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和工作站評估辦法

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和工作站評估辦法是魯人發〔2009〕19號,是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發行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和工作站評估辦法
  • 發布日期:2009
  • 章數:七章
  • 詞條類型:評估方法
基本信息,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和工作站評估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組織管理,第三章 評估方式,第四章 評估程式,第五章 結果處理,第六章 紀律要求,第七章 附則,

基本信息

關於轉發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和工作站評估辦法的通知
魯人發〔2009〕19號
各市人事局,省直有關單位,各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工作站設站單位:
為健全博士後工作質量保證機制,推進博士後工作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博士後工作“十一五”規劃》(國人部發〔2006〕114號)和《博士後管理工作規定》(國人部發〔2006〕149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制定了《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和工作站評估辦法》,現將《關於印發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和工作站評估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115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和工作站評估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博士後科研流動站(以下簡稱流動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管理工作,根據《博士後管理工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流動站、工作站的評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流動站、工作站評估(以下簡稱評估工作)旨在加強流動站、工作站建設,建立競爭機制,優勝劣汰,以評促進,提高博士後工作質量,推動博士後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評估工作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簡便”的原則,依照規範的標準、程式、方法進行考核和評價。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全國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負責評估工作的組織、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評估工作指標體系,定期組織開展評估培訓;
(二)負責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和設站單位評估工作的組織協調和巨觀指導;
(三)組織評估工作檢查小組,對設站單位開展評估工作抽查;
(四)負責對評估結果進行匯總評分;
(五)負責對評估結果進行處理。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評估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全國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的統一部署制定本地區評估工作計畫、工作細則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本地區評估工作的培訓指導、數據材料的審核、報送和評價意見的簽署;
(三)承擔本地區的評估檢查工作,主動配合併協助全國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做好對本地區設站單位評估工作的檢查;
(四)負責本地區評估工作的總結、評估結果的反饋以及整改工作的落實;
(五)按照全國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的統一部署承擔新設站評估的數據匯總、評分工作。
軍隊系統的評估工作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幹部部具體組織。
北京地區的中央所屬單位的流動站評估工作由全國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具體組織。
第七條 各博士後設站單位組織本單位評估工作,負責數據填報、核查等具體工作。

第三章 評估方式

第八條 評估工作按照評估範圍分為綜合評估和新設站評估兩類,根據流動站、工作站的不同特點,專業和行業的不同特徵實行分類評估。
第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博士後工作評估指標體系。評估工作按照《博士後科研流動站評估指標體系》、《博士後科研工作站評估指標體系》組織實施。評估指標體系根據情況變化適時進行修訂。
第十條 綜合評估每五年組織開展一次,評估對象為所有設立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流動站、工作站;新設站評估每年組織開展一次,評估對象為設站時間滿三年的流動站和工作站。特殊情況下,綜合評估和新設站評估可以合併開展。
第十一條 綜合評估主要考察流動站、工作站建設情況,包括博士後研究人員招收情況、科研情況、研究成果、產生的經濟社會效益等。
新設站評估側重考察流動站、工作站博士後工作的制度建設、工作環境以及博士後研究人員招收和科研工作情況。
第十二條 評估以流動站、工作站為統計和評價對象。
流動站按照學科門類進行評估,對不同學科門類評價的側重點有所不同。
工作站劃分為科研事業性和生產經營性兩類。科研事業性工作站按照學科門類進行評估,生產經營性工作站按照行業類別進行評估。對不同類型(不同學科門類、不同行業類別)的工作站評價的側重點有所不同。
第十三條 評估採用專門數據採集和日常數據採集兩種數據採集方式,依據各參評流動站、工作站填報數據、社會調查和博士後信息管理系統採集的數據進行評價。

第四章 評估程式

第十四條 評估工作按照工作準備、數據採集與自查、數據整理與核查、數據統計與評定四個階段進行。
第十五條 在工作準備階段,全國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每五年下發一次綜合評估通知和評估指標體系,部署評估工作並組織培訓;每年下發一次新設站評估通知,包括各地區參加評估流動站、工作站名單和評估指標體系。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有關部門博士後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地方和部門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要按照全國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的部署,制定評估工作計畫,對本地區、系統內的參評單位進行動員部署並組織培訓。
第十六條 在數據採集與自查階段,參加評估的設站單位組織流動站、工作站填寫評估表和博士後合作導師、博士後研究人員調查問卷等評估報表,並進行評估數據的自查工作。
綜合評估工作中,博士後工作日常數據和公共數據的採集工作由全國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負責。
新設站評估工作中,博士後工作日常數據和公共數據的採集工作由地方和部門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負責。
第十七條 在數據整理與核查階段,綜合評估工作中,地方和部門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負責對參評流動站、工作站的評估數據和材料進行核實,簽署評價意見,上報全國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全國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組織對參加評估的流動站、工作站進行實地檢查。
新設站評估工作中,地方和部門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負責對參評流動站、工作站的評估數據和材料進行核實,並組織對參加評估的流動站、工作站進行實地檢查。
第十八條 在數據統計與評定階段,綜合評估工作中,全國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負責對評估數據進行整理、匯總、統計和計分。
新設站評估工作中,地方和部門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負責對評估數據進行整理、匯總、統計和計分,並將評估數據及結果上報全國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全國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組織對參加評估的流動站、工作站進行實地檢查。

第五章 結果處理

第十九條 綜合評估的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級。
新設站評估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2個等級。
第二十條 全國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根據評估數據的統計結果確定評估等級。
第二十一條 全國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將評估結果和評估等級反饋至地方和部門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地方和部門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將評估結果反饋至各參評流動站、工作站。
第二十二條 參評流動站、工作站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反饋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全國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申請覆核。全國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裁定,並下達裁定通知書。
第二十三條 評估結果是對流動站、工作站評價的依據。全國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對管理工作優秀的流動站和工作站進行表彰;對管理不善、評估不合格、不具備設站條件的流動站和工作站視情況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銷,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地方和部門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負責在整改期間,對受到警告並限期整改的流動站、工作站進行專門指導和幫助,並在整改期滿時組織對其進行考核後,將整改、考核情況上報全國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
全國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組織對受到警告並限期整改的流動站、工作站進行實地抽查,根據考核情況和抽查情況做出撤銷警告或撤銷設站資格的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撤銷的流動站和工作站三年後方可重新申請設立流動站和工作站,具體程式按照《博士後管理工作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因單位合併、撤銷登記等原因造成流動站、工作站無法正常運行的,由有關地方和部門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核實並報全國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批准後,予以註銷設站資格,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紀律要求

第二十七條 流動站、工作站在參加評估工作時,如果提供虛假數據和資料,致使評估結果失實,經查實後,全國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可以宣布評估結果無效,並根據情節輕重,對其單處或並處下列處罰:
(一)降低評估等級;
(二)通報批評;
(三)撤銷設站資格。
第二十八條 地方和部門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要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職責、程式和要求開展評估工作,保證評估工作規範、有序進行,同時加強博士後工作日常數據積累,切實履行相應職責,保證評估數據的真實和準確。
第二十九條 未經許可,不得將評估數據、資料或結果提供給他人或公開發布。評估工作中的涉密內容和數據,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08年12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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