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內部審計工作實施辦法》是一部江西省南昌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5年12月27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內部審計工作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81405
- 發布文號:南昌市人民政府第37號令
- 發布日期:1995-12-27
- 生效日期:1995-12-2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發布文號】南昌市人民政府第37號令
【發布日期】1995-12-27
【生效日期】1995-12-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市和縣、區審計機關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政府的要求制定內部審計準則和其他內部審計制度;
(二)指導和監督有關部門、單位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內部審計人員;
(三)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內部審計工作;
(四)組織內部審計理論研究,培訓內部審計人員;
(五)總結、交流、宣傳內部審計工作經驗,表彰內部審計先進單位和個人。
(一)審計機關未設派出機構,財政、財務收支金額較大或者所屬單位較多的政府部門;
(二)國有大中型企業;
(三)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
(四)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
(五)財政、財務收支金額較大或者所屬單位較多的國家事業單位;
(六)審計機關認定的其他單位。
上款所列部門、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總審計師。
其他審計業務較少的部門、單位,可以配備兼職內部審計人員。
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一)財務計畫或者本部門、本單位預算的執行和決算;
(二)財政、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
(三)經濟效益;
(四)內部控制制度;
(五)經濟責任;
(六)建設項目預(概)算、決算;
(七)國家財經法規和本部門、本單位規章制度的執行;
(八)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九)本部門、本單位領導或者上級內部審計機構交辦的事項;
(十)其他審計事項。
(一)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計畫、預算、決算、報表和有關檔案、資料等;
(二)審核憑證、帳表、決算,檢查資金和財產,檢測財務會計軟體,查閱有關檔案和資料;
(三)參加有關會議;
(四)對內部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並索取有關檔案、資料等證明材料;
(五)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經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同意,予以制止;
(六)對阻撓、妨礙內部審計工作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採取必要的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七)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
(八)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直接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並按有關規定向上級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同級審計機關反映。
(一)根據上級部署和本部門、本單位的具體情況,擬訂審計項目計畫,報經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二)實施審計前,應當向被審計單位發出審計通知書,並要求被審計單位按期提交自查報告,做好有關準備工作。
(三)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以隨時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改進建議。審計終結,提出審計報告,徵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後,草擬審計意見書或者審計決定,連同審計報告、被審計單位意見一併報送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經批准的審計意見書或者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對重大問題的審計意見書或者審計決定,應當同時報送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和同級審計機關。
(四)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書或者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向內部審計機構所在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提出,該主要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
(五)對主要項目進行後續內部審計,檢查採納審計意見書或者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沒有違法失職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職條件的情況,不得隨意撤換。
內部審計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考評和聘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一)阻撓、妨礙內部審計工作的;
(二)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
(三)拒絕執行審計意見書或者審計決定的;
(四)打擊報復內部審計人員的。
內部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