉運,還應註明轉運地。
例如:通過海運,由上海港經香港轉運至漢堡港,應填為:FROM SHANGHAI TO HAMBURG BY VESSEL VIA HONGKONG。
⑸目的地國家(地區)(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
填寫目的地國家(地區)。一般應與最終收貨人或最終目的港(地)國別相一致,不能填寫中間商國家名稱。
⑹簽證機構用欄(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
由簽證機構在簽發後發證、補發證書或加注其他聲明時使用。證書申領單位應將此欄留空。一般情況下,該欄不填。
⑺運輸標誌(MARKS AND NUMBERS)
填寫嘜頭。應按信用證、契約及發票上所列嘜頭填寫完整圖案、文字標記及包裝號碼,不可簡單填寫“按照發票”(AS PER INVOICE NUMBER)或者“按照提單”(AS PEER B/L NUMBER)。貨物如無嘜頭,應填寫“無嘜頭”(NO MARK)字樣。此欄不得空留,如嘜頭多,本欄目填寫不夠,可填寫在第7、8、9欄內的空白處,如還是不夠,可用附頁填寫。
⑻商品描述、包裝數量及種類(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
填寫商品描述及包裝數量。商品名稱要填寫具體名稱,不得用概括性表述,例如服裝、食品(GARMENT、FOOD)等。包裝數量及種類要按具體單位填寫,應與信用證及其他單據嚴格一致。包裝數量應在阿拉伯數字後加注英文表述。如貨物為散裝,在商品名稱後加注“散裝”(IN BULK)字樣。有時信用證要求在所有單據上加注契約號碼、信用證號等,可加注在此欄內。本欄的末行要打上表示結束的符號(**************),以防加添內容。
⑼商品編碼(H。S。CODE)
此欄要求填寫HS編碼,應與報關單一致。若同一證書包含有幾種商品,則應將相應的稅目號全部填寫。此欄不得空留。否則證書無效。
⑽數量(QUANTITY)
此欄要求填寫出口貨物的數量及商品的計量單位。如果只有毛重時,則需填“G.W.”。
⑾發票號碼及日期(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
填寫商業發票號碼及日期。此欄不得空留,否則證書無效。為避免對月份、日期的誤解,月份一律用英文表述,如2004年3月15日,則為: MARCH。15,2004。
⑿出口方聲明(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填寫出口人的名稱、申報地點及日期,由已在簽證機構註冊的人員簽名並加蓋有中英文的印章。
⒀由簽證機構簽字、蓋章(CERTIFICATION)
填寫簽證地點、日期。 簽證機構簽證人經審核後在此欄(正本)簽名,並蓋簽證印章。
原產地證書的更改或重發
對簽證機構已簽發的原產地證書,當申請單位需要更改其內容時,申請單位應書面申明理由,提交已更改的產地證,並退回原證書正本。
對簽證機構已簽發的原產地證明書遺失或損毀,申請單位應書面說明遺失或損毀的原因,提交重新填制的產地證書副本或複印件。

三大特性

真實性是原產地證明的核心
不能體現真實和反映事物本來面目的任何證明都是偽證。如果由於明同樣如此。因此, 證明行為人, 不管是法人還是自然人, 公正是確保證明結論真實可靠的基礎。
合法性是原產地證明有用的基本條件
貨物原產地證明書在國際貿易中能否起到居間證明、舉證作用以及通關入境和享受市場準入等相關作用, 主要取決於證書是否合法, 簽證機構法律地位是否明確等。同時, 也取決於簽證行為人的簽證程式是否完整, 依據是否明確, 諸如與有關鑑定的標準、國際貿易慣例、公約、規則等是否相符, 都是導致證書是否合法的因素。因此, 就貨物原產地證明的合法性而言, 應注意: ( 1 ) 簽證機構的法律地位是確立的; ( 2 ) 簽證行為是準確和規範的; ( 3 ) 證明事實的依據是確鑿的。那種認為“原產地證明的認受性並不取決於簽發方, 而是取決於要求方即進口方”說法, 顯然有失偏頗。
準確性是原產地證明的靈魂
貨物原產地證明和其他鑑定業務一樣都應親自實踐,以確保證明結論的準確。為此簽證行為人應:
( 1 ) 對貨物原產地的鑑定程式是準確和規範的。按照簽證程式的基本要求, 完成簽證程式。諸如標識、標誌、牌號、產品說明書、中性包裝貨物的流通動態以及原產地規則的掌握和運用等等, 都必須是規範、有序的。
( 2 ) 用以檢測貨物質量和品味的儀器設備、器具、試劑和環境等必須符合檢驗、鑑定依據規定的技術條件和應達到的精度。
( 3 ) 對證明貨物原產地結論所依據的材料必須進行客觀、周密的調查了解, 分析研究, 做到立論有據, 結論準確。

類型

原產地明書根據簽發對象不同,一般有三大類:第一類是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第二類是一般原產地證明書;第三類是某些專業性原產地證明書。

一般原產地證

一般原產地證的定義
一般原產地證,即我們常說的CO(CERTIFICATE OF ORIGIN),是原產地證的一種,其是用以證明有關出口貨物生產地、製造地的一種證明檔案,是在國際貿易行為中證明貨物 “原籍”的證書。在特定情況下進口國據此對進口貨物給予不同的關稅待遇,具有重要意義。
在我國,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規定的出口產品均可申請辦理一般原產地證明書。
辦理原產地證的註冊登記須知
1.填寫《申請一般原產地證明書註冊登記表》;
2.提交:企業營業執照有效複印件及
中資企業:進出口經營權資格證書/登記證有效複印件
外資企業:批准證書有效複印件
3.進行資格審核合格後,予以編號、登記、發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明書註冊登記證》。
一般原產地證的作用
在國際貿易中,世界各國根據各自的對外貿易政策,普遍實行進口貿易管制,對進口商品實施差別關稅和數量限制,並由海關執行統計。進口國要求出口國出具貨物的原產地證明,已成為國際慣例,因此一般原產地是進行國際貿易的一項重要證明檔案,歸納起來,具有以下幾方面的作用:
(1)確定產品關稅待遇,提高市場競爭力的重要工具;
現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從不同國家進口的商品,均使用不同的稅率,而關稅方面的差別待遇是根據貨物的原產地決定的,一般原產地則是各國海關據以徵收關稅和實施差別待遇的有效憑證。
如在進口國與出口國的政府之間定有關稅協定,用條約形式規定了協定稅率(AGREED CUSTOMS RATE),或兩國之間條約上規定了最惠國條款(MOST FAVORED NATION CLAUSE),買方往往要求賣方提供有效的產地證明書來證明進口貨物的原產地確係締約國才能獲得相應的稅率待遇。
(2)證明產品內在品質或結匯的依據
在國際貿易中,一般原產地還起到證明商品內在品質、提高商品競爭力的作用。如在國際市場上持有中國原產地證的絲綢比持有其他不產絲綢國家產地證的絲綢更能賣好價。此外,產地證有時還是貿易雙方進行交接、結匯的必備單據。如買方在申請開信用證(L/C)時常要求提供一般原產地以確保其自身利益,銀行也常以產地證作為信用證(L/C)是否解付的重要憑證。
(3)進行貿易統計的依據
各國海關都承擔對進出口貨物進行統計的職責,原產地證則是海關籍以對進口貨物進行統計的重要依據。
進入九十年代,國際貿易保護主義有所抬頭,非關稅壁壘形勢日益嚴重,數量設限、反傾銷等貿易磨擦不時出現,作好一般原產地簽發工作對維護我國產品在國際貿易中的利益,緩解我國與有關國家的貿易磨擦具有重要作用。
(4)貨物進口國實行有差別的數量控制,進行貿易管理的工具
世界各國根據其貿易政策,為保護本國工業生產和國際貿易競爭需要,往往對某些貨物實行限制,制定一些進口貨物數量控制措施,例如:進口配額、許可證制度、反傾銷、反補貼制度。為實行這些控制制度,首先需確定進口的貨物是來自哪個國家,然後確定這批貨物是否受到進口數量限制,是否需持有進口許可證,是否要衝銷配額及徵收反傾銷、反補貼稅……產地證也就成為實施這些制度的重要工具。

普通產地證

用以證明貨物的生產國別,進口國海關憑以核定應徵收的稅率。在我國,普通產地證可由出口商自行簽發,或由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簽發,或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簽發。實際業務中,應根據買賣契約或信用證的規定,提交相應的產地證。在繕制產地證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原產地規則》及其他規定辦理。

普惠制產地證

目前給予我國普惠制待遇的有澳大利亞、紐西蘭、日本、加拿大、挪威、瑞士、俄羅斯及歐盟15國,以及部分東歐國家。凡是向給惠國出口受惠商品,均須提供普惠制產地證,才能享受關稅減免的優惠,所以不管對方是否要求提供這種產地證,我出口商均應主動提交。普惠制產地證的書面格式名稱為格式A(Form A)。但對新西 蘭還須提供格式59A(Form 59A),對澳大利亞不用任何格式,只須在商業發票上加注有關聲明文句。在我國,普國惠制產地證由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簽發。

紡織品

對歐盟國家出口紡織品,需提交該產地證。該證是進口國 海關 控制配額的依據。在我國,該證由地方外經貿委(廳)頒發。GSP產地證是取得關稅優惠,而紡織品產地證是取得配額的證明。對歐盟出口有關產品時,需同時提交兩種產地證。
對美國出口的原產地聲明書
凡屬對美國出口的配額商品,如紡織品等,應由出口商填寫原產地聲明書。有三種格式(l)格式A:單一國家聲明書(Single Country Declaration),聲明商品產地只有一個國家(2)格式B:多國家產地聲明書(Multiple Country Declaration),聲明商品的原材料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生產的;(3)格式C:非多種纖維紡織品聲明書,亦稱否定聲明書(Negative Declaration),凡紡織品的主要價值或主要重量屬於麻或絲的原料或含羊毛量不超過17%,則可填用此格式,以說明該類商品為非配額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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