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輔助人

占有輔助人

依照他人的指示而占有物的人是占有輔助人,對占有輔助人發布指示的人是占有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占有輔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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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輔助人 - 概念

占有人基於特定的法律關係,根據他人的指示對標的物進行的占有。依照他人的指示而占有物的人是占有輔助人,對占有輔助人發布指示的人是占有人。占有輔助人與占有人之間的關係是服從關係,一般是僱傭關係委託關係等具有服從和被服從內容的關係。占有輔助人對物的支配和管領,實際上是貫徹占有人意圖的表現,不是獨立地支配標的物,占有人仍然是基於占有而產生的權利義務的享有者和承擔者,占有輔助人對占有本身並沒有自己的意圖和利益。占有人可以基於占有,要求占有輔助人返還占有輔助的標的物,占有輔助人不能依據占有的規定獲得法律保護。但占有輔助又具有直接管領支配物的表征,出於交易安全和便捷的考慮,占有輔助人在他人侵害占有時,可以實施排除妨害等自力救濟;經占有人同意,占有輔助人可以轉讓物的占有。占有輔助不能脫離自主占有而獨立存在。

占有輔助人 - 解釋

所有權對標的物具有總括的支配力。這種支配力首先體現為所有權對所有物的積極作用,所有權具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
占有指對物的實際控制。所有權人本人對物管領時,為自己占有。所有權人基於內部從屬關係,指示他人占有,受指示人是占有輔助人,該占有為輔助占有。例如,車主雇用司機開車,車主是汽車占有人,司機是占有輔助人。又如,公司職員對公司物品的占有,為輔助占有。
占有還有直接占有和間接占有之分。所有權人直接對物有事實上的管領力,所有權人是直接占有。所有權人不直接占有其物,基於一定法律關係將物交由他人占有,該他人為直接占有,所有權人為間接占有。例如,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承租人為直接占有人,出租人為間接占有人。承租人又將房屋轉租,次承租人為直接占有人,承租人為間接占有人,出租人為再間接占有人。

占有輔助人 - 侵占罪

占有輔助是與自己占有相對應的概念,“自己占有,指占有人自己對物為事實上的管領。占有輔助,指基於特定的從屬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為事實上的管領。”占有輔助人雖然對於標的物具有事實上的控制力,但由於其實施占有並非是為自己占有,而是接受他人指示進行的占有,缺乏占有的意思,其進行占有的行為依附於他人的占有意思之上,因此,在占有輔助關係中,指示占有輔助人進行占有的人才是占有人,占有輔助人僅是占有人的輔助者,其自身不能取得對物的占有。占有輔助關係常存在於僱傭、學徒等類似關係之中,甚至由於專業分工的細化,“在現代工商社會,大多數之人系基於僱傭關係而管領他人之物,皆為占有輔助人。”
侵占罪中行為人對標的物的控制經歷了兩個步驟,其最初的步驟必須是取得對他人財物的民法上的占有,如果最初就沒有取得民法上的占有,那么行為人的行為就不能構成侵占罪,而是要構成其他犯罪了。例如,“甲有台電視機壞了,雇三輪車工人乙拉到修理店去修理。乙在前面蹬車,甲騎腳踏車在後緊跟。中途甲遇一朋友丙,要與丙談幾句話,遂叫乙停下。在甲與丙談話之時,乙趁甲不備,蹬起三輪車就跑掉了,將電視機非法據為己有。”對於類似的情形,刑法學者大多將其定性為盜竊罪而非侵占罪,其主張的理由主要是,在這種情形下甲在一般社會觀念上並沒有喪失對其財物的控制,“所有人將財物交到他人手中,並未移轉占有權,財物並未脫離自己的控制。”也就是說,“上位者才享有專屬占有權,屬於從屬地位者,是其主人的持有工具,不具有獨立性,此時下位者非法占有財物的構成盜竊。”⒅事實上,對於這種案件,如果從民法上占有制度的角度來看,甲僱傭乙運送物品且一路跟隨,顯然甲是占有人,乙只是接受甲的指示而對標的物進行控制管領,乙的地位僅是占有輔助人而不是占有人,其並沒有取得對標的物的占有。既然乙自始就沒有取得對標的物的合法占有,那么當乙突然將標的物帶跑並據為己有後,乙才第一次取得對標的物的占有,不符合侵占罪的移轉占有為非法所有的行為特徵,所以不能構成侵占罪。此外,由於乙第一次取得對標的物的占有就是通過非法的手段,而且是通過秘密竊取的手段獲得非法占有,因此其行為構成盜竊罪。

占有輔助人 - 舉例

例一 甲購買汽車,交雇員乙駕駛。①乙屬於占有輔助人,甲才是占有人。②若乙將汽車開回老家隱匿,對甲謊稱汽車被盜,則乙不再受甲之指示管領控制汽車,乙榮升為汽車的占有人,甲的占有喪失(非基於甲之意思而喪失占有,標的物原則上不適用善意取得。)。
區分的意義:①占有輔助人不是占有人,其老闆、僱主才是占有人。②占有輔助人基於僱主的指示先占無主動產的,由僱主取得無主物的所有權。如僱人打魚、采蘑菇,由雇用人先占取得魚、蘑菇的所有權。③占有輔助人不得對僱主行使占有保護請求權。④占有輔助人管理控制的物被侵奪、妨害的,占有輔助人不享有《物權法》第245條規定的占有保護請求權(無公力救濟的權利),但占有輔助人享有自力救濟的權利,對於動產可以己力就地或者追蹤取回,對於不動產可以即時取回。
例二 鐘朵朵8歲時,姑媽贈送Ipad一部,父親鐘某鎖入箱子,不準動用。①鐘朵朵為間接占有人、鐘某為直接占有人。②鐘朵朵10歲時,父親鐘某將Ipad交給鐘朵朵自己保管使用,鐘某仍為直接占有人,鐘朵朵仍為間接占有人,不過,鐘朵朵同時為直接占有之占有輔助人(鐘朵朵還是不能成為直接占有人!由此可見法律為了調整利益,如何在概念上挖空心思。)。
例三 甲因懷疑老公給保姆發簡訊,就將交給保姆乙使用的iphone手機奪回。①乙為手機的占有輔助人,甲和老公才是手機的占有人。②乙無權基於《物權法》第245條對甲行使占有回覆請求權。奪了就奪了,保姆能把主人怎么樣。
例四 某分公司有電腦三台,總公司要求收回兩台,分公司經理不同意,總公司派人強行取回兩台,還把分公司經理打得人仰馬翻。①分公司不得對總公司行使占有回覆請求權。②分公司如此憋屈,因為他是占有輔助人。③若為子公司,那就是響噹噹的占有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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