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多佐(美國大法官、法學家)

卡多佐(美國大法官、法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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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多佐全名班傑明·N·卡多佐,美國社會法學派大法官班傑明·N·卡多佐(1870—1938)是美國歷史上最偉大的法官之一,社會學法學的代表人物,被公認為全美最聰明的法學家。卡多佐是西班牙和葡萄牙猶太人的後裔,曾在哥倫比亞大學肄業,又在哥倫比亞法學院攻讀兩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卡多佐
  • 國籍美國
  • 出生日期:1870
  • 逝世日期:1938
  • 全名:班傑明·N·卡多佐
  • 性別:男
  • 曽讀大學哥倫比亞大學
  • 方法:邏輯推理
人物簡介,獨到觀點,哲學方法,歷史的方法,習慣的方法,社會學方法,個人成就,個人經歷,

人物簡介

卡多佐是西班牙和葡萄牙猶太人的後裔,曾在哥倫比亞大學肄業,又在哥倫比亞法學院攻讀兩年。1891年,他還未等到取得法學學位就獲得了律師資格,42歲任紐約州立法院法官,62歲時作為最高法院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法官的繼任人進入聯邦法院,在出色工作六年後不幸逝世。卡多佐自21歲獲得律師資格後就一直從事實務工作及法學教育,繼而又擔任法官,是美國歷史上當之無愧的偉大人物,為後世留下了許多精彩絕倫的判決詞。
卡多佐
卡多佐強調說,司法必須與社會現實相適應。在社會法學的影響下,他對司法過程進行了敏銳透徹的分析。他認為對司法過程意義認識的關鍵並不在其本身,而在於通過司法達到最良好的社會效果。要想通過司法活動取得預期的效果,關鍵在於法官選擇正確的司法方法。

獨到觀點

哲學方法

這是西方司法過程中最傳統的方法,亦稱邏輯推理。這種司法方法首先以法律為大前提,後以事實作為小前提,再運用形式邏輯的嚴格推理而得出判決結果,即西方人講的典型的三段論。

歷史的方法

即沿著歷史發展趨勢處理,卡多佐稱之為“進化論方法”。歷史方法,也稱判例的方法,卡多佐作了四點說明:①司法中運用判例與運用成文法規相比應該說是第二位的,其本身就是一種例外。②歷史的方法與邏輯的方法並不矛盾,而且通過歷史判例能更好地說明立法的邏輯。⑧歷史的方法對於解決立法中無明確規定的案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④為了法律的穩定,首先應堅持遵從法律的傳統原則。,“奉行先例應當是規則,而不應是例外。”但在遵奉先例明顯不符合正義感和社會福利的情況下,法官可以不受遵循先例這項規則的約束。他指出,確定性的需求,在某種程度上必須同進步的需求相協調。“在對過去的崇拜和現實的讚揚之間,人們可以找到一條安全之路”。
卡多佐卡多佐

習慣的方法

即沿著社會習慣處理,卡多佐稱之為“傳統的方法”。如果邏輯的方法和歷史方法都不能對案件作恰當的指引,習慣的方法就會取而代之。習慣包括社會生活習慣和司法習慣,司法習慣往往來自於社會生活習慣。卡多佐認為甚至法律中關於主體權利義務的精緻安排往往是來自習慣。總之,無數商業習慣及其它社會生活習慣都是法官在司法過程中不得不考慮的問題,有些甚至可以作為判決的可靠依據,或是作為檢驗判決是否正確的合理標準。

社會學方法

卡多佐說:“沿著公正、風尚和社會福利的幾條線,即按現今習俗道德去努力,這一點,我稱之為社會學方法”,並指出,這是今天和今後變得最重要的司法方法。法律的目的是實現社會的進步,體現社會的正義。而社會正義是——種多元的複雜的不斷變化的混合體,它包括社會道德、正義觀念、社會條件的變遷、公共政策的變化、社會利益的平衡、社會輿論的傾向等等。為了法律的實效,法官在判案中,絕對離不開對社會因素的考慮,而這種考慮的前提則決定於法官本人的學識水平、心理偏好等主觀因素。社會學方法對法律的認識採取一種或然的立場,即對法律的確定性內含表示疑義。評價法律的標準在於實效。可以說,只有將司法與社會實際需要緊密結合,才能體現司法的本質與目的。
卡多佐不僅使自己因擔任法官而出名,而且他那風格優雅、內容淋漓的著作,例如仍然有生命力的經典性的小冊子《司法過程的性質》(1921年出版),也為他贏得普遍的讚譽。卡多佐對法官職責的微妙作用也予以密切關注,並滲透在一些其他的越出法律範圍的著作內——《法律的成長》(1924)、《法律科學中的矛盾》(1928)及《法律與科學》(1921~1930)。

個人成就

1891年,他還未等到取得法學學位就獲得了律師資格,42歲任紐約州立法院法官,62歲時作為最高法院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法官的繼任人進入聯邦法院,在出色工作六年後不幸逝世。
卡多佐自21歲獲得律師資格後就一直從事實務工作及法學教育,繼而又擔任法官,是美國歷史上當之無愧的偉大人物,為後世留下了許多精彩絕倫的判決詞。
在卡多佐擔任紐約州最高法庭助理法官和首席法官的18年裡,他就取得了非常輝煌的成績,使這個法庭成為很可能是全美各州法庭中最繁忙、最有名的受理抗訴的州法庭。在他的言詞中體現了對現代問題與眾不同的觀點以及巧妙的表達風格,他對各種主題(侵權行為、契約、刑事)所持見解,是在努力使法律能適應工業技術進展時期社會中人民的需求,在處理麥克弗森訴別克汽車公司一案中,就很好地表達了他這一處理問題的方式。
早在20年代時,卡多佐就有機會成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但因受到塔夫脫總統所支持的人們的反對而與最高法院失之交臂。1932年1月15日,聯邦法院的霍姆斯法官因年事已高,健康狀況不佳提出辭職,芝加哥大學法學院的全體人員促請胡佛總統提名班傑明·N·卡多佐
享有威望的哈佛耶魯哥倫比亞大學等法律院校的校長們都提出了相類似的措施有力的請求,勞工和企業界的領袖們、自由主義人士與保守主義人士,司法自我約束的鼓吹者以及司法活動家,一致參與了這樣一種為提出一位最高法院候選人而發出的獨特的、一致的呼籲。1932年2月15日,卡多佐獲得總統提名,幾天后送到參議院時,未經唱票就立即一致通過了。

個人經歷

《紐約時報》準確地評論了那件事:“一項任命受到如此普遍的讚揚,這在最高法院的歷史上,即使不是前所未有的,也是極其罕見的。”儘管命運只允許他在最高法院的職位上任事六年多一點的時間,然而他被評為偉大人物卻完全當之無愧。那六年是最高法院歷史上最激動人心和爭端頻起的年月,而卡多佐做的比那個時期歷史所記錄的他扮演的角色做得更多,他以立法學家、哲學家、詩人和教師的文筆寫出了大量裁決意見,在憲法年鑑和歷史上沒有一個法官曾經在這樣短暫的年月里作出過這樣經得起時間考驗的貢獻,在經濟不景氣年代,法院意見陷於分裂的情況比比皆是,是他屢次為這些政見分歧的盟友發言,為聯邦政府和州政府擁有促進經濟調整和制訂社會福利綱領的權力辯護。
是他在1937年的兩宗主要的社會安全案件中擔當了法院的發言人,支持1935年裡程碑式的社會保障法的關鍵條款:是他撰寫了由最高法院宣布的最有意義的一項基本判決,即著名的帕爾科訴康乃狄克州“公司合併”案,這項裁決有利於把聯邦人權法案套用於各州。卡多佐認定某些權利“在我國人民的良知和傳統中是如此根深蒂固地被看作基本的東西”,它們是如此清楚地構成了“幾乎是其他所有形式的自由權利的源泉和必不可少的條件”(其他自由權利包括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集會自由和請願自由等權利),因此與某些其他權利不同,這些自由權利也受到憲法第14條修正案條款的保護而不受政府的侵犯。自帕爾科案後,幾乎所有的套用——吸收或合併——都是對卡多佐在民主社會這個基本方面所做的法學上的開拓工作的表揚。卡多佐不是“他們那個時代的摩擦與激情,而是持久不變的憲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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