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體育市場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體育市場管理規定
  • 發布時間:1998年7月14日
  • 發布單位:南寧市人民政府
  • 編號:第21號公布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南寧市體育市場管理規定
(1998年7月14日,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公布)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體育市場管理,促進體育事業發展,提高人民民眾身體素質,保護體育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體育市場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體育市場是指以體育服務為宗旨,體育經營為手段,體育活動為主要內容的專門市場。體育活動內容主要包括:
(一) 體育健身、康復;
(二) 體育比賽、表演;
(三) 體育技術培訓;
(四) 體育技術信息服務;
(五) 體育經紀行為;
(六) 其他體育集資、贊助和經營活動等。
經營性體育項目,按本市批准經營的範圍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體育經營的法人、組織和個人。
第四條 市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體育市場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體育市場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等政府職能部門,在其職責範圍內參與體育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體育經營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第六條 體育經營活動及管理,必須堅持繁榮體育,提高人民民眾身體素質,保護體育經營活動者和體育消費者的合法利益,促進體育市場健康發展的原則。
第二章 體育經營活動的報批
第七條 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法人、組織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符合治安、消防、衛生、 安全和環保條件的場所和證件;
(二) 體育器材和設施符合國家規定的產品標準;
(三) 具有專業知識的從業人員;
(四) 有與體育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
(五)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凡需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法人、組織和個人必須以書面形式向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供第七條規定應具備條件的證明材料。經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符合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發給《體育經營活動許可證》或者《體育經營活動臨時許可證》。
第九條 體育經營活動者停業、歇業等必須按規定辦理變更、註銷登記有關手續。
第十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一次性體育競賽、表演、技術培訓或者其它體育經營活動,按下列規定報批:   (一) 國際性、全國性和跨省、地(市)的,向自治區體育部門報批;
(二) 本市跨轄縣、區的,由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 前(一)、(二)項以外的,由縣、區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申請舉辦一次性體育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在申報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 舉辦體育經營活動的申請書;
(二) 體育活動的組織實施方案;
(三) 體育活動場所的情況及經費情況說明;
(四) 體育活動的有關契約、協定書副本;
(五) 主辦、協辦的單位或者個人情況的證明;
(六) 涉及公安、消防、衛生防疫、 環保等方面情況的說明;
(七) 體育市場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證明。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拳擊、武術、散打、射擊、攀岩、登山、漂流、熱氣球、橫渡江河、天然水域游泳、水下運動、滑稽體育表演等對安全要求高的體育項目經營的,除按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報批和提供材料外,還應提供詳細的可行性報告,接受對場地、器材設施、通訊、安全、人員等情況的審查。
第十三條 無論是開辦體育經營活動的法人、組織和個人的申請或者是舉辦一次性體育經營活動的申請,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均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書面答覆。
第三章 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十四條 從事體育經營活動者,必須按批准登記的範圍內依法經營。
第十五條 體育經營活動者應當維護體育經營場所的秩序,制止有悖社會公德的行為,並對參與體育活動中的教練員、運動員、裁判員和觀眾的安全負責。
第十六條 體育經營活動者不得聘用未取得體育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教練、培訓、裁判、諮詢、救護等工作。
第十七條 禁止有損身體健康及渲染暴力、色情、封建迷信、賭博和變相賭博的體育經營活動;禁止倒賣體育票券及以體育活動的名義集資和非法攤派牟取暴利的行徑。
第十八條 體育經營和服務活動的票價及收費,按物價部門核准的標準執行。
第四章 罰則
第十九條 未取得《體育經營活動許可證》或者《體育經營活動臨時許可證》而擅自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由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並處以1000元以上10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5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 擅自改變體育經營活動的地點、時間和內容的;
(二) 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器材、 設備和設施的;
(三) 聘用無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技術工作的;
(四) 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體育消費者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二十二條 體育經營活動者在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損失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違法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二十三條 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和體育市場管理機構的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法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決定的,由作出處理決定的體育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發布前已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法人、組織和個人,應在本規定頒布實施之日起三個月內按本規定補辦有關審批手續和換領證照。
第二十六條 兼營體育經營活動的按本規定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轄縣體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體育市場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南寧市經營性體育項目
1、田徑 2、游泳(含跳水、水上芭蕾、水球) 3、體操 4、技巧 5、舉重 6、摔跤 7、中國式摔跤 8、拳擊 9、柔道 10、跆拳道 11、足球 12、籃球 13、排球(含沙灘排球) 14、羽毛球 15、桌球 16、網球(含軟式網球) 17、手球 18、藤球 19、保齡球 20、檯球 21、曲棍球 22、壁球 23、壘球 24、棒球 25、地擲球 26、 門球 27、踺球 28、高爾夫球 29、武術 30、氣功 31、賽艇 32、摩托艇 33、皮划艇 34、帆船(含帆板) 35、現代五項 36、鐵人三項 37、蹼泳 38、滑水 39、 滑冰 40、花樣滑冰 41、冰球 42、射擊 43、射箭 44、馬術 45、擊劍 46、腳踏車(含山地車) 47、西洋棋 48、 中國象棋 49、圍棋 50、橋牌 51、麻將(含電腦洗牌) 52、跳傘 53、動力傘 54、滑翔傘 55、滑翔 56、懸掛滑翔 57、熱氣球 58、登山 59、攀岩 60、汽車 61、卡丁車 62、車輛模型 63、航海模型 64、航空模型 65、機車 66、無線電 67、弓弩 68、輪滑 69、滑板 70、釣魚 71、信鴿 72、舞龍 73、舞獅 74、龍舟 75、風箏 76、健美 77、健美操 78、體育舞蹈 79、體育康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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