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縣心予公益協會

南陵縣心予公益協會

1、心予協會性質:非營利性、非政府性公益組織

2、協會資助對象:貧困孩子(主要為孤兒、喪失勞動能力的單親孩子家庭及單身母親撫養兩個孩子家庭)

3、組隊的根本理念:有錢出錢、有物捐物、有力出力的自願原則, 不強制收取會費,不強制參加活動。

4、協會正常情況下每周末開展關愛活動,可根據自己的時間選擇參加。

5、出於對受助孩子的保護,資助場景時孩子的正面照片處理後才能在朋友圈中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陵縣心予公益協會
  • 外文名:Nanling  County Xinyu Public Welfare Association
南陵縣心予公益協會主要負責人,會 長:呂虎城,副會長:伍成貴,秘書長:夏玉龍,南陵縣心予公益協會章程,

南陵縣心予公益協會主要負責人

會 長:呂虎城

副會長:伍成貴

秘書長:夏玉龍

南陵縣心予公益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南陵縣心予公益協會。
第二條 本團體由熱心慈善事業的中國公民、法人自願結成的南陵縣地方性非營利性、非政府性公益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倡導良好社會道德風尚,弘揚中華民族扶危濟困的傳統美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四條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為南陵縣民政局,接受其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地址:安徽省蕪湖市南陵縣江南國際綜合市場,D9_101
第二章 黨組織建設
第六條 本團體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聯絡員等方式,在本團體開展黨的工作。
第七條 本團體黨組織是黨在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能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八條 本團體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本社團換屆選舉時,應先徵求上級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
第九條 本團體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十條 本團體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團體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領導。
第十一條 本團體支持黨組織對團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三章 業務範圍
第十二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籌募善款。籌募和管理符合本團體宗旨的專項基金和各類資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和機構的捐贈;接收政府的專項撥款資助;接收國際和港澳台地區非政府組織、慈善機構和個人的捐贈;組織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 
(二)慈善救助。救助貧困孩子家庭。
(三)志願公益援助。參加和推動文化、教育、衛生、環保等社會公益事業。
第四章 會員
第十三條 本團體的會員由熱心慈善事業的中國公民、法人組成。
第十四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有無私奉獻的精神。
第十五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六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七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八條 會員退會程式
(一)個人提出口頭申請或書面申請;
(二)如果退會成員為理事會成員,則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告知理事會,待辦理好相關移交手續後方可離崗。理事會應及時考核並任命相關人員到崗;
(三) 向協會交還會員證。
第十九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五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二十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2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三十五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四十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7年1月1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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