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

南寧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南寧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管理,規範投資運作,促進南寧市創業投資體系健康快速發展,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10號)和《財政部關於財政資金注資政府投資基金支持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財建〔2015〕1062號)等檔案精神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南寧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南寧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創投基金”)是由市人民政府出資設立並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發揮財政資金的槓桿放大效應,通過1+N母子基金投資模式,扶持創新創業企業發展,引導社會資本進入南寧市創業投資領域。
第三條 創投基金總規模為5億元人民幣,首期規模為1億元人民幣。市財政根據創投基金運作及項目實施情況安排資金分期注入創投基金。
第四條 創投基金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支持創新創業發展的財政性資金;
(二)創投基金的投資收益;
(三)創投基金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所得的利息收益;
(四)個人、企業或社會機構無償捐贈的資金等。
第二章 運作原則和方式
第五條 創投基金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放大資本、科學管理、滾動發展”的基本原則。
(一)政府引導
充分整合財政資金,遙槓籃判高效統籌安排,強化集中管理,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帶動作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二)市場運作
由受託管理機構履行創投基金出資人職責,由符合條件的專業投資運作機構開展對外投資活動。
(三)放大資本
發揮財政資金的槓桿放大作用,吸引金融機構、國有企業、社會資本以及各級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財政性資金等,共同投資南寧市重點產業、創新創業企業和區內外其他優質企業,實現多方共贏。
(四)科學管理
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制度,規範財政資金注入、運營、退出、收益、評價等流程,構建有效的風險防範和監督管理體系,保障創投基金安應槓榆全有效運營。
(五)滾動發展
通過參與高成長性企業投資,力爭實現財政資金保值增值和創投基金可持續滾動發展。
第六條 創投基金重點投向符合南寧市產業政策的處於初創期、擴張期的科技型、創新型中小企業,所屬行業為電子信息、先進裝備製造、生物醫藥等三大重點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傳統優勢產業、現代服務業,以及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有發展前景的區內外優質企業。
第七條 創投基金作為“母基金”主要通過發起或參與設立子基金、跟進投資方式進行投資。
發起或參與設立子基金是指創投基金作為母基金,與社會資本、金融機構、國有企業以及各級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的財政性資金合作,共同設立的股權投資子基金(以下簡稱“子基金”),盼全戶由子基金開展符合條件的對外投資活動。
跟進投資是指對子基金或投資運作機判槳您構已選定投資的創新創業企業,創投基金自主決定是否跟進投資。
第八條 子基金採取市場化機制運作,依據子基金合夥協定(或拜體章程、補充協定)等相關協定的約定進行投資、管理和退出。創投基金原則上不參與子基金和被投企業的日常經營和管理,但對其違法、違規和偏離政策導向的行為,創投基金(或其授權的受託管理機構)享有一票否決權。
第三章 組織和管理
第九條 創投基金理事會是創投基金的決策機構,對南寧市人民政府負責。創投基金理事會由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擔任理事長、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理事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金融辦主任擔任秘書長,市金融辦、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和市國資委等單位分管領導擔任理事會成員。理事會主要職責為:
(一)審定創投基金章程、理事會議事規則、投資評審制度、盡職調查細則、績效考核辦法等重要制度;
(二)審定創投基金收益分配及虧損彌補方案;
(三)審定創投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和受託管理費用;
(四)審定創投基金託管銀行;
(五)審定投資運作機構及相關合作方案;
(六)審議創投酷墊辯糊基金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資金託管報告;
(七)指導和監督創投基金的投資運作;
(八)組織考核創投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履行職責情況等;
理事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金融辦,負責落實理事會具體工作和日常事務,指導受託管理機構實施創投基金的日常管理和運作。創投基金理事會成員單位應充分發揮單位職能,統籌對創投基金髮展給予支持和指導,市金融辦、市工信局、市科技局等單位每年應積極協助創投基金儲備投資機構、融資企業、科技創新企業等資源;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按照部門職責配合做好對創牛旬盼投基金規範運作的考核和指導。
第十條 設立創投基金評審委員會,對創投基金擬合作方案、申請合作的投資運作機構進行獨立評審。評審委員會由創投基金理事會成員單位代表、銀行或相關金融領域專家、法律服務機構代表組成,對創投基金理事會負責。評審委員會成員為7人,其中,創投基金理事會成員單位抽派2人,銀行或相關金融領域專家4人,法律服務機構代表1人。與當期申請合作的投資運作機構有關聯關係的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委員會成員參與評審。
第十一條 創投基金可以委託符合條件的企業作為受託管理機構,負責創投基金的日常管理和運作,由創投基金理事會辦公室與受託管理機構簽訂委託協定。受託管理機構的職責包括:執行創投基金理事會的決議;草擬創投基金評審委員會議事規則;制定公開遴選創投基金投資運作機構方案並組織實施,協助審核子基金合作方案;針對重點產業領域,向理事會推薦符合創投基金有關要求的社會風險投資、創業投資運作機構;推動子基金對外投資,加強子基金考核管理;向理事會定期報告創投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及相應的財務報表等。
第十二條 創投基金受託管理費和獎勵資金由創投基金理事會按有關規定核定。其中評審費、諮詢費、審計費、公示費等在支付給受託管理機構的管理費中列支。
第十三條 符合條件的社會風險投資、創業投資管理機構可作為創投基金子基金的管理人。子基金管理人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國內地依法註冊,已獲得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實繳註冊資本500萬元(含)以上人民幣。
(二)有較強資金募集能力,具備豐富的投資管理經驗和良好的管理業績,健全的風險控制制度,有3名具備3年以上從事投資或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管理人員,管理團隊有管理1個以上基金的管理經驗,有對3個以上企業投資的管理案例。
(三)管理人員無受過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第十四條 創投基金應委託符合條件的銀行進行資金管理。創投基金託管銀行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分行以上機構,註冊地址在南寧市行政區域內;
(二)已取得基金託管資格;
(三)與創投基金子基金或子基金投資企業的主要出資人、管理機構無股權、債務利益關聯和利害關係。
第十五條 創投基金託管銀行必須履行以下職責:
(一)保障所託管基金資金安全;
(二)嚴格按照託管契約執行劃款及清算指令;
(三)監督創投基金的投資運作;
(四)按要求向創投基金理事會辦公室提交創投基金託管工作運行報告。
第四章 投資條件
第十六條 創投基金子基金的設立形式有公司制、有限合夥制和契約制。子基金具體運營由創投基金受託管理機構通過成立或委託符合條件的管理人負責。
第十七條 子基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基本要素:子基金註冊地須設在南寧市轄區內;存續期限由契約、合夥協定約定,一般期限5—7年,原則上不超過8年;子基金的規模和投資者人數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除政府外的其他投資者應為具備一定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機構投資者。
(二)出資要求:創投基金不作為子基金第一大出資人或普通合伙人,不控股子基金和被投企業,不直接參與子基金運營管理。創投基金對單支子基金投資額應小於單支子基金資本總規模的50%,且不超過3000萬元(含)人民幣。對多級財政性資金(包括中央資金)參與設立的子基金,財政性資金共同出資應小於子基金資本總規模的50%。
(三)規模要求:每支子基金募集規模應在3000萬元(含)以上人民幣,具體募集總規模由子基金章程或合夥協定等約定。
(四)投資比例:子基金對單個企業的投資總額,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20%。
(五)返投比例:子基金應優先投資於南寧市轄區內的創新創業企業,投資於南寧市符合條件的處於初創期、擴張期的科技型、創新型中小企業的金額不低於創投基金出資額的1.5倍。以下情形,均可認定為投資南寧市企業的資金:
1.直接投資南寧市企業的;
2.投資的南寧市外企業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南寧市已有企業的;
3.投資的南寧市外企業在南寧市投資設立新企業的;
4.南寧市新引進落地法人企業並有實質性經營活動的;
5.支持南寧市企業走出去開展全產業鏈投資,投資到南寧市企業在南寧市外控股子公司的;
6.其他可認定為投資南寧市企業的。
(六)子基金應根據不同組織形式完善治理機制,制定投資決策、風險控制、績效評價等管理制度,健全內部控制體系,確保子基金安全高效運營。
第十八條 創投基金採取跟進投資方式進行投資的,所投標的企業至少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近五年獲得自治區級(含)以上科學技術獎;
(二)為南寧市天使投資基金成功退出且收回全部投資成本的項目;
(三)創投基金理事會認定可以採取跟進投資的其他項目。
第十九條 創投基金進行跟進投資,其投資額原則上對被投企業總持股比例(含參股子基金間接持股和直投直接持股)不超過20%,單個項目投資原則上不超過1000萬元(含)人民幣。跟進投資形成的股權可委託共同投資的子基金及其投資運作機構管理。創投基金可以採取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等方式跟進投資,收益參照同期銀行貸款LPR協商確定。
第五章 獎勵和免責
第二十條 創投基金不承諾回購社會出資人的投資本金,不以任何方式承擔社會出資人的投資本金損失,不以任何方式向社會出資人承諾最低收益,不變相舉債。
第二十一條 為激勵子基金管理人勤勉盡責,子基金清算時,在各出資人收回對子基金實繳出資的前提下,對於設立之日起1年內實現對外投資金額達1億元(含)以上人民幣的子基金,可將創投基金在該子基金的投資淨收益的30%獎勵給子基金管理人;對於設立之日起1年內實現對外投資金額達0.6億元(含)以上人民幣或者設立超過1年但未滿2年且實現對外投資金額達1億元(含)以上人民幣的子基金,可將創投基金在該子基金的投資淨收益的20%獎勵給子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二條 子基金所投項目成功實現退出時,被投標的為南寧市轄區內企業且獲得過自治區級科學技術獎的項目所產生淨收益,在子基金進行清算時,可按獎項的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將該淨收益應向創投基金母基金分配部分分別按30%、25%、20%、15%比例獎勵給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三條 子基金所投項目成功實現退出時,被投標的為南寧市轄區內企業且獲得過國家科學技術獎的項目所產生淨收益,在子基金進行清算時,可按獎項的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將該淨收益應向創投基金母基金分配部分分別按50%、45%、40%、35%比例獎勵給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四條 本章第二十一條至二十三條所述獎勵不得重複計提,若同時符合上述獎勵條件的,可選擇最高獎勵標準執行。
第二十五條 子基金清算時,在創投基金收回對子基金實繳出資的前提下,扣除創投基金向子基金管理人給予獎勵後,淨收益剩餘部分的30%可獎勵給創投基金母基金管理機構。
第二十六條 對於創投基金子基金成功實現投資且運行良好的項目,項目符合南寧產業發展基金投資條件的,子基金管理人可將該項目向南寧產業發展基金受託管理機構進行推薦,南寧產業發展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將根據實際情況向南寧產業發展基金決策委員會發起投資建議。
第二十七條 建立績效評價、投資容錯機制。創投基金客觀存在投資風險,鼓勵創投基金改革創新,提高投資效率效益,建立創投基金子基金管理人績效評價機制和投資容錯容虧機制,科學公正評價創投基金的投資帶動作用,對市場客觀不可控因素等造成的創投基金投資失敗或虧損的,允許免於追究創投基金子基金管理人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
(一)子基金管理人按合法程式及規定進行盡職調查提出投資方案建議,且履行項目實施及監管職責沒有出現過錯,因市場變化等原因導致項目投資損失的;
(二)被投資企業因不可抗拒因素髮生重大經營困難等變故,致使所承擔項目不能繼續實施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現有水平和條件限制,致使項目不能按計畫實施的;
(四)其他經認定的客觀情況導致被投企業經營不善,效益不佳的。
第六章 投資退出
第二十八條 創投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可採取上市、股權轉讓、企業回購、到期清算等方式退出,退出收益價款按照公共財政原則和創投基金運作有關要求確定。在有合適受讓人的情況下,創投基金可以提前退出,其他股東具有優先受讓權。
第二十九條 創投基金要依據契約章程、合夥協定及相關協定的約定,及時退出子基金。子基金存續期滿或達到約定退出條件時,受託管理機構應及時開展清算、評估工作,通過股權轉讓、股票減持、股權回購等方式收回投資資金。
對子基金未按契約章程、合夥協定及相關協定的約定投資,或子基金閒置時間較長的,受託管理機構應及時終止契約或協定。
第三十條 創投基金可以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事先通過公司章程或有限合夥協定約定創投基金的優先分配權和優先清償權,最大限度控制創投基金的投資風險。
第七章 風險控制
第三十一條 創投基金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風險防範機制,保障創投基金運行安全。創投基金的閒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閒置資金和投資形成的各種資產及權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進行管理。
第三十二條 創投基金子基金不得投資股票、期貨、信託產品、非保本理財產品、保險計畫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從事抵押、擔保、房地產等業務;不得用於贊助、捐贈等支出;不得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不得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不得投資在中國人民銀行或其他徵信平台有信用不良記錄的企業,或者其他被創投基金理事會認定有重大運營風險的企業;不得投向高污染等國家和自治區、南寧市限制行業及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三十三條 創投基金理事會負責對創投基金實施監管與指導,建立有效的績效考核制度,定期對創投基金政策目標、政策效果及其資產情況進行評估。
第三十四條 創投基金理事會應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創投基金運作情況,及時報告相關重大事項。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問題由南寧市金融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有效期內,如遇中央、自治區、南寧市有關規定調整的,從其規定。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南寧市其他有關創投基金的制度檔案內容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第三章 組織和管理
第九條 創投基金理事會是創投基金的決策機構,對南寧市人民政府負責。創投基金理事會由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擔任理事長、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理事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金融辦主任擔任秘書長,市金融辦、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和市國資委等單位分管領導擔任理事會成員。理事會主要職責為:
(一)審定創投基金章程、理事會議事規則、投資評審制度、盡職調查細則、績效考核辦法等重要制度;
(二)審定創投基金收益分配及虧損彌補方案;
(三)審定創投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和受託管理費用;
(四)審定創投基金託管銀行;
(五)審定投資運作機構及相關合作方案;
(六)審議創投基金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資金託管報告;
(七)指導和監督創投基金的投資運作;
(八)組織考核創投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履行職責情況等;
理事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金融辦,負責落實理事會具體工作和日常事務,指導受託管理機構實施創投基金的日常管理和運作。創投基金理事會成員單位應充分發揮單位職能,統籌對創投基金髮展給予支持和指導,市金融辦、市工信局、市科技局等單位每年應積極協助創投基金儲備投資機構、融資企業、科技創新企業等資源;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按照部門職責配合做好對創投基金規範運作的考核和指導。
第十條 設立創投基金評審委員會,對創投基金擬合作方案、申請合作的投資運作機構進行獨立評審。評審委員會由創投基金理事會成員單位代表、銀行或相關金融領域專家、法律服務機構代表組成,對創投基金理事會負責。評審委員會成員為7人,其中,創投基金理事會成員單位抽派2人,銀行或相關金融領域專家4人,法律服務機構代表1人。與當期申請合作的投資運作機構有關聯關係的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委員會成員參與評審。
第十一條 創投基金可以委託符合條件的企業作為受託管理機構,負責創投基金的日常管理和運作,由創投基金理事會辦公室與受託管理機構簽訂委託協定。受託管理機構的職責包括:執行創投基金理事會的決議;草擬創投基金評審委員會議事規則;制定公開遴選創投基金投資運作機構方案並組織實施,協助審核子基金合作方案;針對重點產業領域,向理事會推薦符合創投基金有關要求的社會風險投資、創業投資運作機構;推動子基金對外投資,加強子基金考核管理;向理事會定期報告創投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及相應的財務報表等。
第十二條 創投基金受託管理費和獎勵資金由創投基金理事會按有關規定核定。其中評審費、諮詢費、審計費、公示費等在支付給受託管理機構的管理費中列支。
第十三條 符合條件的社會風險投資、創業投資管理機構可作為創投基金子基金的管理人。子基金管理人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國內地依法註冊,已獲得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實繳註冊資本500萬元(含)以上人民幣。
(二)有較強資金募集能力,具備豐富的投資管理經驗和良好的管理業績,健全的風險控制制度,有3名具備3年以上從事投資或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管理人員,管理團隊有管理1個以上基金的管理經驗,有對3個以上企業投資的管理案例。
(三)管理人員無受過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第十四條 創投基金應委託符合條件的銀行進行資金管理。創投基金託管銀行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分行以上機構,註冊地址在南寧市行政區域內;
(二)已取得基金託管資格;
(三)與創投基金子基金或子基金投資企業的主要出資人、管理機構無股權、債務利益關聯和利害關係。
第十五條 創投基金託管銀行必須履行以下職責:
(一)保障所託管基金資金安全;
(二)嚴格按照託管契約執行劃款及清算指令;
(三)監督創投基金的投資運作;
(四)按要求向創投基金理事會辦公室提交創投基金託管工作運行報告。
第四章 投資條件
第十六條 創投基金子基金的設立形式有公司制、有限合夥制和契約制。子基金具體運營由創投基金受託管理機構通過成立或委託符合條件的管理人負責。
第十七條 子基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基本要素:子基金註冊地須設在南寧市轄區內;存續期限由契約、合夥協定約定,一般期限5—7年,原則上不超過8年;子基金的規模和投資者人數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除政府外的其他投資者應為具備一定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機構投資者。
(二)出資要求:創投基金不作為子基金第一大出資人或普通合伙人,不控股子基金和被投企業,不直接參與子基金運營管理。創投基金對單支子基金投資額應小於單支子基金資本總規模的50%,且不超過3000萬元(含)人民幣。對多級財政性資金(包括中央資金)參與設立的子基金,財政性資金共同出資應小於子基金資本總規模的50%。
(三)規模要求:每支子基金募集規模應在3000萬元(含)以上人民幣,具體募集總規模由子基金章程或合夥協定等約定。
(四)投資比例:子基金對單個企業的投資總額,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20%。
(五)返投比例:子基金應優先投資於南寧市轄區內的創新創業企業,投資於南寧市符合條件的處於初創期、擴張期的科技型、創新型中小企業的金額不低於創投基金出資額的1.5倍。以下情形,均可認定為投資南寧市企業的資金:
1.直接投資南寧市企業的;
2.投資的南寧市外企業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南寧市已有企業的;
3.投資的南寧市外企業在南寧市投資設立新企業的;
4.南寧市新引進落地法人企業並有實質性經營活動的;
5.支持南寧市企業走出去開展全產業鏈投資,投資到南寧市企業在南寧市外控股子公司的;
6.其他可認定為投資南寧市企業的。
(六)子基金應根據不同組織形式完善治理機制,制定投資決策、風險控制、績效評價等管理制度,健全內部控制體系,確保子基金安全高效運營。
第十八條 創投基金採取跟進投資方式進行投資的,所投標的企業至少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近五年獲得自治區級(含)以上科學技術獎;
(二)為南寧市天使投資基金成功退出且收回全部投資成本的項目;
(三)創投基金理事會認定可以採取跟進投資的其他項目。
第十九條 創投基金進行跟進投資,其投資額原則上對被投企業總持股比例(含參股子基金間接持股和直投直接持股)不超過20%,單個項目投資原則上不超過1000萬元(含)人民幣。跟進投資形成的股權可委託共同投資的子基金及其投資運作機構管理。創投基金可以採取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等方式跟進投資,收益參照同期銀行貸款LPR協商確定。
第五章 獎勵和免責
第二十條 創投基金不承諾回購社會出資人的投資本金,不以任何方式承擔社會出資人的投資本金損失,不以任何方式向社會出資人承諾最低收益,不變相舉債。
第二十一條 為激勵子基金管理人勤勉盡責,子基金清算時,在各出資人收回對子基金實繳出資的前提下,對於設立之日起1年內實現對外投資金額達1億元(含)以上人民幣的子基金,可將創投基金在該子基金的投資淨收益的30%獎勵給子基金管理人;對於設立之日起1年內實現對外投資金額達0.6億元(含)以上人民幣或者設立超過1年但未滿2年且實現對外投資金額達1億元(含)以上人民幣的子基金,可將創投基金在該子基金的投資淨收益的20%獎勵給子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二條 子基金所投項目成功實現退出時,被投標的為南寧市轄區內企業且獲得過自治區級科學技術獎的項目所產生淨收益,在子基金進行清算時,可按獎項的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將該淨收益應向創投基金母基金分配部分分別按30%、25%、20%、15%比例獎勵給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三條 子基金所投項目成功實現退出時,被投標的為南寧市轄區內企業且獲得過國家科學技術獎的項目所產生淨收益,在子基金進行清算時,可按獎項的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將該淨收益應向創投基金母基金分配部分分別按50%、45%、40%、35%比例獎勵給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四條 本章第二十一條至二十三條所述獎勵不得重複計提,若同時符合上述獎勵條件的,可選擇最高獎勵標準執行。
第二十五條 子基金清算時,在創投基金收回對子基金實繳出資的前提下,扣除創投基金向子基金管理人給予獎勵後,淨收益剩餘部分的30%可獎勵給創投基金母基金管理機構。
第二十六條 對於創投基金子基金成功實現投資且運行良好的項目,項目符合南寧產業發展基金投資條件的,子基金管理人可將該項目向南寧產業發展基金受託管理機構進行推薦,南寧產業發展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將根據實際情況向南寧產業發展基金決策委員會發起投資建議。
第二十七條 建立績效評價、投資容錯機制。創投基金客觀存在投資風險,鼓勵創投基金改革創新,提高投資效率效益,建立創投基金子基金管理人績效評價機制和投資容錯容虧機制,科學公正評價創投基金的投資帶動作用,對市場客觀不可控因素等造成的創投基金投資失敗或虧損的,允許免於追究創投基金子基金管理人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
(一)子基金管理人按合法程式及規定進行盡職調查提出投資方案建議,且履行項目實施及監管職責沒有出現過錯,因市場變化等原因導致項目投資損失的;
(二)被投資企業因不可抗拒因素髮生重大經營困難等變故,致使所承擔項目不能繼續實施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現有水平和條件限制,致使項目不能按計畫實施的;
(四)其他經認定的客觀情況導致被投企業經營不善,效益不佳的。
第六章 投資退出
第二十八條 創投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可採取上市、股權轉讓、企業回購、到期清算等方式退出,退出收益價款按照公共財政原則和創投基金運作有關要求確定。在有合適受讓人的情況下,創投基金可以提前退出,其他股東具有優先受讓權。
第二十九條 創投基金要依據契約章程、合夥協定及相關協定的約定,及時退出子基金。子基金存續期滿或達到約定退出條件時,受託管理機構應及時開展清算、評估工作,通過股權轉讓、股票減持、股權回購等方式收回投資資金。
對子基金未按契約章程、合夥協定及相關協定的約定投資,或子基金閒置時間較長的,受託管理機構應及時終止契約或協定。
第三十條 創投基金可以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事先通過公司章程或有限合夥協定約定創投基金的優先分配權和優先清償權,最大限度控制創投基金的投資風險。
第七章 風險控制
第三十一條 創投基金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風險防範機制,保障創投基金運行安全。創投基金的閒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閒置資金和投資形成的各種資產及權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進行管理。
第三十二條 創投基金子基金不得投資股票、期貨、信託產品、非保本理財產品、保險計畫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從事抵押、擔保、房地產等業務;不得用於贊助、捐贈等支出;不得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不得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不得投資在中國人民銀行或其他徵信平台有信用不良記錄的企業,或者其他被創投基金理事會認定有重大運營風險的企業;不得投向高污染等國家和自治區、南寧市限制行業及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三十三條 創投基金理事會負責對創投基金實施監管與指導,建立有效的績效考核制度,定期對創投基金政策目標、政策效果及其資產情況進行評估。
第三十四條 創投基金理事會應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創投基金運作情況,及時報告相關重大事項。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問題由南寧市金融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有效期內,如遇中央、自治區、南寧市有關規定調整的,從其規定。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南寧市其他有關創投基金的制度檔案內容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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