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中國小校用地保護規定修正案

1998年9月24日南昌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1998年10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根據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修正案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城市中國小校用地保護規定修正案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南昌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5.06.06
  • 實施時間:2005.06.06
經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告。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5年6月6日
一、第七條第二款中的“必須徵得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修改為“應當徵求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二、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確需在中國小校用地範圍內搭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應當徵得學校同意後,方可辦理有關批准手續。”
《南昌市城市中國小校用地保護規定》根據本修正案作相應修改。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城市中國小校用地保護規定(修正)
(1998年9月24日南昌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1998年10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根據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修正案修正)
第一條 為了保護城市中國小校用地,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的中學、國小、幼稚園以及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中國小校)用地的保護,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中國小校用地是指現有用地和規劃預留用地。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中國小校用地管理的領導,採取有效措施,切實保護好中國小校用地。教育、規劃、土地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規劃和管理好中國小校用地。
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所屬中國小校用地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其他中國小校用地的使用情況由其舉辦單位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中國小校的規劃和建設應當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城市總體規劃,統籌安排,合理布局。中國小校的建設應當實行優先優惠政策。
第五條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區人民政府和市規劃、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組織編制中國小校用地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經批准的中國小校用地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徵得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原批准程式報批。
規劃確定的中國小校用地,市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核定用地界線。
第六條 規劃建設中國小校,應當按照學校規模或者國家規定的學校規模生均用地標準確定學校用地面積。
中國小校規模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一)每20000人口居民區域內設36個班的中學一所;
(二)每10000人口居民區域內設24個班的國小一所;
(三)每10000人口居民區域內設9個班的幼稚園一所;
(四)特殊教育學校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
現有中國小校用地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規劃預留用地,由市、區人民政府或者舉辦中國小校的企業事業單位逐步建設。
第七條 新住宅區開發和舊城區成片改造時,市人民政府應當對中國小校用地統籌安排,並組織建設。中國小校基本建設投資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籌措。
中國小校的選址定點、規劃設計,應當徵求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中國小校建設應當與新住宅區開發和舊城區成片改造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竣工驗收。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中國小校用地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
因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確需占用中國小校用地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規劃的要求和學校規劃建設的需要調整相應的學校用地面積,並依法給予相應補償。
第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中國小校用地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與教學無關的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確需在中國小校用地範圍內搭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應當徵得該學校同意後,方可辦理有關批准手續。
第十條 中國小校應當加強對本學校用地使用的管理,不得將學校用地出租、轉讓、抵押或者移作他用,不得在學校用地範圍內興建教職工家屬住宅。
第十一條 在中國小校用地周圍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不得影響中國小校建設規劃的實施,並符合國家規定的間距要求;不得妨礙教學用房通風、採光或者危害學校環境和師生身心健康。
在中國小校校門兩側各100米範圍內,禁止規劃設定集貿市場、停車場和垃圾站的用地。
第十二條 禁止損毀中國小校圍牆或者倚靠中國小校圍牆搭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區人民政府強制拆除:
(一)在中國小校用地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與教學無關的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
(二)在中國小校用地周圍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影響中國小校規劃實施的,或者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間距要求的,或者妨礙教學用房通風、採光以及危害學校環境和師生身心健康的;
(三)倚靠中國小校圍牆搭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
拆除所需費用由被拆除人承擔。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損毀中國小校圍牆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其停止侵害,恢復原狀。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侵占中國小校用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退還,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侵占的土地上興建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並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規定的最高罰款幅度對侵占土地的行為處以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在中國小校校門兩側各100米範圍內規劃設定集貿市場、停車場和垃圾站用地的,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改正。本規定實施前已經設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組織規劃、工商、公安、市容等行政主管部門限期搬遷或者拆除。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將中國小校用地出租、轉讓、抵押或者移作他用的,由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本規定,在學校用地範圍內新建教職工家屬住宅的,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區人民政府強制拆除。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學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造成中國小校損失的,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教育、規劃、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社會力量舉辦的中國小校用地的保護,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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