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因素防護原則

危險因素防護原則是指從防護原理出發的預防事故原則。它分為10項具體原則。(1)消滅潛在危險的原則面向科學進步消除人周圍環境中的危險和有害因素,從而保證最大可能的安全。(2)降低潛在危險因素數值的原則這一原則保證提高安全水平,但不能達到最大限度地防護危險因素,套用這一原則,以獲得折衷的解決辦法,即把危險降到最低的數值。(3)距離防護原則生產中的危險和有害因素的作用,依照與距離有關的某種規律而減弱。許多因素的這一性質可以很有效地加以運用。例如對放射性等致電離輻射的防護,噪聲的防護等均可套用距離防護的原則來減弱其危害。採取自動化和遙控,使操作人員遠離作業地點,以實現生產設備高度_動化,這是今後的方向。

(4)時間防護原則這一原則是使人處在危險和有害因素作用的環境中的時間縮短至安全即限度之內。(5)禁止原則這一原則是在危險和有害作用的範圍內設定屏障,以保障人的防護。屏障分為機械的、光電的、吸收的(如鉛板吸收放射線)等。(6)堅固原則這個原則是與以安全為目的,提高結構強度相聯繫的,通常稱之為強度安全係數。例如起重運輸的鋼絲繩,堅固性防爆的電機外殼等。(7)薄弱環節原則與上述原則相反,利用薄弱的元件,當它們在危險因_未達到危險值之前已預先破壞,例如保險絲、安全閥等。(8)不予接近的原則這一原則是使人不能落入危險和有害因素作用的地帶,或者在人操作的地帶中消除危險和有害因素,例如安全柵欄等。(9)閉鎖原則這一原則是以某種方法保證一些元件強制發生互相作用,以保證安全操作。例如防爆電器設備,當防爆性能破壞時則自動斷電;提升罐籠,安全門不關閉就不能合閘開啟等等。(10)取代操作人員的原則在不能消除危險和有害因素的條件下,為擺脫不安全因素對操作工人的危害.可用機器人或自動控制器來代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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