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傳佛教教職人員資格認定辦法

南傳佛教教職人員資格認定辦法 (2009年5月8日中國佛教協會第七屆理事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0年1月10日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傳佛教教職人員資格認定辦法
  • 解釋權:中國佛教協會
  • 通過時間:2009年5月8日
  • 公布時間:2010年1月10日
  • 註冊資金:100萬元
第一條 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以及中國佛教協會有關規章制度和南傳佛教教義教規及傳統,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南傳佛教教職人員(以下簡稱教職人員)是指受過比庫戒、具有相應職稱或榮譽稱號的比庫(都、法、召章)、帕希提(吳巴賽)、帕薩米、帕祜巴、帕松列、帕松列尚卡拉扎等南傳佛教僧侶。
第三條 教職人員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愛國愛教,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維護民族團結。
(二)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積極引導信教民眾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三)熱愛佛教事業,信仰純正,品行良好;受過正規的佛學教育,有一定的佛教學識;遵守教規戒律和佛教協會的規章制度。
(四)身體健康,六根具足。
第四條 教職人員除具備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按職稱或榮譽稱號不同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比庫(都、法、召章),年齡在20歲以上,本人自願出家並經父母同意;在當地州(設區的市)或縣(市、區)中心佛寺培訓、考察1個月以上,有一定的佛教學識。
(二)帕希提(吳巴賽),受比庫(都、法、召章)戒10臘以上,年齡在30歲以上;戒律嚴明,具有較高的佛教學識,在信教民眾中有一定威信;具有管理寺院和本寺僧團的基本能力。
(三)帕薩米,受比庫(都、法、召章)戒15臘以上,年齡在35歲以上;戒律嚴明,在雲南佛學院接受過培訓,有較高的佛教學識;能管理好本寺僧團,能引導信教民眾過好宗教生活。
(四)帕祜巴,受比庫(都、法、召章)戒20臘以上,年齡在40歲以上,戒律嚴明,在雲南佛學院受過正規教育,有較高的佛教造詣和較強的教務管理能力。
(五)帕松列、帕松列尚卡拉扎,受比庫(都、法、召章)戒40臘以上,具有佛學本科或相當於本科以上學歷,有深厚的佛教造詣及獻身佛教事業的精神,品德高尚,在信教民眾中有較高威望。如佛教造詣很深、持戒嚴謹、信教民眾特別需要,戒臘標準可適當放寬。
第五條 教職人員認定程式:
(一)比庫(都、法、召章)人選由本人所在地信教民眾推薦,本人同意,經所在寺院管理組織同意並提出申請,經縣(市、區)佛教協會審核同意後報州(設區的市)佛教協會認定。
(二)帕希提(吳巴賽)、帕薩米、帕祜巴人選由本人所在地縣(市、區)佛教協會提出,經州(設區的市)佛教協會審核同意後報雲南省佛教協會認定。其中,如本人在州(設區的市)佛教協會任職,由該佛教協會提出,報雲南省佛教協會認定;如本人在雲南省佛教協會任職,由雲南省佛教協會提出並認定。
(三)帕松列、帕松列尚卡拉扎人選由雲南省佛教協會提出,報中國佛教協會認定。
省、州(設區的市)佛教協會在認定教職人員時,應當對擬認定人選進行考察,聽取各方意見。
第六條 省、州(設區的市)佛教協會認定教職人員後,應按照《宗教教職人員備案辦法》的有關規定,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七條 在本辦法生效前已經按照南傳佛教教義教規認可的教職人員,一般不再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式重新認定,但要按《宗教教職人員備案辦法》履行備案程式。
第八條 教職人員跨縣(市、區)、州(設區的市)從事教務活動,時間在1個月以上的,需經其僧籍所在地和前往從事教務活動地佛教協會同意,並分別報當地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九條 教職人員資格證書由中國佛教協會統一制定式樣,由雲南省佛教協會統一頒發。
第十條 教職人員所在寺院和所任職的佛教協會,負責對教職人員進行監督和管理,並定期進行考核。
第十一條 教職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勸誡、暫停教職人員資格、撤銷教職人員資格等懲處: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
(二)違犯佛教戒律和有關規章制度的;
(三)散布不利於社會穩定和諧言論的;
(四)不稱職的。
第十二條 勸誡的決定由教職人員所在寺院或者所任職的佛教協會作出;暫停教職人員資格、撤銷教職人員資格的決定,按照認定其教職資格的程式和許可權作出。
第十三條 對教職人員作出暫停或者撤銷教職人員資格的懲處決定的,應當報原備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被作出暫停教職人員資格懲處的教職人員確有悔改表現,取得信教民眾諒解,可以撤銷懲處決定。撤銷懲處的決定,按照作出懲處決定的程式和許可權作出,並報原備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教職人員辭去教職,應提前3個月向認定其教職的佛教協會提出申請,由認定其教職的佛教協會審核同意後,收回其證書,並報請原備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佛教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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