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第安人遷移法》(Indian Removal Act),是美國政府的印第安人遷移政策的一部分,於1830年5月28日由安德魯·傑克遜總統簽署為法案,法案授予聯邦政府權力,將印第安人從密西西比河以東遷移至密西西比河以西的“印第安領地”(Indian Territory),領地位於現今俄克拉何馬州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印第安人遷移法
- 外文名:Indian Removal Act
- 時間 :1830年5月28
- 簽署者:安德魯·傑克遜總統
- 規定:授權聯邦政府印第安人從密西西比河以東遷至以西的“印第安領地”
- 簡介:美國政府的印第安人遷移政策的一部分
背景,支持與反對,投票,法案實行,喬克托人(Choctaw),切羅基人(Cherokee),塞米諾爾人(Seminole),馬賽科吉人 (Creek),契卡索人(Chickasaw),結果,
背景
在19世紀早期,美國政府開始有系統地將美洲印第安部落從東南部遷出。美國東南部的契卡索人(Chickasaw),喬克托人(Choctaw),克里克人(Creek),塞米諾爾人(Seminole)和原切羅基人(Cherokee)建立了自治國家。
這種文化適應最初是由喬治·華盛頓提出的,到19世紀初,切羅基人和喬克托人已經很好地適應了這種文化。為了融入美國文化,印第安人被鼓勵 “皈依基督教;學會說英語; 採用歐洲式的經濟做法,例如土地和其他財產的個人所有權 (在某些情況下包括非洲奴隸的所有權)。托馬斯·傑斐遜的政策與華盛頓的主張相呼應。安德魯·傑克遜尋求重新制定一項政治和軍事行動政策,以便將印第安人從這些土地上趕走,並努力制定一項印第安人遷移法案。
支持與反對
《遷移法》在南方得到了強烈的支持,特別是在喬治亞州。喬治亞州在1802年是美國最大的州,與切諾基發生了管轄權糾紛。傑克遜總統希望這次搬遷能解決喬治亞州的危機。除了五大文明部落,額外被影響的人包括懷安多特人、基卡普人、波塔瓦托米人、蕭尼人和德拉瓦人。
遷移法案引起了爭議。在此期間,許多美國人贊成通過該法案,但也有很多人反對。許多基督教傳教士都對此提出抗議,其中最著名的是傳教組織者耶利米·埃瓦特(Jeremiah Evarts)。在國會,新澤西州參議員西奧多·弗雷林胡森(Theodore Frelinghuysen)和田納西州議員戴維·克羅克特(Davy Crockett)反對該法案。只有經過國會激烈的辯論後,移民法才得以通過。
投票
1830年4月24日,參議院以28票對19票通過了“印第安人遷移法”。1830年5月26日,眾議院以101票對97票通過該法案。1830年5月18,,印第安人遷移法案由安德魯·傑克遜總統簽署成為法律。
法案實行
喬克托人(Choctaw)
1830年9月27日,喬克托人簽署了《舞兔克里克條約》(the Treaty of Dancing Rabbit Creek),並通過特許權,成為第一個被移除的美洲原住民部落。該協定是美國政府與土著之間簽署的最大的土地轉讓之一。根據該條約,喬克托簽署放棄他們剩餘的土地為密西西比地區的歐美定居點開放。
切羅基人(Cherokee)
雖然《印第安人驅逐法》允許部落自願遷移,但政府官員經常濫用。最著名的例子是《新埃科塔條約》(the Treaty of New Echota),該條約在1835年12月29日僅由二十個切諾基部落成員而非部落領導人組成的小派別進行談判和簽署。大多數切羅基人後來把1838年這個部落的被迫搬遷歸咎於他們和條約。估計有4,000名切羅基人在遷移中死亡。
塞米諾爾人(Seminole)
馬賽科吉人 (Creek)
在《傑克遜堡條約》和《華盛頓條約》(1826)之後,馬賽科吉人被限制在現今阿拉巴馬州中東部的一小塊土地上。1832年,印第安人遷移法案頒布後,克里克國家委員會簽署了《庫塞塔條約》(the Treaty of Cusseta),將密西西比河以東的剩餘土地割讓給美國,並接受遷往印第安人領土。在1834年的“眼淚之路”中,大多數馬賽科吉人被轉移到了印第安人的領地,儘管有些人還留了下來。
契卡索人(Chickasaw)
與其他交換土地的部落不同,契卡索人將從密西西比河以東的土地上獲得300萬美元的經濟補償。從先前被移走的喬克托地區購買土地,並支付53萬美元購買喬克托最西部的土地。。1837年到1838年,契卡索族的大部分人都搬走了。美國欠契卡索人的300萬美元將近30年未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